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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

2018-04-20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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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土壤〔201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實施以來,重金屬污染防治取得積極成效。但重金屬污染防控總體形勢依然不容樂觀,一些地區重金屬污染嚴重,威脅群眾健康和農産品品質安全,社會反映強烈。為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生態環境品質總體改善的要求,聚焦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堅決打好重金屬污染防治攻堅戰。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國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集中解決一批威脅群眾健康和農産品品質安全的突出重金屬污染問題,進一步遏制“血鉛事件”、糧食鎘超標風險;建立企事業單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三)工作重點。重點行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採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採選業等)、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等)、鉛蓄電池製造業、皮革及其製品業(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鉻鹽行業等)、電鍍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包括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進一步聚焦鉛鋅礦採選、銅礦採選以及鉛鋅冶煉、銅冶煉等涉鉛、涉鎘行業;進一步聚焦鉛、鎘減排,在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則上優先削減鉛、鎘;進一步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金屬污染區域。
  二、建立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
  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工作,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有關重點污染源資訊,組織全面排查本省(區、市)內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建立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以下簡稱全口徑清單),于2018年9月底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報送生態環境部;並在省(區、市)環保廳(局)網站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在産企業、停産企業、未納入環境統計範圍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齊全的企業、2014年及以後已關閉的企業等均應納入全口徑清單。全口徑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生産項目必須及時納入,已關閉企業名單應在全口徑清單中單列。
  生態環境部將對各省(區、市)報送的全口徑清單組織隨機抽查,對弄虛作假、瞞報新、改、擴建企業和虛報企業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嚴肅處理。
  三、分解落實減排指標和措施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重金屬減排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明確相應的減排措施和工程,建立企事業單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以設區的市為單位匯總各涉重金屬企業減排目標任務,並作為對各設區的市重金屬污染物減排的考核目標。減排措施和工程包括淘汰落後産能、工藝提升改造、清潔生産技術改造、實行特別排放限值等。堅決淘汰鉛鋅冶煉行業的燒結-鼓風爐煉鉛工藝等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落後生産工藝裝備。依法全面取締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製革、煉砷、電鍍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産項目。加大鉛鋅和銅冶煉行業工藝提升改造力度,重點包括對鉛冶煉企業富氧熔煉-鼓風爐還原工藝(SKS工藝)實施鼓風爐設備改造,對鋅冶煉企業豎罐煉鋅設備進行改造替代,對銅冶煉企業實施轉爐吹煉工藝提升改造。對有色金屬、電鍍、製革行業實施清潔化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或封閉迴圈利用技術改造。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要求,對礦産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嚴格執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各省(區、市)環保廳(局)應組織建立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與重金屬環境管理部門協調會商機制,確保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減排目標和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實現排污許可證核發與重金屬減排工作有效銜接。
  生態環境部加快修訂完善鉛鋅工業、銅鎳鈷工業、錫銻汞工業等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鉈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四、嚴格環境準入
  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對本省(區、市)的所有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項目進行統籌考慮。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的原則,應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有明確具體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無明確具體總量來源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全口徑清單內的企業落實減排措施和工程削減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經監測並可核實的,可作為涉重金屬行業新、改、擴建企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來源;實施總量替代的,其替代方案應納入全口徑清單企業資訊。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
  五、開展重金屬污染整治
  開展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以鉛鋅銅採選、冶煉集中區域及耕地重金屬污染突出區域為重點,聚焦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開展污染源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涉重金屬非法排污企業,切斷重金屬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
  各省(區、市)環保廳(局)依據《關於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的通知》(環環監〔2016〕172號),推動涉重金屬企業實現全面達標排放;依法整治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非法從事含鉛、含銅、含鋅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鉛鋅冶煉、銅冶煉企業;督促涉重金屬企業按排版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和分行業指南,開展自行監測,包括對所屬涉重金屬尾礦庫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依法向社會公開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加強鉛鋅採選等有色金屬採選行業選礦環節、産品堆存場所等的無組織排放的治理;加強銅、鋅濕法冶煉行業浸出渣、堆浸渣等廢物渣場的規範化管理,採取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開展礦山、冶煉廠周邊以低品位礦石或廢渣為原料進行選冶等加工後廢渣無序排放問題的治理;強化涉重金屬尾礦庫環境風險管理,完善雨污分流設施,切斷尾礦庫廢水灌溉農田的途徑,對周邊有耕地等環境敏感受體的幹排尾礦庫要設置防塵網或採取其他揚塵治理措施,採取截洪、截污、防滲等措施嚴防威脅周邊及下游飲用水安全;組織電石法聚氯乙烯行業企業制定並實施用汞強度減半方案。有關重點地區應組織開展金屬礦採選冶煉、鋼鐵等典型行業和貴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典型地區鉈污染排放調查,制定鉈污染防治方案。
  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督促市縣人民政府,以鉛鋅採選、冶煉等有色金屬企業為重點,加強源頭裝載治理,防治超限超載車輛出廠上路,防範礦石遺灑、碾壓導致的重金屬污染;指導和督促市縣人民政府,以重有色金屬礦區為重點,推動礦區重金屬污染防控與國土綠化行動、鄉村振興戰略、脫貧攻堅有機結合。
  六、嚴格執法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對行政區內所有涉重金屬行業企業及相關堆場、尾礦庫等設施開展監督性監測,加快建立並實施監測與執法同步的測管協同模式。
  對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等重金屬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要求,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未得到解決的典型環境違法問題,一律實施掛牌督辦。對包庇、縱容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或者不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人員,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七、強化考核和督導
  生態環境部將把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作為《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防範耕地重金屬土壤污染導致農産品品質超標事件情況、防範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情況以及涉重金屬行業“散亂污”治理情況等。
  各省(區、市)環保廳(局)要針對行政區域內突出重金屬污染問題,制定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確保按期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工作方案應于2018年9月30日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備案。
  生態環境部將定期調度各省(區、市)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減排措施、工程完成情況和減排效果,對進展滯後的地區,實施預警;根據各省(區、市)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進展情況,適時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不力、土壤重金屬環境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有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生態環境部
  2018年4月16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應急管理部、國務院扶貧辦。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4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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