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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管理體系政策聲明

  1984年,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核安全局,並賦予其監督管理中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的職責和重任。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從無到有,經歷奠基起步、快速發展、高品質發展三個階段,不斷發展壯大,成為世界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十餘年來,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不斷探索、學習、實踐和創新,建立了一套既接軌國際又符合國情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塑造了一支事業心強、業務精幹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隊伍,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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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管理體系總論

  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四十餘年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實踐,逐步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監管理念、思路、方法和經驗,構成了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管理體系。在梳理、歸納和總結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安全標準,編制了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管理體系文件,旨在系統闡述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管理體系,創新監管理念和方法,優化監管過程,促進全員參與和持續改進,為監管體系現代化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全方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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