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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環境違法行為處理處罰情況表

2021-02-03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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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區域

垃圾焚燒發電廠名稱

違法情況

處理處罰情況

1

山西省

靈石縣鑫和垃圾焚燒發電有限公司

該焚燒廠2020年第四季度“CEMS維護”超過30小時。晉中市生態環境局靈石分局認定上述行為屬於“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

晉中市生態環境局靈石分局對其環境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2

江西省

江西瑞金愛思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該焚燒廠自動監測設備煙氣流速數據與手工監測數據相比誤差為-47.7%,遠超《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 75-2017)相對誤差±10%的要求,比對監測結果不合格。贛州市生態環境局認定上述行為屬於“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環境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3

陜西省

榆林綠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該焚燒廠爐溫5分鐘均值不達標15次。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橫山分局認定上述行為屬於“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

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橫山分局對其環境違法行為處以8萬元罰款。

4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銀川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該焚燒廠標記“停爐”時間與實際不符。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認定上述行為屬於“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原則及《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對“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規定,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對其做出免於處罰的決定。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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