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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佈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排污許可領域)

2022-04-11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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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於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強典型案例指導,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
  2022年4月11日,生態環境部通報排污許可領域8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無證排污、以欺騙手段獲取排污許可證、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不按證排污、未按照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提交執行報告、未建立臺賬、未進行排污登記等違法行為,相關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違法單位和人員予以嚴懲。
  生態環境部對辦理相關案件的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忠縣生態環境局、廣東省肇慶市生態環境局懷集分局、海南省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集賢縣生態環境局、遼寧省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提出表揚。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包括:
  1.浙江省嘉興市新埭鎮家華拋光氧化廠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案
  2021年4月28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例行檢查時,發現平湖市新埭鎮家華拋光氧化廠排放廢水中含有鎳污染物,該廠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30482789696294T001P),但是其排污許可證上未記錄關於總鎳污染物的許可排放資訊。經查實,該廠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時未如實申報鎳污染物排放情況,實際生産過程中採用含鎳封孔工藝。審核人員現場核實時,該廠通過使用熱水封孔工藝代替含鎳封孔工藝隱瞞事實,以欺騙手段取得了排污許可證。
  該廠上述行為雖發生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之前,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在向企業送達了撤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撤銷排污許可證的決定。目前該公司已停産且已被屬地人民政府列為關停騰退對象,各項工作有序推進中。
  2.江西省贛州市江西黑之寶生態農牧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江西黑之寶生態農牧有限公司因企業廢水外排,廢水排放口未安裝線上監測設施,2020年6月11日,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通知書編號:91360728769786604L001R),要求其在2020年12月4日前在廢水總排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2021年6月4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産,廢水總排口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且未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萬元。
  3.江蘇省蘇州市嘉詮精密五金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4月14日夜間,江蘇省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轄區內污水管網進行排查時,發現有一股異常廢水排入污水管網。經快速分析排查,顯示該廢水源頭為嘉詮精密五金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且總磷濃度超標。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蘇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32050076735279XQ001C),但是,其氮磷廢水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單獨收集處理後回用,而是混入綜合廢水一同處理,且綜合廢水處理設施加藥裝置未正常運作,導致混合後的廢水未經有效處理即排入黃埭污水處理廠。同時,該公司總磷等自動監測設備採樣管路設置不規範,也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的自行監測頻次開展自行監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作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江蘇省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該公司停産整治,處罰款29.92萬元,並將相關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4.重慶市國豪食品有限公司超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9日淩晨3時30分,重慶市忠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開展2021年長江嘉陵江烏江沿線環境執法專項行動檢查時發現,重慶國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500233774864347T001X),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産,但接入市政管網的排污口出水渾濁、呈黑灰色、略有異味,忠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對外排廢水進行了採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污水總排口外排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濃度分別為537mg/L和622mg/L,均超過其排污許可證中執行的《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7-92)規定的濃度限值500mg/L和400mg/L。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作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重慶市忠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5.廣東省肇慶市珊西五金工藝(肇慶)有限公司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並開展自行監測案
  2021年8月19日,肇慶市生態環境局及懷集分局執法人員對珊西五金工藝(肇慶)有限公司進行了排污許可證落實情況專項“雙隨機”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産品為馬達外殼,于2020年6月25日取得肇慶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441224MA52BXRL12001P),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産,排污許可證副本上明確要求企業定期對廢氣廢水開展自行監測,但該公司未按排版污許可證的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並開展自行監測,也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資訊。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資訊”的規定。肇慶市生態環境局懷集分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萬元。
  6.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案
  2021年3月23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開展2021年排污許可證後專項檢查時,發現海南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該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4601000696856509001Q),排污許可證中對執行報告的上報頻率及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時提交2020年季度及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等要求,提交執行報告,報告排放行為、排放濃度、實際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規定,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三條和第九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3萬元。
  7.黑龍江省雙鴨山市華豐煤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案
  黑龍江華豐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23050075867261XK001P)。2021年4月6日,雙鴨山市集賢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雙隨機”檢查時,對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運維記錄、運作臺賬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3月16日、21日未記錄設施運作狀態,存在記錄不全的問題,並且,3月16日記錄的設施校驗實際發生在3月13日,實際操作時間與記錄情況出入較大,存在未如實記錄設施運作、校驗情況的問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製度,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産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作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規定,雙鴨山市集賢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規範生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製度,如實填寫、填報臺賬記錄,並處罰款0.5萬元。
  8.遼寧省大連市浙嶺(大連)水産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資訊案
  2021年7月16日,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開展排污許可專項檢查時發現,浙嶺(大連)水産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以魚排為原料加工生産魚滑,日加工成品3.5噸左右,屬於《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的登記管理類企業,但該公司未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進行排污登記。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填報基本資訊、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資訊”的規定。大連市莊河(北黃海經濟區)生態環境分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大連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34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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