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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佈第五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舉報獎勵領域)

2022-08-19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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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要求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並實施舉報獎勵制度。2021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對完善舉報獎勵機制工作提出進一步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將群眾舉報以及信訪資訊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查處了一大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2022年8月19日,生態環境部公佈舉報獎勵領域的4個典型案例,並對辦理相關案件的山東省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台州市生態環境局、福建省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黑龍江省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東濰坊對群眾舉報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濰坊市昌樂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以羅某才為首的犯罪團夥,在無任何危廢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擬從外省向山東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昌樂縣成立專案組,週密部署,在犯罪分子首次運送30余噸危險廢物進入濰坊市昌樂縣傾倒時,及時發現並抓獲。截至案發,該團夥已向多地非法傾倒1000余噸危險廢物。
 
  【查處及獎勵情況】
  本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3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該團夥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2年6月22日,昌樂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羅某才等12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其餘11名涉案人員將擇日宣判。
  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和《關於建立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工作聯動機制的通知》有關規定,濰坊市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五萬元獎勵。
  【啟示意義】
  將群眾向公安機關直接舉報的涉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納入舉報獎勵範疇,充分利用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對舉報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實施重獎。與公安機關聯勤聯動、同步勘查、緊密配合,及時確定案件偵辦方向,固定證據,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二、浙江台州對群眾舉報排放有毒物質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初,有群眾向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反映台州市威仕特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廢水直排河道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線索後,台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和臨海市公安局立即組建聯合專案組。台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先行利用無人機對該公司周邊環境開展巡查,並聯合臨海市公安局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最終查實該公司酸洗車間磷化槽東北角集水溝墻壁有一個偷排洞口。該公司法人交代,2020年8月已發現酸洗車間磷化槽廢水通過集水溝墻壁洞口滲漏進入周邊河道,但未採取任何整改、防治措施,任由廢水滲漏進入河道。經監測,該公司酸洗車間磷化槽集水溝滲漏處廢水鋅濃度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排放濃度限值10倍以上。
 
  【查處及獎勵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台州市威仕特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台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3月,臨海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林某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給予舉報人一萬元的獎勵;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給予舉報人一萬元的獎勵。台州市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二萬元獎勵。
  【啟示意義】
  根據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和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形成部門協作、群眾參與的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新格局。
  三、福建晉江對群眾舉報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8日,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收到群眾舉報,反映晉江市磁灶鎮將軍山石子廠附近有人非法傾倒廢物。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婁某等人駕駛一輛油(槽)罐車,利用油管正在往草堆低凹處傾倒黑色不明液體,初步判斷為煤焦油泥水混合物。晉江生態環境局隨即成立“9·18”專案組展開深入調查,並出動無人機對現場航拍取證。晉江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傾倒物及罐車內物質進行鑒定,結果顯示均為危險廢物。經過磅稱重,現場共挖出涉案危險廢物及污染土壤約14.1噸。
 
  【查處及獎勵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婁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1年10月28日,晉江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批捕婁某等人,並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晉江市法院已于2022年6月5日開庭審理,判決結果將擇日宣判。
  2022年1月4日,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依據《泉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一萬元獎勵。
  【啟示意義】
  積極宣傳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盲區。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準。充分運用無人機等科技手段鎖定問題線索,及時、準確固定證據,大幅提升執法效能。
  四、黑龍江大慶對群眾舉報利用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實施獎勵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11日,大慶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大慶市興化園區黑龍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排生産廢水。收到舉報線索後,執法人員初步判斷該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或需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立即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公安機關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
  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甘寶素生産車間正在調試,有4名工人正在對污水收集池進行防腐作業。污水處理車間內有2名工人正在安裝污水處理設備,新安裝的氨氮吹脫塔與兩個污水收集罐(舊反應釜)相連接,罐內裝有甘寶素工序産生的生産廢水。兩個污水收集罐下方的控制閥門均連接有排水軟管,兩根排水軟管伸向地面上一個直徑約25釐米的孔洞,孔洞內有鐵制管道通向地下井。經現場測量,孔洞下的管道深約10米,周邊地面上有明顯的排水痕跡。經對污水收集罐和地下井內的存水進行同源性監測,確認地下井內有生産廢水。
 
  【查處及獎勵情況】
  黑龍江邦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黑龍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同時要求其對地下井內的水環境進行修復。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公司負責人行政拘留5日。
  2021年10月25日,大慶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新聞發佈會通報該案件的查處情況,並依據《大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五千元獎勵。
  【啟示意義】
  該案是《大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實施以來首例有獎舉報案件,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以新聞發佈會形式通報案件的查處和獎勵情況。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打擊違法行為,保障群眾權益,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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