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佈
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
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加強行刑銜接協作 合力守護綠水青山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下稱“三部門”)聯合發佈4件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常見多發行為及新類型、新手段,體現了三部門加強行刑銜接協作、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和態度。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級、方式隱蔽,區別於以往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為人實施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私設暗管排污、超標排污等多個污染環境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業多,涉案人員反偵查意識強,獲取關鍵證據較為困難;有的案件涉及如何準確追究重點排污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在上述案件辦理中,檢察、公安、生態環境三部門高效協同,著力破解案件辦理中的難題,夯實證據,健全完善管理機制,有效實現治罪與治理並重。
4件典型案例分別為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江蘇省常熟市神某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興等2人稀釋污水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山東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裝干擾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錢某廣等3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三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門將持續用力、久久為功,在拓展線索來源、提升打擊治理實效、做實做細行刑銜接等方面深化執法司法聯動,進一步推進專項行動,始終保持對重點行業領域環境違法犯罪嚴打高壓態勢,合力守護好綠水青山。
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目錄
1.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
2.江蘇省常熟市神某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興等2人稀釋污水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山東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裝干擾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4.四川省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錢某廣等3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案例一 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COD去除劑 模型預警 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地公司”),成立於2015年9月9日。
被告人夏某頻,係新某地公司生産經營負責人。
被告人夏某宇,係新某地公司員工。
被告人楊某、佘某斌,係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係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20年、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後七次通過其他單位向被告人楊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COD去除劑”3余噸。被告人夏某頻作為新某地公司生産經營負責人,為謀取單位利益,親自或者組織、指揮公司員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過投加“COD去除劑”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作,造成排放污水化學需氧量(即“COD”)自動監測數據下降的假像。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述行為。經檢測,新某地公司購買、使用的“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該去除劑無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擾COD的檢測,造成數據下降的假像,實為“遮罩劑”。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在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現場發現企業倉庫記憶體放“高效COD去除劑”的袋裝藥劑,在廢水排放口發現投放“COD去除劑”的裝置。經調查取證,一舉查獲該公司在自動監測設施取樣口長期違法投加“COD 去除劑”,干擾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施運作的違法犯罪事實。生態環境部門于同年5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對夏某頻等4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鋻於該案社會影響大,且屬於新類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新某地公司、夏某頻涉嫌污染環境案提級辦理,並於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宣判,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二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8月8日,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主觀故意證據存疑的楊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 破題新型污染手段,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是近年來新出現的污染環境作案方式,區別於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犯罪手段升級、方式隱蔽,但實踐中尚無定罪判例。該案是全國首例對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刑事追責的案件,具有示範效應,彰顯了相關部門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和態度,有效遏制了行業亂象。
2. 依靠數字賦能,實現智慧監督。該案通過大數據手段,建立預警模型,精準鎖定犯罪嫌疑單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環境違法手段隱蔽、查獲難度大、證據固定難的問題,極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強了監督的精準性,有力推動數字化手段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應用中的迭代升級。
案例二 江蘇省常熟市神某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興等2人稀釋污水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稀釋污水 干擾自動監測設施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常熟神某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某公司”),係蘇州市重點排污單位,成立於2001年9月27日。
被告人周某興,係神某公司廠長。
被告人顧某玉,係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單位神某公司係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19、2020、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主要從事經編毛巾生産加工,使用河水作為生産用水,生産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興作為該公司廠長,考慮到公司污水處理設施已運作數十年,無法保證水質穩定達標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將河水引入廠區排污管道,對處理後的污水進行稀釋以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向外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2020年5月中旬,為解決因訂單量激增導致污水處理設備超負荷運作而造成的氣浮池滿溢問題,周某興安排工人在氣浮池的出水處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將部分未處理的超標污水直接通過水泵抽排至廠外窨井內,最終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顧某玉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興組織實施上述行為仍予以默許。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根據群眾舉報,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對神某公司進行突擊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有私設暗管、超標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遂立即會同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召開行刑銜接聯席會,通報執法檢查情況、會商案情。根據共同研判確定的偵查方向,綜合神某公司長期持有河水使用許可證的情況,6月7日,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神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通過逐一排查污水管道,又發現該公司存在引入河水稀釋待排放污水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
6月17日,蘇州市常熟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偵查,查明神某公司人為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非法超標排放污染物,並進一步追查污水去向,明確被污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質,深入調查固定證據,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提起公益訴訟提供有效支撐。6月22日,被告人周某興、顧某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1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神某公司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係單位犯罪,委託鑒定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督促被告單位預繳了10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顧某玉、周某興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法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對被告人周某興提出“在一審宣判前全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可以在自首等從輕情節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量刑減讓”的附條件量刑建議,同時建議不適用緩刑。被告單位在法庭審理期間全額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鑒定費等事務性費用共計153.69萬元。2022年7月8日,江陰市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判決被告單位及2名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八十萬元、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33.89萬元、鑒定費等事務性費用19.8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興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顧某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禁止被告人顧某玉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污水處理及排污有關的經營活動。被告單位、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向市政府報送專題報告,推動開展專項檢查32次。
【典型意義】
1.多措並舉,加強對違法線索的研判。該案線索來源於信訪舉報。來自企業周邊或企業內部的信訪舉報往往是“送到府”的違法線索,可以提供執法、司法部門未能掌握的違法排污資訊。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安排專人網上巡查,對各類生態環境資訊系統開展大數據分析,加強關聯性、邏輯性、合理性的綜合研判,同時結合無人機、用電監控、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不斷拓寬了違法線索的發現渠道。
2.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行為人履行生態修復義務。該案中行為人實施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私設暗管排污、超標排污等多個污染環境行為均構成犯罪,屬於同一犯罪構成下實施的不同行為。在辦案時應當將數個行為一併進行考量,並可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嚴格限制緩刑適用等量刑建議。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應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環境修復義務的意願和能力,充分考慮提起公訴後可能出現的退贓退賠、修復損害等量刑情節變化,可以視情況提出附條件量刑建議,積極落實恢復性司法的要求。
3. 能動履職,從個案辦理拓展類案源頭治理。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時,充分運用“類案剖析+專題報告+跟進監督”機制,延伸剖析行業領域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推動政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有效實現治罪治理並重。檢察機關通過跟進監督,在案件調查、司法鑒定、證據保全、行政強制等維度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共同提升專項整治質效,更好推動特定行業領域的訴源治理。
案例三 山東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裝干擾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關鍵詞】
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 安裝干擾裝置 跨省協作 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均係安裝干擾裝置人員。
2018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以成立經營環保設備的企業為掩護,對外宣稱“專業降低氧含量、顆粒物,保證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為山東、安徽、浙江、江西4省12家磚瓦窯新型建材企業(其中7家為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干擾裝置,稀釋污染物濃度,干擾實時檢測數據,致使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幫助企業在減少使用環保除塵材料的情況下,達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線上監測數據合格的效果,非法獲利共計30余萬元。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滕州分局在對滕州市姜屯鎮3家企業開展環保檢查時,發現存在安裝氮氣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依法將相關責任人員移送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滕州市公安局通過深挖擴線,發現多條為企業安裝氮氣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違法犯罪線索,生態環境部門同步抽調業務骨幹提供技術支援,協助排查嫌疑企業。經排查,滕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對索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在山東、江西、浙江、安徽4省先後抓獲犯罪嫌疑人26名,查獲建材企業12家。
2022年7月29日,滕州市公安局將安裝干擾裝置的索某某等4人以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且達到後果特別嚴重的程度,遂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鋻於重點排污單位的入罪涉及污染環境罪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的競合問題,辦案週期較長,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滕州市公安局對其餘21名涉案企業人員及1名第三方運維人員作分案處理。
2022年9月30日,滕州市公安局以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為準確評估自動監測數據的失真程度,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多重驗證法,經生態環境部門分析,確定涉案企業安裝干擾裝置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數值降低約30%至50%。根據法律規定,索某某等4人的行為同時符合污染環境罪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的構成要件,但鋻於4名被告人獲利共計30余萬元,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認定,且屬後果特別嚴重。同年11月22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索某某等4人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2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意見,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判處索某某等4名被告人五年十個月至五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四名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
此案發生後,2022年7月,滕州生態環境部門在全市範圍內全面推進排污企業安裝“全流程校準”裝置,先後對100家企業開展雙隨機執法,進一步提升甄別企業是否存在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的能力。2023年3月,三部門召開聯席會,就繼續加強協調執法辦案達成共識,將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引入公安機關環境案件預警模型,建立預警工作機制,先後對5家預警企業進行檢查。為強化企業法治教育,三部門還通過媒體宣傳、現場講解、組織庭審觀摩等形式,積極開展了環境污染防治宣傳活動。
【典型意義】
1. 跨省高效協同,實現全環節打擊。干擾環境自動監測設施類犯罪隱蔽性強、專業化程度高、查處難度大。三部門強化協作,從一個小線索深挖擴線,摧毀了輻射全國多地的犯罪網路。在行刑銜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企業不同特點製作取證提綱,突出取證重點,理順取證順序。及時確定涉案企業干擾裝置安裝位置,第一時間固定關鍵證據。該案通過多省跨部門分工協作,圍繞已取得證據開展分析論證,查缺補漏,完善證據體系,為此類案件提供可借鑒協作模式。
2. 準確適用法律,做到罰當其罪。該案設備安裝人員對企業進行脫硫塔維護時,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積極主動推銷干擾裝置,主觀惡性較大,在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在全國多家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干擾裝置,非法排污累計數量大;形成了職業化、網路化的犯罪模式,社會危害範圍廣。檢察機關抓住設備安裝人員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這一案件關鍵要素,在確定污染行為尚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準確適用法律,以處罰較重的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定罪處罰,實現對源頭犯罪的從嚴懲處。
3. 治罪與治理同步進行,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針對查辦該案暴露的問題,三部門結合職能積極推進源頭治理。加強對企業、第三方監測機構和線上監測系統的規範管理,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加強監測,增強預警預判能力,從源頭上防範此類犯罪。加強法治教育,組織開展以案釋法活動,強化企業及從業人員法治意識,築牢企業合法經營的思想防線,確保執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四 四川省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錢某廣等3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破壞電腦資訊系統案
【關鍵詞】
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 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 從業禁止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鈦某化工”),成立於2006年9月25日。
被告人錢某廣,係鈦某化工安全環保部部長。
被告人劉某,係鈦某化工調度員。
被告人王某斌,係鈦某化工安全環保管理員。
鈦某化工2020、2021年均為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2020年1月,該公司安裝煅燒尾氣線上監測儀並調試運作,同年12月通過驗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被告人錢某廣為掩飾、隱瞞鈦某化工生産過程中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煙塵等大氣污染物,安排被告人劉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軟體系數。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通過遠端監控平臺發現,鈦某化工二氧化硫數據在工況發生變化時也長期處於穩定狀態。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煅燒旋轉窯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數據分析儀器)19時54分的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3292.9mg/m3,超過《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規定的限值(850 mg/m3)3.87倍,該設備同時段工控機(數據顯示和設備傳輸儀器)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197.57mg/m3,數據誤差16.67倍。鈦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監控上傳數據大幅低於實際排放數據。經鑒定,鈦某化工通過篡改工況參數的方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時,超排污許可排放量130.05噸;超標排放煙塵8小時,超排污許可排放量2.53千克。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行政調查時收集相關證據,初步調查後認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將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經指定管轄,攀枝花市公安局釩鈦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分局于6月28日立案。
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明調度員劉某、安全環保管理員王某斌在安全環保部部長錢某廣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參數,逃避監管、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的犯罪事實。2021年7月26日,經公安機關提請,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對錢某廣、劉某和王某斌3人批准逮捕,並提出完善客觀證據的繼續偵查意見。9月29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案可能涉嫌單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錢某廣任單位安全環保部部長職責、具體履職情況等證據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單位鈦某化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錢某廣在擔任鈦某化工安全環保部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指使犯罪嫌疑人劉某、王某斌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噸、煙塵2.53千克,其行為不僅嚴重污染環境,且破壞了尾氣線上監測系統的正常監測功能,後果嚴重,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案發後鈦某化工積極進行整改,投入600余萬元升級排污處理設備,更新了監測設備,整改後運作效果良好。
2021年11月30日,檢察機關以被告單位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錢某廣、劉某、王某斌犯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向仁和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單位和被告每人平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並建議對三名被告人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2021年12月24日,仁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判處鈦某化工罰金二十萬元,分別判處錢某廣等三名被告人一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一審判決後,被告單位、被告每人平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經檢察機關建議,稅務主管部門依法督促鈦某化工繳納環境保護稅及滯納金近103萬元。
【典型意義】
1. 加強行刑銜接協作,增強環境保護合力。該案發生後,生態環境部門上下聯動,在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同時,同步將情況通報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對接,參加工作聯席會對案情進行分析,建議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全面提供現場行政調查記錄,及時提取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數據,調取鈦某化工監控室錄影資料等意見;向公安機關提出對電腦數據進行分析、核實排污危害後果、及時固定涉案人員言詞證據等意見引導偵查活動開展,促使行政執法調查工作與刑事立案偵查工作無縫銜接,保證了後續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2.準確追究重點排污單位和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辦理此類案件,認定單位犯罪時,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訴範圍。實踐中,重點排污單位可能將部分環境保護事項決策權授予單位內的相關部門主管人員,這類人員雖不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員,但其為使單位逃避監管,在授權範圍內作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的決定,其實質是代表了單位意志,應結合單位規章制度、關聯事項的決策權屬與審批流程、利益歸屬等依法認定單位犯罪。該案中,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行刑銜接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各行為人在篡改行為中的地位、作用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實現了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