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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佈第十六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領域)

2023-11-16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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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連續4年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多部門高效協同,及時推進案件進展,有力懲治了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為加強警示宣傳,11月16日,生態環境部公佈7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聚焦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的共性特點,以常見多發領域、環節為切入點,有的案件涉及跨省非法處置、傾倒,涉案企業和人員眾多,涉案危險廢物量巨大,有的案件運用新技術、新手段快速排查和鎖定違法犯罪主體。
  生態環境部對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金鄉縣分局、廣東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湖南省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安仁分局、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和湖北省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提出表揚。此次公佈的7起典型案例包括:
  一、福建省“2303”跨省非法處置電子垃圾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至11月,福建省在開展“清水藍天”跨區域交叉執法檢查過程中,查辦了龍岩新羅、永定、漳平,三明永安等地一系列非法焚燒電子垃圾案件,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將案件刑事移送屬地公安機關。經對上述案件串並分析,發現彼此均有關聯,案件涉及電子垃圾的收購外銷、焚燒處置、提煉成品回收銷售等多個環節,網路覆蓋福建、廣東等省,屬集團性、系列性案件。為打擊違法源頭、摧毀違法網路、阻斷違法鏈條,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生態環境廳”)提級移送,將相關問題線索並案移交福建省公安廳(以下簡稱“省公安廳”)進一步偵辦。
  2023年3月,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公安廳會商,將串並成果列為省級督辦線索,成立聯合專案組(代號“2303”),由分管廳領導擔任組長,持續深挖違法鏈條網路,查清犯罪團夥的人員情況、組織構架及犯罪窩點。7月26日至27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公安廳在閩粵兩省5市8縣(福建龍岩新羅、永定、漳平,福州羅源,廣東佛山南海,汕頭潮陽、潮南,河源源城)同步收網,最終,成功摧毀一個在閩粵兩省流竄作案的特大焚燒電子垃圾污染環境犯罪團夥。該團夥犯罪人員眾多、分工明確、點多面廣、作案隱蔽、情節惡劣,為近年來福建省查辦最大的集“供應、生産、銷售”全環節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查處情況
  “2303”專案是一起典型的團夥性跨省污染環境案件,涉及省內外線索交錯複雜,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公安廳成立聯合專案組,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的大力支援協同下,前後共抓獲犯罪嫌疑人64名,摧毀上游供應電子垃圾公司、下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公司各2個、倉儲點4個(均在廣東),非法焚燒電子垃圾窩點12個(均在福建),查獲電子垃圾及危險廢物成品5000余噸、成品金屬錠120余噸,查扣涉案車輛6部、賬本161份、銀行卡500余張,凍結涉案資金130余萬元,扣押現金23萬元,初步查證涉案資金1.8億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福建省龍岩新羅、永定、漳平,三明永安,福州羅源,莆田仙遊等地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將相關案件移送屬地公安機關,屬地公安機關分別立案偵查。截至2023年10月中旬,“2303”專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64名,已有5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19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啟示意義
  本案中,省生態環境廳堅持不同點位非法焚燒電子垃圾案件特點的共性研究,捕捉發現關聯性後及時擴線並案,聯合省公安廳深入研討會商,分析研判形成大案要案線索。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公安廳強化聯動,成立省市縣聯合專案組,緊盯電子垃圾的收購外銷、焚燒處置、提煉成品回收銷售等環節進行全鏈條查辦攻堅。閩粵兩省深化案源協作、執法聯動和協查管控,協同打擊跨區域環境違法行為。
  二、浙江省湖州市吳某某等人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6日,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生態聯勤警務站組織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和生態警長對轄區花林村開展聯合巡查,發現一處圍墻記憶體在冒黑煙、氣味刺鼻的異常情況。經勘查,該處為一廢鐵桶處置點,場地記憶體放大量廢鐵桶及切割壓平的鐵皮,現場油污滿地。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以下簡稱“南潯分局”)立即對現場進行勘察,執法人員對現場負責人進行了問詢和現場取證工作,查扣涉案各類廢鐵桶100余噸,初步判斷上述廢鐵桶可能為沾染廢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廢物類別HW08),南潯分局隨即將案件移送南潯區公安分局。當晚,南潯分局和南潯區公安分局立即組織精幹力量對加工點進行蹲守,通過調閱監控查獲了一輛非法運輸危險廢物的貨車,鎖定涉案鐵桶來源。
  為深挖犯罪網路,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強化與公檢法部門的溝通對接,針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性質和實施後果,先後5次與公安機關開展證據及案情會商,3次與檢察機關組織專題研討,為打擊工作提供方向。公安機關切實發揮“大數據”技術偵查優勢,第一時間對涉案人員的整體犯罪網路架構、資金情況進行梳理,溯源包含收購、運輸、切割、銷售等環節在內的整個黑灰産業鏈條,為案件順利收網提供支撐。經多次調查研判,本案最終鎖定了15個危險廢物産生單位和非法處置中間人,進而明確20家上游涉案企業。
  經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以吳某某為首的非法處置中間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趙某等多名廢鐵桶販子從省外多家源頭企業非法收購盛裝樹脂、燒鹼、油漆等原料的廢鐵桶(廢物類別:HW08,廢物代碼:900-249-08),運至湖州市南潯區花林村加工窩點,以“破碎—拆解—壓平—打包”方式非法處置並售賣危險廢物900余噸,處置後的鐵皮售賣至山東、江蘇等地。整個加工過程未採取防滲、防護措施,使含有苯、甲苯、石油烴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廢油對周邊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目前,公安機關已分四批次向檢察機關移訴31人,部分線索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吳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3年2月16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潯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分局,公安機關當日即對該案件開展立案偵查。2023年6月29日起,公安機關已分四批次向檢察機關移訴31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47人,涉案金額達到300余萬元。9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檢察院向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人,其餘人員正在審查起訴中。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有效發揮各自優勢,及時聯勤聯動,堅持“打源頭、端窩點、摧網路、斷鏈條、追流向”,以“非法加工廢油桶”為切入點,通過順線追蹤、徒步摸排,將廢桶流出企業、收購小販、運輸司機、加工作業等犯罪環節串聯,揭開了危廢鐵桶處置的“灰色利益鏈”和“行業潛規則”,一舉斬斷黑色産業鏈。後期,生態聯勤警務站工作人員針對廢鐵桶非法處置領域開展專項排摸工作,再次破獲兩起廢鐵桶非法處置污染環境案,有效延伸了基層問題發現觸角。
  三、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趙家莊村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20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金鄉縣分局(以下簡稱“金鄉縣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金鄉縣馬廟鎮趙家莊村北某公司院內有人傾倒危險廢物。金鄉縣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調查,發現被舉報院內東側一土坑記憶體有大量紅褐色液體,散發刺鼻性氣味。執法人員現場勘驗研判後隨即上報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啟動公安聯勤聯動機制,並委託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採樣鑒定,經鑒定土坑中傾倒的紅褐色廢液為危險廢物。辦案人員利用“天網”系統,根據車輛軌跡等綜合資訊分析研判,鎖定了王某接收危險廢物並在山東省濟寧市、菏澤市傾倒危險廢物的犯罪事實。金鄉縣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將王某傳喚到案,經其現場指認又確定了菏澤市巨野縣核桃園、嘉祥縣滿硐鎮等2處傾倒點。
  經查,安徽省淮北市龍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溪公司”)年産800噸新型醫藥中間體生産項目中産生的釜殘母液為含有氰化物、二氯甲烷等污染物的危險廢物,2022年10月以來龍溪公司負責人王某在明知楊某欣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雙方約定以每車20000元的價格處置龍溪公司儲存的母液,楊某某遂安排車輛將母液先後傾倒在金鄉縣趙家莊村北某公司院內(約300噸)。經後續調查,共查明包括金鄉縣、嘉祥縣、菏澤市巨野縣3處危險廢物傾倒點,查扣危險廢物共計3000余噸,清理危險廢物及受污染土壤4700余噸。
  該案共計抓獲犯罪嫌疑人17名(分別為傾倒實施人楊某、王某,傾倒場地提供人渠某、段某及企業相關負責人等),查處涉案企業1家。案發後,在金鄉縣分局的督促教育下,相關涉案企業及人員主動承擔了涉案危險廢物及污染土壤(按危險廢物處理)的處置和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約1300萬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王某、楊某欣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3年2月11日,金鄉縣分局將案件移送至金鄉縣公安局,金鄉縣公安局于2月14日立案偵查,目前17名嫌疑人已全部抓捕到案。10月17日,金鄉縣公安局將案件移交至金鄉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聯勤聯動機制,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聯合調查取證,有效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將公安機關 “主動偵查”與生態環境部門“陣地控制”相結合,並開展專案深挖,迅速查清系列案件,做到“破一案帶一串,抓一人挖一窩”,成功破獲一起涉危廢量3000余噸的危廢傾倒案件,有效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惡性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四、廣東省佛山市申某東等人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案
  【案情簡介
  2023年初,佛山市生態環境局日常巡查發現違法線索後核查發現,三水區南山鎮下屋村有團夥非法收集、處置廢礦物油。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隨即啟動聯合研判偵辦機制,組成專案組開展細緻摸排工作,逐漸摸清了一個盤踞在廣州、佛山、肇慶三地、分工明確、反偵察能力強的特大污染環境犯罪團夥。
  在掌握確鑿證據後,2023年5月24日淩晨6時,在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現場指揮及組織下,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以下簡稱“三水公安分局”)和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順德、三水分局,出動警輔力量140人、生態環境執法和技術力量60人,一舉搗毀了位於佛山市三水區、廣州市花都區、肇慶大旺高新區等地的非法儲存、處置廢機油窩點6個,查處涉案上游企業5家,下游企業1家,抓獲申某東、王某慶、林某歡等19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涉案廢礦物油、廢油渣、酸液、鹼液約500噸,扣押提煉翻新、抽油機器、油罐一批以及涉案運輸車輛10台。
  經查,申某東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佛山、肇慶等地非法收購廢礦物油,在處置點非法處置後,將油成品銷往各地。非法處置過程中,産生的廢渣非法填埋在處置點附近林地,産生的廢水利用市政車輛外運傾倒,對外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目前,處置點的廢礦物油、廢油渣以及涉案機器、油罐、運輸車輛等均已查處扣押。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申某東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3年5月24日,三水公安分局對涉嫌污染環境罪的14名嫌疑人進行了刑事拘留,另5名嫌疑人取保候審。10月25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並將相關材料移交三水公安分局。近期,市生態環境部門、三水公安分局將與三水區檢察院進行分析研討,開展案件審理工作。
  【啟示意義
  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點多為偏僻區域,引導公眾關注和參與環境違法線索舉報,可以提高線索發現幾率,應持續加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宣傳力度,建立健全有獎舉報機制,凝聚社會力量,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準。
  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啟動聯合研判偵辦機制,成立專案組開展專案經營,多方研討制定方案,在掌握確鑿證據後,調集精銳力量一舉搗毀多個非法處置窩點,為日後此類案件的偵辦提供了寶貴經驗。
  五、湖南省郴州市曹某軍等人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8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態環境局安仁分局(以下簡稱“安仁分局”)接群眾反映稱,安仁縣龍海鎮茨衝村渡槽邊有廢液傾倒痕跡,執法人員立即赴現場調查,發現渡槽下游灌溉渠及上游涵洞處水體呈黃色,涵洞上游水渠岸邊發現3處傾倒廢液痕跡,地面草木被腐蝕,採樣檢測發現渡槽的水中鉛、鉈超標。安仁分局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式,抽取廢水,清理灌溉渠受污染污泥和傾倒處受污染土壤,防止對下游灌溉水造成污染。安仁分局、安仁縣公安局和安仁縣人民檢察院隨即組建聯合調查組,利用天網資訊平臺和實地走訪,精準鎖定非法傾倒的2輛皮卡車,找到了實施非法傾倒的曹某清、黃某豪和黃某軍。
  經查,曹某軍收購大量危險廢物作為冶煉原料,在其住宅後院從事非法冶煉金、銀等貴金屬。曹某軍明知曹某清、黃某豪和黃某軍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沒有相關廢液處理資質和能力的情況下,仍將冶煉廢液委託該3人非法處置。2022年6月6日至17日,曹某清等人多次將非法冶煉廢液(約4噸,經鑒定為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在安仁縣龍海鎮茨衝村砂石廠附近的渡槽內。
  聯合調查組深度研判,逐步摸清了該犯罪鏈條上下游人員基本情況以及作案規律。在廣州、蘇州、瀏陽等地的中國工商銀行、市場監管局以及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的通力協作配合下,通過提取、分析數百個關係人的基礎資訊、銀行流水和行動軌跡,跨越3省6市抵近偵查,精準鎖定了常某雷、黃某華、侯某輝、羅某權和羅某煌共5名上游倒賣人員(為曹某軍非法提供危險廢物貨源)。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執法人員分別從湖南郴州、瀏陽,廣東廣州、揭陽,江蘇昆山、蘇州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另黃某軍在逃,羅某煌另案處理。經公安、檢察、生態環境等多部門循線深挖,查明2020年以來常某雷等5人明知曹某軍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將非法收購的總貨款價值1294萬元的廢電路板、廢舊電子元件、廢舊三元催化器粉末等危險廢物轉賣給曹某軍,供其非法冶煉。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曹某軍等人非法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2年6月25日,安仁分局將該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郴州市安仁縣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5月24日,安仁縣人民法院對曹某軍等7名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分別判處十一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8萬至40萬元不等罰金。經訴前磋商,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85萬元。
  【啟示意義
  安仁分局、安仁縣公安局和安仁縣人民檢察院通力協作,通過大量的數據分析,梳理非法收集處置利益鏈條的涉案關係人,深挖徹查,依法堅決剷除了一條涉及3省6市、涉案危險廢物總價值達到1294萬元的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傾倒犯罪鏈條,將本案所涉及的源頭(廢品收集人)、中間人(非法冶煉並産生廢液)、實施非法傾倒行為人一網打盡,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避免涉案人員繼續流竄作案。
  六、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趙某金等人非法排放高濃度廢液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7日,蘇州市吳中區城南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城南污水廠”)疑似受到異常來水衝擊,出水氨氮指標存在超標風險。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接報後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派出40余名執法人員排查城南污水廠服務區域的管網和窨井,排查沿線窨井108個,並採集城南污水廠各處理環節和提升泵站水樣315個,開展發光菌毒性測試和水質指紋檢測。檢測發現,發光菌毒性抑制時間段、水質指紋檢測異常時間段、城南污水廠受衝擊時間段相吻合。
  通過對水樣的水質指紋進一步溯源研究,發現異常來水流經6號泵站,其上游4號泵站水質指紋與異常來水相似度93%,認定異常來水為與城南污水廠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長度)的4號泵站。接入4號泵站的企業多達474家,市執法局協調蘇州市稅務部門、自來水公司等共用數據資料、分析研判,發現13家企業存在嫌疑,經查13家企業水質指紋與4號泵站異常水質指紋不相關,均排除嫌疑。與此同時,調取4號泵站前幾日監控視頻,在4號泵站附近發現槽罐車停靠跡象。市執法局第一時間將該重要線索移送給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市公安局會同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以下簡稱“吳中公安分局”),對4號泵站周邊區域及車輛進行系統性排查。
  經查,趙某金為首的犯罪團夥雇傭連雲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車(22車次),將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産原水、車間母液等約660噸高濃度廢液(經司法鑒定為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偷排入4號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廢水經污水管網流入城南污水廠,造成污水廠受到衝擊。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趙某金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2年11月3日,市執法局將案件移送至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市公安局指定吳中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已對中間人趙某金,污水處理廠副總楊某,利田化工張某華、馬某國,武鑫化工劉某,運輸公司負責人丁某利以及駕駛員王某、唐某峰等18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吳中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和4月14日,分兩批將該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資料移交吳中區檢察院。8月10日,吳中區檢察院向吳中區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7名被告人及兩家被告單位提起公訴。9月7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該案。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於近日宣判。
  【啟示意義
  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高度重視執法新技術的學習應用,邀請專家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開展熒光溯源新技術的專題培訓。面對廢水衝擊污水處理廠的突發情況,第一時間使用水質指紋檢測比對的新技術新手段,為判斷辦案方向、固定客觀證據、查清犯罪過程提供了強有力的指引和支撐。
  生態環境部門同消防支援支隊、稅務部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等建立常態化數據共用機制,為快速發現嫌疑企業、精準突擊執法、排除其他無關企業提供重要支撐,實現了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的目的。
  七、湖北省襄陽市思特涂裝有限公司非法傾倒農藥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以下簡稱“棗陽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後,及時與檢察、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專案組圍繞傾倒化工廢水的氣味、色度、強酸性等特徵要素,運用水環境DNA大數據智慧監管平臺,將現場水質參數與環境DNA庫的數據同源性進行分析比對,溯源比對結果顯示現場傾倒的化工廢水與棗陽市思特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特公司”)生産廢水三維熒光特徵同源性相似度為93.34%,精準“追蹤”到污染源頭。
  經查,自2021年10月,思特公司將車間租賃給賀某軍用於生産農藥氰霜唑,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母液和反應罐清洗廢液(危險廢物類別為HW04農藥廢物,廢物代碼263-009-04)等農藥廢物暫存在廠區內廢水收集池。因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陳某兵(思特公司法人代表)每噸收取賀某軍350元處置費用,安排公司主管何某峰、司機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將40噸未經處理的農藥廢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車,並運輸至該市熊集鎮境內傾倒(共3處傾倒點),造成環境嚴重污染。
  2022年3月26日,棗陽分局委託湖北博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思特公司廢水收集池及廢物傾倒現場的廢液取樣檢測,廢水收集池內化工廢液pH值為0.1,3處傾倒點化工廢液pH值分別為0.9、0.9和1.8。
  案發後,專案組立即啟動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工作,在傾倒現場周邊修建擋水渠。同時,棗陽市政府首次以先行墊付的方式,批准應急處置費用50萬元,將傾倒現場的化工廢水和被污染土壤全部安全轉移,規範處置,保障下游30余戶村民飲用水和370余畝的糧食安全。經鑒定評估,思特公司及陳某兵、賀某軍、何某峰、王某亮應賠付生態環境應急處置費用、環境修復費用、生態損害費用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目前,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思特公司及陳某兵、何某峰、王某亮、賀某軍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2年5月31日,棗陽分局將案件移送棗陽市公安局,6月8日,棗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棗陽市公安局于8月28日將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資料移交棗陽市人民檢察院。2023年8月24日,棗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陳某兵等人及思特公司提起公訴;10月17日,棗陽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第一次公開審理了該案。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充分發揮部門互補優勢,運用公安機關的視頻監控平臺,調取“雪亮工程”視頻及道路監控,跟蹤和完整地還原涉案車輛行駛軌跡,鎖定關鍵證據。生態環境部門採用環保DNA同源性分析系統,利用水質三維熒光檢測技術,將現場水質參數與環境DNA庫的數據同源性進行分析比對,高效識別,快速生成溯源比對結果,精準“追蹤”和鎖定污染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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