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監管工作,持續保持對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部署深入開展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相關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凝聚工作合力,通過查處一批重大案件、懲處一批違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進一步加大第三方機構監管力度,鞏固專項整治成果,維護市場秩序,切實推動專項整治工作走深走實。
2024年8月8日,生態環境部公佈打擊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領域的6個典型案例,並對查辦案件的河北省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福建省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江蘇省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山東省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予以表揚。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從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近年因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被依法處罰的第三方機構名單進行梳理,發現河北從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從瑞公司)在2023年分別被石家莊、邯鄲、保定等地生態環境部門處罰9次。經核查,從瑞公司的虛假報告均在2022年至2023年期間出具,並且在2023年1月9日、6月16日被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實施兩次行政處罰後,又于7月6日出具虛假報告,8月16日被石家莊生態環境局再次行政處罰。
經初步研判,從瑞公司違法行為符合“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刑事追究情形。石家莊生態環境局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及時會同公安機關開展案件會商,對案件調查取證、移送辦理及有關法律適用知識等方面進行交流座談,為快速反應、精準打擊提供支撐。
執法人員現場開展調查詢問,調取相關證據材料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從瑞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024年1月26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立案偵辦。6月8日,公安機關將5名涉案嫌疑人移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準確、真實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是開展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支撐。少數第三方機構為攫取非法利益,跨越法律紅線採取弄虛作假方式,違規開展監測活動,屢查屢犯、不知悔改。本案中,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梳理行政處罰資訊,盯住多次違法對象,深挖徹查問題線索,針對多地造假的情況,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製作用,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共同謀劃,固定違法犯罪證據,為辦理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實戰經驗。
二、廈門凱力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環境監測報告案
【案件簡介】
2023年9月,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委託廈門凱力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力信公司)開展的自行監測報告採樣時間和廠區監控視頻顯示時間不符,存在未實施採樣、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隨即調查取證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收到相關資訊後,從全省範圍摸排凱力信公司業務員數量、業務覆蓋範圍等情況,初步判斷存在業務能力與業務量不匹配問題,遂將有關線索移交至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開展專案查辦。
2024年3月27日,若干名執法人員、監測骨幹和數據專家組建的專案組對凱力信公司突擊檢查,逐一核對、查驗監測報告、採樣記錄、實驗分析數據及相關設備儀器。經查,凱力信公司存在修改實驗室分析數據、使用虛假譜圖、縮短採樣時長、篡改採樣原始記錄、偽造時間等多種造假痕跡,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間,共向全省5個地市75家排污單位出具虛假監測報告205份,初步查到銀行回執金額53萬餘元,初步判斷符合“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刑事責任追究條件。
執法人員現場開展調查詢問,核對檢測儀器設備及電腦儲存的原始數據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凱力信公司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5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機關當日即對該案件開展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幫助單位及時發現環境管理問題,提高環境管理水準的重要抓手。少數第三方機構超出能力範圍承攬業務,幫助企業實現“假達標”,嚴重損害污染防治攻堅治理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兩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擴大調查範圍,建立執法、監測、數據分析綜合一體的“1+N”專班機制,從一份造假報告深挖查出數百份造假報告,打破傳統、低效的取證模式,實現打擊監測數據造假由單點攻堅向多元作戰的有效轉變。
三、重慶中涵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27日,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市某酒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委託重慶中涵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涵公司)按月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但現場調取中涵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7月20日出具的兩份監測報告中,使用了三張完全相同的現場採樣圖片,執法人員當即決定進一步查驗監測當日排污單位生産情況。經查,2023年7月20日,中涵公司在該酒業有限公司未進行生産的情況下,編造虛假監測數據,偽造監測採樣時間和排污單位負責人簽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兩份監測報告中使用相同照片,隨即開展調查詢問
【查處情況】
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以及《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中涵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3.1666萬元,同時對中涵公司主要負責人罰款2.9125萬元。
【啟示意義】
通過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偽造現場監測採樣資料等方式掩蓋現場採樣事實,是不法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慣用伎倆”,嚴重干擾排污許可證後監管和日常執法活動。本案中,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細緻核對監測報告、企業生産記錄等方式,從看似正常的監測報告中查到弄虛作假的蛛絲馬跡,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對第三方機構及其負責人實施“雙罰”,倒逼第三方機構守法自律、規範發展,推動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四、啟東市全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到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轉交舉報線索,有群眾反映啟東市全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通公司)疑似存在機動車尾氣檢測替檢的情況。執法人員迅即通過江蘇省環境監控機動車排氣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核查,發現全通公司設有兩條機動車尾氣檢測線,舉報反映的大部分車輛確由該公司檢驗檢測,引起執法人員高度警覺。執法人員進一步調取了全通公司日常經營情況,確定其日常開展檢驗檢測的高峰時段,為第一時間固定違法證據,立即制定突擊檢查計劃。
經查,全通公司尾氣檢測線的檢測取樣管上裝有一個三通閥並連接三根管路,一根管路連接至分析儀,一根管路連接尾氣取樣探頭,還有一條管路延伸至檢測車間的西側墻外。機動車在無法通過尾氣檢測時,檢測人員便將取樣管的一端插入事先停放在檢測車間西側墻外尾氣合格車輛的排氣管內,隨後擰動三通閥,將合格車輛排放的尾氣接入分析儀,以代替不合格機動車通過尾氣檢測。
執法人員查驗檢測線檢測記錄,對違規設置“穿墻”取樣管現場取證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以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相關規定,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對全通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480元,罰款17.5萬元。
【啟示意義】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長,移動源排放污染日益凸顯,部分檢測機構受利益驅動,在檢測中弄虛作假,成為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的打擊重點。本案中,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按照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積極拓寬問題線索摸排渠道,充分挖掘人民群眾信訪舉報問題線索“金礦”,利用大數據、非現場監管手段開展核查,第一時間取證調查,嚴厲打擊了機動車檢測弄虛作假及不規範檢測行為,讓移動源“黑尾巴”無路可逃,進一步規範行業秩序,助力綠色健康發展。
五、濟南鑫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26日,由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組成的聯合檢查組在對濟南鑫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城公司)檢查時,通過調閱檢驗線監控視頻發現,2023年10月11日對一輛全時四驅汽油車進行雙怠速法檢測時,出現目視可見黑煙,但鑫城公司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引起了聯合檢查組的高度重視。通過調閱近1年的監控視頻,又發現鑫城公司分別於2023年11月1日、11月29日、12月13日,在對3輛輕型柴油車檢測時,採用了載入減速法檢測,在出現目視可見黑煙的情況下,均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
執法人員通過調閱檢測線監控視頻發現異常情況,進行取證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相關規定,濟南市生態環境局對鑫城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啟示意義】
機動車檢驗機構作為控制移動污染源的關鍵環節,依法嚴厲打擊加裝作弊軟體或設備、篡改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有利於促進機動車檢驗檢測市場的規範發展。本案中,濟南市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齊抓共管合力,建立聯動聯處機制,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增進部門間交流合作,為合力打擊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作出了具體實踐。
六、東莞市中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環評文件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上級交辦問題線索核查發現,2020年8月,東莞市中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亞公司)為東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噪聲監測數據與中亞公司為東莞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簡稱某五金公司)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數據完全相同。經查,中亞公司在編制某科技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過程中,未組織開展現場監測,未出具噪聲監測報告,在環評聲環境品質狀況章節直接抄襲某五金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的聲環境品質現狀內容,僅修改了噪聲監測的日期,監測數據等其他內容完全一致。
環評編制單位未經實際監測出具環評聲環境品質現狀相似內容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6月2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中亞公司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對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分別處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對某科技公司罰款50萬元,負責人罰款5萬元。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中亞公司以及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分別予以失信記分,並納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黑名單。中亞公司及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2023年4月1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啟示意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承載,是落實環境準入的首要抓手。部分環評編制單位和建設單位不據實進行評價,複製抄襲,嚴重擾亂環評管理秩序。本案中,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復核等加強監管,提升問題發現能力,對構成違法的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環評編制單位及環評編制人員依法實施“雙罰”,有效震懾環評弄虛作假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