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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涉刑典型問題通報

2024-11-22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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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行為,2024年9月起,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全國部署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各地各部門積極開展聯合會商、聯合執法和聯合懲戒,對弄虛作假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形成有效合力。特別是對於部分違法情形惡劣、影響範圍廣、涉案金額大等涉嫌環境犯罪的第三方機構,加大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力度,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健康有序發展。

  生態環境部現通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涉刑典型問題,分別來自安徽省馬鞍山市、山東省濰坊市、廣東省陽江市和甘肅省蘭州市,並對上述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表揚。
  一、安徽省馬鞍山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篡改軟體參數涉嫌構成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
  【案情簡介】
  安徽省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在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行動時,通過大數據排查發現,部分在南京市首檢不合格車輛,均在馬鞍山市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重新上線通過檢驗。隨後,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公安局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機構串通檢測軟體開發公司,在後臺違法設置修正參數(fpxs),通過調整修正參數數值,人為降低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使排放不合格車輛通過檢測。
  執法人員現場使用其他車輛對修正參數的影響進行試驗驗證,確認該機構設置的修正參數可將超標車輛的污染物濃度降低至合格水準,據此出具的虛假檢驗報告約500余份。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該機構修改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涉嫌構成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已立案,並對該機構4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啟示】
  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載入減速法)》(GB 3847-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等標準規範,檢驗機構未經主管部門認可不得擅自增加違反標準功能的軟體參數。該機構違法增設檢測電腦軟體參數,篡改排放檢驗結果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關於破壞電腦系統罪的認定情形。
  案件查辦期間,兩地生態環境部門依託行刑銜接和長三角跨區域聯合執法機制,及時開展資訊共用、聯合會商和聯合執法,形成區域聯防的高效共治機制。對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強化部門聯合,加強行刑銜接,及時開展案件移送、立案偵查和證據固定,形成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效合力。
  二、山東省濰坊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兩年多次違法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山東省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利用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進行遠端巡查時發現,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時採樣探頭插入排氣管深度明顯不足,檢測結果疑似失真。執法人員隨後赴現場檢查,發現該機構相關人員在明知標準規範要求的情況下,故意將採樣探頭插入深度調整至不足40cm,完成採樣並出具合格檢驗報告。此外,執法人員還發現該機構存在發動機轉速不符合要求、擅自放寬檢驗方法等多種違法行為。
  經濰坊市生態環境局核實,2022年9月該機構曾因對冒黑煙車出具合格檢驗報告,被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安丘分局實施行政處罰。2023年5月,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安丘分局在接到群眾舉報後進行核查,發現該機構仍在實施對冒黑煙車出具合格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故對該機構再次作出行政處罰。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該機構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涉嫌構成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罪。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安丘分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安丘市公安局已立案,並對該機構2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機構問題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取消檢驗資質。
  【案件啟示】
  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載入減速法)》(GB 3847-201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等標準規範,檢驗過程中採樣探頭插入排氣管深度應大於40cm,發動機應滿足檢驗工況轉速要求,對具有明顯可見煙度的車輛應判定為不合格,對兩驅車輛應採用工況法檢驗。該檢驗機構未按標準規範要求開展檢驗,造成檢驗結果嚴重失真,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使尾氣排放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嚴重影響環境空氣品質。特別是該機構屢查屢犯,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關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認定情形,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廣東省陽江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使用作弊器等違法手段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案情簡介】
  廣東省陽江市生態環境局利用“天地人車”機動車排放監管平臺開展巡查時發現,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的4家檢驗機構出具的報告中,大量不同車型車輛存在相同的標准校驗號(CVN)和軟體標定識別碼(CAL ID)。考慮到案件涉及企業多、影響廣,陽江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會同市公安局,抽調13名骨幹專家成立專案組,連續20天開展證據採集和專案研判,調取1萬餘條數據和5000余個視頻記錄,對4家檢驗機構過程數據和視頻監控進行比對分析。最終出動警力及執法人員250余人,對4家檢驗機構統一收網。
  經調查,4家機構通過使用OBD作弊器、替車替氣檢驗和修改軟體參數等多種方式,為5000余輛外觀檢驗和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虛假合格檢驗報告。陽江市公安局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36人,繳獲OBD模擬器、電腦主機、尾氣轉換三通閥和替檢車輛等大批作案工具。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該機構違法所得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陽江市公安局已刑事立案4起,刑事拘留21人,取保候審4人。
  【案件啟示】
  CAL ID和CVN碼是相同批次車型的唯一標識。該檢驗機構通過多種作弊手段,用相同的CAL ID和CVN碼代替不同批次車型OBD資訊,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違法所得超過30萬的,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關於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認定情形。此案涉及多家機構,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建立聯合偵辦機制,多次召集專案研判會,深入分析案情、研判偵查方向,最終查清4家檢驗機構背後的團夥造假行為。
  四、甘肅省蘭州市某機動車檢驗機構替車檢驗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案情簡介】
  甘肅省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某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機構為大量外省冒黑煙的重型車出具合格檢驗報告,疑似存在“替車檢驗”行為。為深挖徹查違法問題,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申請採取刑事手段聯合調查。蘭州市公安局組織刑警、交警等多警種組成專案組,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合力偵辦案件。專案組圍繞資金流和資訊流開展詳細排查。
  經調查,2名貨車司機為獲取非法利益,與檢驗機構法人和站長協商,通過懸挂虛假車牌、列印虛假車架號等方式,為外省重型車進行“替檢”,同時通過1名“黃牛”在網路平臺,在全國發佈廣告招攬生意。涉案車輛達到800余輛,涉案金額200余萬元。蘭州市公安局現場抓獲6名嫌疑人,查獲涉案車輛3輛、號牌25副、車架號模具4塊、放大號牌模具5副,“電子打碼機”1套。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該機構違法所得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蘭州市公安局對11名犯罪嫌疑人實施行政拘留,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機構問題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取消檢驗資質。
  【案件啟示】
  該案件涉案鏈條長、金額大、範圍廣,不僅是檢驗機構通過作弊方式出具虛假合格檢驗報告,還涉及相關替車車主和違法仲介組織。這種“替車代檢”行為不僅突破了法律底線,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還損害了人民群眾環境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必須予以堅決打擊、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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