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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4-28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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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5]9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

  《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

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地方有效解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突出問題,促進農村生態環境品質改善而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的管理實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主要用於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具體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

  (二)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三)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

  (四)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包括相應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護區警示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建設等;

  (五)其他與村莊環境品質改善密切相關的環境綜合整治措施。

  第五條 根據國家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工作部署,財政部商環境保護部確定3-5年支援的重點工作任務及重點省份。

  第六條 重點省份應按照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支援重點和範圍,以及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要求,編制3-5年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資金預算、保障機制等,確保目標可量化、可考核。

  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對重點省份編制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進行批復。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根據有關省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確定的任務量、方案執行情況等,確定資金預算額度,並按照預算管理程式下達預算。

  第八條 重點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下達預算,並會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預算安排情況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九條 重點省份在安排使用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時,應建立健全農村環境設施運作維護機制,以確保環境綜合整治的效果持續,優先支援已經落實運作維護經費的項目。

  第十條 項目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的績效評價,選擇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相應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資金支援項目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建成項目運作維護情況等。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加強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建立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對各地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使用情況和工作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予以獎懲。

  第十四條 同一年度內,對中央財政已經支援的項目,不得通過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重復支援。

  第十五條 對截留、擠佔、挪用、騙取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中央農村節能減排資金支援的村鎮應當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公佈資金安排和使用的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有關地區的財政和環境保護部門應將資金使用執行情況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21日財政部發佈的《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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