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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的暫行辦法

2003-07-16

200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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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群眾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促進幹部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制度,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任職前公示制度,是指將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擬提拔擔任司(局)級及其以下領導幹部的人選,在正式下發任職通知前,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公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的一項幹部管理制度。
 
        第三條  公示對象。總局機關凡擬提拔任用的司長(含本職務)以下領導職務的人選;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人選;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擔任中層幹部職務的人選均列為公示對象。

        第四條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被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籍貫、民族、學歷學位、現任職務等自然情況和工作簡歷。對擬任職務是否公示,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五條  公示方式。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需要進行任職公示的領導幹部,分別在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張貼公告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分別在人事部門、機關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開通專門監督電話,並設立公示意見箱;上述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來訪。

        第六條  公示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群眾對公示對象的選拔任用有反對或不同意見的,可以通過書面意見或口頭方式向人事部門、機關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可以直接向黨組反映;也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投入公示意見箱內。

        第七條  向組織反映公示對象的情況,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對組織和幹部本人負責的態度,如實反映問題。

        第八條  對群眾反映的意見由人事部門登記建檔,組織上已經掌握的問題,不再重復調查;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一般應逐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組織查證的情況向署名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反饋。對匿名反映但所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也應列入調查範圍,認真核實;對無具體內容和沒有提供明確線索的匿名信,不予調查。            

        第九條  具體調查核實工作,由人事部門或會同機關黨委、紀檢監察部門聯合進行。對於群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條  對公示期內進行調查核實問題的調查過程和結果等情況,由人事部門及時匯總向黨組彙報。

        第十一條  對被公示對象有關問題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

      (一)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屬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由組織派人與被公示對象本人談話,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改正;

      (三)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組復議後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又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被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説明,經黨組研究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此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領導幹部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應做好有關保密工作。在調查核實有關問題時,要深入細緻,講究方法,在保證查清問題的前提下,儘量控制範圍,既注意保護反映情況的群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幹部,及時澄清有關情況,防止在做出正式調查結論前,由於問題擴散而對幹部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三條  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一經查實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在調查過程中故意擴散和造成泄密,影響調查工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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