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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的暫行辦法

2003-07-16

200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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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機關選拔任用司處級領導幹部以及由非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幹部。

        總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選拔任用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領導幹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是指對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實行一定時間的試用期,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四條   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從總局黨組批准任職時算起,時間為一年。因工作需要或個人原因必須延期的,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按幹部的管理許可權,需要向上級辦理請示或備案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與職務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六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由總局人事部門會同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及幹部所在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考核可採取聽取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並及時形成考察材料,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被考核人試用期滿考察和使用建議。

        第七條 對領導幹部的試用期考察,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在試用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的同時,還應重點考察其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門呈報總局黨組批准後,正式辦理正式任職或聘任手續,任職時間從其試用期之日計算。

        第九條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備案後,免去其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另行安排工作,享受與調整後崗位職級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十條 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的,不再繼續使用,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職手續,並及時中止試用期;觸犯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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