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幹部選拔任用渠道,推進幹部工作民主化,優化幹部隊伍結構,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競爭上崗,是指採取公開報名與考試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一種方式。
競爭上崗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條 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 競爭上崗適用於總局機關司(含本級,下同)處級以下領導幹部的選拔。機關的領導職位有下列情況的,一般可以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
(一)機關司處級領導職位出現較多人員空缺,需要從總局機關集中選拔領導幹部的;
(二)機關有關司處級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暫無合適人選的;
(三)按規定進行崗位交流,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的;
(四)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的領導幹部和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五條 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原則上在機關內部實施。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工作,由人事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報黨組批准後施行。對某些專業性較強,機關內部無合適人選的職位,可面向本系統或全社會以及海內外組織公開選拔。
第六條 參加競爭上崗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關內部人員參加競爭上崗的,必須連續兩年年度考核達到稱職以上;
(二)機關內部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應具有國家公務員或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事業單位人員參加機關競爭上崗,應符合調任條件;
(三)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必須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所具備的基本條件及下列任職資格:
1.競爭司長職位的,應在副司長職位任職滿兩年,或在助理巡視員職位任職滿五年;
2.競爭副司長職位的,應在兩個處長崗位任職並累計滿三年,或在調研員職位任職滿五年;
3.競爭處長職位的,必須在副處長職位任職滿兩年,或在助理調研員職位任職滿四年;
4.競爭副處長職位的,應任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5.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通過組織批准可適當放寬任職條件,但一般不得越級參加競爭;
7.身體健康。
(四)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參加競爭上崗:
(一)正在受到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審查的;
(二)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三)受黨內(行政)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不滿2年的;
(四)近兩年內因病累計離崗休息6個月以上的。
第八條 競爭上崗的工作程式:
(一)發佈公告。公佈職位及職位説明、報名資格條件、選拔程式和方法等;
(二)公開報名。一般由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人員,可採取個人自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並按照本人意願填寫《競爭上崗報名錶》;
(三)資格審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競爭上崗的條件,由人事部門對報名參加競爭者的任職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四)統一考試。考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筆試與面試答辯相結合的形式,也可對應試者採取直接述職和答辯的形式。
1、筆試。組織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筆試。筆試可以採取閉卷或開卷測試的形式。
筆試由人事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筆試主要考察履行競爭職位所必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運用這些理論、知識和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部分。
公共科目知識部分依據《全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考試大綱(試行)》中公共科目考試的內容要求,包括政治、經濟、法律、管理、科技、歷史與國情等。
專業科目知識部分主要包括報考職位所需的政策、法規和專業知識等。
評卷人員一般由有關專家組成,採取封閉式方式評卷。
2、面試。根據職位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面試。面試採取面試答辯或述職答辯的形式。
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履行競爭職位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以及領導能力素質、心理和個性特徵等方面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
總局考評委員會負責對競爭司級領導職務者進行面試答辯;總局考評小組負責對競爭處級領導職務者進行面試答辯。
3、考試成績。由考評委員會和考評小組對競爭上崗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確定考試成績。根據考試成績,由人事部門匯總,按照一定比例確定考察對象,上報總局領導批准。
(五)組織考察。考察工作由人事部門、機關黨委、紀檢監察部門組成考察小組,共同組織進行考察,考察工作採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方法進行。考察內容包括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等內容。根據考察、考試的綜合情況,特別是考察情況,研究提出擬任人選;
(六)提交黨組討論。需要提交黨組討論的材料包括:1、考試、面試情況;2、考察材料與建議;3、幹部任免審批表;黨組根據競爭者民主測評、筆試、面試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擇優確定擬任人選。
(七)公示。對黨組批准的擬任用人員予以公示;
(八)任職。經公示,不影響選拔任用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任職手續。其中需報上級備案、審批的幹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組織領導
總局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工作,由黨組授權人事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成立總局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總局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副局長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總局人事司,負責競爭上崗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辦公室主任由人事司司長兼任。同時,根據職位的要求,分別組成司級幹部競爭上崗考評委員會和處級幹部競爭上崗考評小組。
(二)司級幹部競爭上崗考評委員會,由主管局長任主任,人事司司長任副主任,機關黨委、紀檢監察部門、各司的主要領導為成員;
(三)處級幹部競爭上崗考評小組,由人事司司長任組長,競爭崗位所在司司長、副司長任副組長,人事司有關處處長、機關黨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處長為成員。
第十條 加強管理和監督。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競爭上崗工作,增強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對在工作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搞不正之風的,從嚴處理。
第十一條 直屬單位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的競爭上崗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