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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幹部挂職工作的暫行辦法

2003-07-21

200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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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培養鍛鍊中青年幹部,使其開闊視野,磨練意志,轉變作風,積累經驗,增長才幹,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挂職幹部包括:

  (一)總局選派到地方黨政領導機關、綜合部門或環保系統擔任領導職務進行實踐鍛鍊的幹部;

  (二)按照中央要求選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區挂職鍛鍊幹部或“博士服務團”成員等;

  (三)中央和地方選派到總局進行挂職鍛鍊的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環保系統在職領導幹部以及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認可的後備幹部。

  第三條 選派挂職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作風正派;

  (三)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文化水準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

  (四)司局級(地廳級)幹部的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處級(市縣級)幹部的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第二章 總局幹部到地方挂職鍛鍊

  第四條   總局選派幹部到地方挂職鍛鍊,由總局黨組決定挂職人選,人事部門負責與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聯繫,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需報中央組織部備案的,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與有關省(區、市)委組織部門聯繫按程式辦理,並及時抄送幹部挂職所在地的上級黨委組織部門。

  總局人事部門負責辦理選派幹部的任免呈報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總局幹部到地方挂職的時間一般為二年。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要求選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區挂職鍛鍊幹部和“博士服務團”成員的挂職時間,執行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

  第六條 總局人事部門應加強對派出挂職幹部的管理,定期同派出單位及幹部挂職所在地黨委組織部門保持聯繫,及時了解情況,定期對幹部進行考核。

  第七條 到地方挂職鍛鍊的幹部應自覺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積極參加各項政治活動,主動彙報學習工作情況,按時參加當地年度考核。

  第八條 幹部挂職期滿後,總局人事部門會同幹部挂職所在地黨委組織部門對幹部進行考核,寫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地方幹部到總局挂職鍛鍊

  第九條   省級環保局可以根據幹部培養規劃,在徵求省委組織部同意後,有計劃地選派本系統幹部到總局挂職鍛鍊。各地市級以下環保系統選派幹部到總局挂職鍛鍊,原則上由各省環保局統籌考慮,並在徵得地(市)黨委組織部門的同意後,由省委組織部統一與總局人事部門聯繫。

  因特殊工作需要,地(市)環保部門直接選派幹部到總局挂職鍛鍊的,需事先向省環保局通報有關情況,並徵得省局同意後,可由派出單位與當地組織部門聯繫,由市委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正式徵求總局意見。

  派到總局機關挂職鍛鍊的幹部,需經總局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報請黨組討論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地方幹部到總局挂職的時間一般為一年。中央統一選派的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挂職鍛鍊幹部的挂職時間,執行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在總局挂職的幹部,由挂職所在單位(部門)對其進行日常管理,並幫助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挂職幹部因事需要請假的,3天以內,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批准,3至7天的,需經人事部門批准。中央選派到總局挂職的幹部,請假超過7天的,需報中央組織部批准後,由人事部門按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到總局挂職鍛鍊的幹部應自覺接受挂職單位(部門)和人事部門的管理,自覺參加各項活動,按時參加年度考核,並主動向派出單位彙報學習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幹部挂職期滿後,總局人事部門協助派出挂職幹部的地區或單位對幹部進行考核,寫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挂職幹部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總局選派的幹部在地方挂職期間,享受機關在職幹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和各種補貼。在挂職第二年度,幹部本人或家屬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期,所需費用由派出單位(部門)予以列支。幹部在挂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挂職單位報銷,休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派出單位報銷。家屬在探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由其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對到艱苦地區參加扶貧挂職鍛鍊的幹部,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按月計發補貼;由中央統一安排到新疆、西藏挂職鍛鍊的幹部,除按上述規定標準進行補貼外,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生活補助,並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手續。

  第十六條 地方幹部到總局挂職期間,食、宿費用原則上由派出單位承擔;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及其他貧困地區派出的挂職幹部,在承擔食、宿費用上確有困難的,由總局酌情予以解決。由中央選派的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挂職幹部,挂職的時間及食、宿安排,按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地方省級組織部推薦、並經總局黨組批准到總局機關挂職的地方幹部,在挂職期間,可以享受總局機關的午餐補貼及節日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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