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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機關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誡勉談話和函詢暫行辦法

2007-01-18

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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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深化懲防體系構建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誡勉談話是總局黨組及人事部門對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履行職責、工作作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幹部,及時進行提醒和警示告誡的一種方式。
  
  函詢是總局人事部門針對群眾通過來信、來電、來訪或其他途徑反映的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作風、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幹部了解情況、進行核實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第四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應當從關心和愛護幹部出發,遵循立足教育、著眼防範、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嚴格要求自己,主動接受監督,正確對待並積極配合組織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實事求是回答問題。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機關擔任副處級(含)以上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
  
  第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總局黨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工作作風散漫,脫離群眾,或者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三)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專斷,或者不執行班子集體決定,在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四)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違反幹部人事工作有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
  
  (五)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大;
  
  (六)群眾威信低,在幹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票接近三分之一,或基本稱職與不稱職票之和超過二分之一;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八條 誡勉談話的建議由總局人事部門提出,報分管業務工作的總局領導和分管人事工作的總局領導審批。
  
  第九條  進行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説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説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條  總局機關司級領導幹部,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一般由總局領導或委託總局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談話,談話情況由人事部門書面報總局領導審閱;總局機關處級領導幹部,一般由總局人事部門負責同志或委託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談話。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除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同志),一般應事先與其所在單位(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溝通。
  
  第十一條 誡勉談話應作書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誡勉談話對象本人的解釋、説明和組織對誡勉談話對象提出的要求。書面記錄經誡勉談話對象本人核實簽字後,由總局人事部門留存,不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二條  誡勉談話半年後,總局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視情況予以批評教育、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分管人事工作的總局領導批准後,提交黨組討論決定,予以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群眾對領導幹部有以下方面反映,視性質、情節,組織認為確需函詢的,經總局領導批准後,可採取函詢的方式向領導幹部本人了解核實情況:
  
  (一)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人事工作紀律方面的問題;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履行職責和班子團結方面的問題;
  
  (三)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及道德品質等方面的問題;
  
  (四)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
  
  (五)組織認為需要函詢的其他問題。
  
  第十四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總局人事部門提出函詢建議,報分管業務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總局領導審批;
  
  (二)總局人事部門向被函詢對象發出函詢通知,明確需要回復的問題,提出要求;
  
  (三)被函詢對象在接到函詢通知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做出書面回復,並將書面回復直接送總局人事部門。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説明理由;
  
  (四)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總局人事部門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被函詢對象應再次回復説明。根據函詢回復,需要對有關問題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經總局領導批准後,由總局人事部門或轉請紀檢監察部門深入調查了解;
  
  (五)領導幹部本人的函詢回復,由總局人事部門留存,並視情況報總局領導審閱,不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  根據函詢結果,對沒有問題的,採取一定方式予以澄清;屬於一般問題的,向函詢對象打招呼提醒其注意;對確有錯誤但不夠紀律處分的,進行誡勉談話,要求其限期改正;構成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誡勉談話、函詢的對象以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總局機關處級以下幹部,直屬單位、派出機構中層幹部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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