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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2009-06-26

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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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幹部錄用與調入

  第三章  幹部任免

  第四章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考察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章  教育與培養

  第七章  調出、辭職、辭退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九章  退休

  第十章  出國(境)審批

  第十一章  報告事項

  第十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推進派出機構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建設生態文明,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派出機構人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幹部錄用與調入

  第六條  派出機構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本級,下同)職務工作人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考試錄用工作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部人事部門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具體程式如下:

  (一)制定錄用人員計劃;

  (二)發佈人員招考公告;

  (三)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筆試和面試;

  (五)按照規定確定考察人選;

  (六)組織進行考察和體檢;

  (七)審批、公示與備案。

  第七條  新錄用工作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從正式報到之日起計算,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及時確定職務和級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並報部人事部門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確定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職務與級別,由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填寫《新錄用工作人員任職定級審批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決定,並將任職定級情況抄報部人事部門。

  第九條  新錄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任命職務、確定級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直接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人員: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工作人員中,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工作人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派出機構從外單位選調幹部,必須在規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從嚴控制,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司級幹部的選調,由部黨組醞釀溝通提出人選,部人事部門組織對人選進行考察並提出意見,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二)處級幹部的選調,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由部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

  (三)科級以下幹部,以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為主要補充方式。確屬工作急需的業務骨幹的選調,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批准。

  (四)個人向組織推薦調入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選調幹部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司級幹部年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下,處級幹部年齡一般在四十五歲以下,科級以下幹部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

  (二)具有與擬調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陞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三)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派出機構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在京派出機構從京外選調幹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原則上只從地市級以上單位或部門選調。

  (五)科級以下幹部,必須具有公務員身份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身份,且應當嚴格控制。

  (六)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派出機構選調處級以下幹部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調任人選建議,經批准同意後,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二)派出機構組織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考察時,應當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並認真查閱幹部檔案,全面考察了解擬調任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應協商調出單位客觀、真實地提供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三)根據人選考察情況,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選,並按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四)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審批材料包括:請示、幹部調任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五)經審批後,辦理人員調動手續,並按規定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登記。

  第十三條  選調的幹部調入前是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一般平級確定職務。從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調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工作需要等因素,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幹部任職情況確定職務。

  從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調入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條  擬調入幹部在選調考察期間,調出單位突擊提拔任職的,不予調入。

  第十五條  選調幹部時應注意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齡、專業、素質結構需要和來源分佈,避免短時期內從同一單位或地區選調多名幹部。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考試錄用和選調幹部實行回避制度。考試錄用和選調幹部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幹部任免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職數由部黨組核定;內設處室處級領導幹部職數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規定由部人事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職務序列為:主任、副主任。處級領導幹部職務序列為:處長、副處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條  非領導職務的序列、職數,參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非領導職務的序列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二十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由部黨組任免;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核備案後任免;主任科員以下幹部由所在單位任免,任免結果抄報部人事部門。

  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在規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幹部晉陞應當具備《公務員法》、《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資格:

  (一)晉陞正司級、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

  (二)晉陞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三)晉陞巡視員、副巡視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五年以上;

  (四)晉陞調研員、副調研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四年以上;

  (五)晉陞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應當分別擔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

  晉陞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晉陞司級領導職務的,一般還應當有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任職經歷。

  第二十二條  選拔任用幹部,應當逐級進行。表現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陞職務。破格和越級晉陞條件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提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由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任職時間從試用決定之日起計算。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以及在試用期間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的,按審批許可權免去試任職務。免去試任職務的幹部,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科員以上職務的工作人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因工作需要或者辭職、退休及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應予免職。

  第二十五條  實行幹部任免職談話制度。新任或免去派出機構正職的,由部主要領導談話;新任或免去派出機構副職、巡視員、副巡視員的,由分管部領導或部人事部門談話;新任或免去處級幹部職務的,由派出機構正職或分管副職談話;新任或免去處級以下幹部職務的,由派出機構人事部門談話。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應與本處室任免職幹部談話。

  第二十六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任用幹部時,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在本單位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部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考察

  第二十七條  派出機構選拔任用司處級幹部,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推薦考察或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的方式進行。

  推薦考察方式的主要程式:醞釀、民主推薦、考察人選公示、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徵求意見、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任職。

  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和《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提任司級職務,由部黨組醞釀研究;其中,司級領導班子正職由部黨組書記與其他部領導醞釀,司級領導班子副職由部黨組委託部人事部門負責人溝通聽取部領導的意見。提任處級幹部,由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醞釀研究。

  司級幹部調整補充,由部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處級幹部調整補充,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醞釀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選拔任用派出機構司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民主推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民主推薦司級幹部,由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民主推薦處級幹部,由派出機構組織進行。

  第三十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派出機構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工作需要,推薦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正職人選,可以在部機關處長以上幹部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副司級以上幹部範圍內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擴大會議投票推薦範圍。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數不得低於應參加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次推薦因票數分散,未産生考察人選的,可以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範圍一般為人選所在派出機構處級以上幹部。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三十二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範圍為:

  推薦派出機構司處級幹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單位司級幹部和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範圍內進行。

  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擴大個別談話推薦和徵求意見的範圍。

  第三十三條  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和有關意見,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考察對象。司級幹部考察對象由部黨組確定,處級幹部考察對象由派出機構與部人事部門溝通後集體研究確定。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實行差額考察。

  第三十四條  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組建考察組,採取民主測評、民意測驗、個別談話、查閱幹部檔案等方式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派出機構司級幹部的考察由部人事部門負責;處級幹部的考察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六條  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並設置“是否同意其任職”等徵求意見欄目。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大局意識、思想品質,政策水準、組織協調、業務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複雜問題、基礎工作,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

  民主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三十七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一般在人選所在派出機構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可擴大民主測評的範圍。擬任職人選,其優秀、稱職票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職票應過半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列為任職人選。

  第三十八條  個別談話主要是深入了解領導幹部德才素質及表現情況。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個別談話的參加人員範圍為:

  (一)考察派出機構正職、巡視員和由副巡視員轉任派出機構副職人選,個別談話在該派出機構司級幹部、內設各處(室)主要負責人中進行。

  (二)考察派出機構副職、副巡視員和處長人選,個別談話在該派出機構司級幹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及考察對象所在處(室)全體人員中進行。

  (三)考察派出機構副處級領導職務、處級非領導職務人選,個別談話在該派出機構司級幹部和考察對象所在處(室)全體人員中進行。

  根據實際情況,可擴大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

  第三十九條  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就黨風廉政等方面情況徵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四十條  提任派出機構司處級幹部的,須在任職前公示七個工作日。司級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在部機關、各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公示;巡視員、副巡視員和處級幹部在本單位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按規定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任用、暫緩任用或不予任用的決定。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按照《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的規定,對派出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採取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考核,由部黨組負責;其他人員的考核,由派出機構負責,考核結果抄報部人事部門。

  第四十三條  平時考核主要通過日常幹部考察和工作檢查、工作總結、聽取彙報以及考勤等方式進行。

  第四十四條  定期考核一般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組織實施,主要程式為:

  (一)制定方案、動員部署。制定並公佈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進行工作動員和部署。

  (二)撰寫述職述廉報告。根據年度考核內容及有關要求,幹部對本年度工作表現進行總結,提交述職述廉報告,並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三)述職述廉與民主測評。領導班子成員在全體幹部會議上述職述廉,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在派出機構全體幹部範圍內進行。其他幹部的述職述廉與民主測評由所在單位負責組織。

  (四)個別談話。與派出機構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以上幹部進行個別談話,聽取對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評價意見。人數較少的單位,可適當擴大人員談話範圍。

  (五)確定考核等次。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等次由部黨組確定。其他幹部的考核等次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提出建議,報領導班子集體審定。

  (六)公示。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成員,在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其他工作人員,在所在單位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七)反饋考核結果。考核情況及結果應及時向考核對象反饋,並由考核對象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對領導班子的年度考核情況,由部人事部門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領導班子集體反饋。對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情況,由部人事部門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別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

  處級以下幹部的年度考核情況,由派出機構向幹部本人反饋。考核工作結束後,派出機構應將本單位年度考核情況和處級以下幹部考核結果報送部人事部門。

  (八)《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考核結果作為對工作人員進行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控制在本單位參加考核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第四十六條  工作人員中,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當年不考核;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挂職鍛鍊或派出工作人員,在挂職單位或派入單位考核並確定等次,派出未滿半年的在原單位考核;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按管理許可權考核,根據學習、培訓情況確定考核等次。被立案審查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工作人員如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核,應當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可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第四十八條  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以及其他突出事跡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對違反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懲戒按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與培養

  第五十條  幹部培養主要包括教育培訓、挂職鍛鍊、交流輪崗等。派出機構應高度重視幹部培養工作。

  第五十一條  教育培訓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位要求有計劃地開展。部人事部門負責總體規劃和統籌協調,重點抓好領導班子和人事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劃、方案的制定和落實。

  第五十二條  司處級領導幹部每五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部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不少於三個月的培訓,其他幹部參加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不少於十二天。

  第五十三條  教育培訓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技能等為基本內容,一般採取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等方式。

  (一)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工作人員進行的培訓,一般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十二天。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工作人員,不能任職定級。

  (二)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陞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幹部進行的培訓,一般應當在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時間原則上不少於三十天。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領導幹部,應及時進行補訓。

  (三)業務培訓是根據幹部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幹部,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四)在職培訓是對幹部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幹部,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十四條  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幹部培訓檔案,對幹部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幹部培訓情況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幹部本人的重要內容,是幹部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十五條  鼓勵幹部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學習培訓。幹部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須經本單位批准,學習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幹部在職學習取得的學歷、學位,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確認。

  第五十六條  派出機構司處級幹部挂職鍛鍊,由部人事部門統籌安排。科級以下幹部到基層鍛鍊,由各單位研究決定。

  選派鍛鍊的幹部,由派出和接收單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單位管理為主。派出單位對幹部鍛鍊情況跟蹤了解和考察,考察結果作為幹部使用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加強派出機構幹部交流輪崗。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單位任職滿十年的,一般應當交流任職;處級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十年的,一般應當在單位內部交流任職。派出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其他幹部的交流輪崗。

  第五十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服從和執行組織的交流決定。幹部應在接到交流輪崗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到新崗位報到,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的,予以免職或降職,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調出、辭職、辭退

  第五十九條  派出機構司級幹部調出由部黨組審批。處級幹部調出由所在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由部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科級以下幹部調出,由所在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幹部本人要求調出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條  幹部因出國定居、自費出國留學、脫産上學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離開單位,不再擔任國家公職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參照調出程式審批後辦理辭職手續。有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脫密期限、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正在接受審查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第六十一條  新錄用的工作人員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自行提出調離或出國自費留學、辭去公職的申請。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二條  因幹部本人原因不適合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調出,或勸其辭職。

  辭退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參照調出程式審批。

  第六十三條  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四)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六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工作人員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六十五條  經批准調出、辭職、辭退的幹部,應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規定交接公務並辦理有關手續,交還個人使用的公共財物,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辦理手續的,按開除處理。

  第六十六條  幹部辭職或者被辭退,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其人事檔案按規定及時轉至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被辭退的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辭退費。

第八章  工資福利

  第六十七條  派出機構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津貼、補貼標準。

  工作人員正常晉陞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新錄用、調入、晉陞職務、降職的工作人員和軍隊轉業幹部等,工資和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第六十八條  派出機構工資變動按下列審批許可權進行:

  (一)司級幹部和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審批。

  (二)處級以下工作人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派出機構負責審批。

  (三)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由部人事部門制定調整工資方案,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六十九條  對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工作人員,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數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工作人員給予一定補助費,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對援藏、援疆、扶貧和挂職鍛鍊的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實行年休假制度。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當年參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各派出機構具體參照我部《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七十二條  工作人員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對方未享受探親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人員的父母均不是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居民且在外省(區、市)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二)工作人員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三)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參照年休假的程式進行審批備案。

  第七十三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工作人員結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天産假;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産假三個月,但減少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晚育(女滿24周歲)女職工除享受九十天産假(不含剖腹産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該獎勵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剖腹産假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辦理。

  第七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需持醫生診斷證明,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可以休病假。

  病假兩個月之內,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十六條  幹部的配偶、直系親屬、岳父母、公婆死亡後,可請三天(不含往返路途時間)的喪假。

  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六條所述假期,相互之間可獨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喪假外,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九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的;

  (二)處級以下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司級女幹部年滿六十周歲的;

  (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三十年,或者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由本人自願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八十條  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所在單位應研究提出辦理退休的意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到齡辦理退休手續。

  司級幹部退休,部人事部門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分管人事工作部領導審批,分管部領導談話;處級及處級以下幹部退休,部人事部門審批,所在單位正職或分管副職談話。

  第八十一條  退休費從批准退休之月的下月起發放,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工作人員退休時,所在單位應填寫《退休審批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簽署意見後存入本人檔案。

  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出國(境)審批

  第八十二條  派出機構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和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批按照中央和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按照事假對待,並應嚴格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因私出國(境),本人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部人事部門審核,徵求國際司意見並報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二)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副職因私出國(境),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由部人事部門審核,徵求國際司意見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三)派出機構處級幹部因私出國(境),本人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和有關材料,一般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無審批權的單位,須經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四)退休司級幹部因私出國(境),本人向部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部人事部門審批。

  (五)派出機構其他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部因私出國有關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經單位批准同意後,到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十四條  經批准因私出國(境)的工作人員,在境外的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出國(境)人員應當及時將本人離境日期報告單位人事部門,逾期不歸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經批准因私出國(境),其費用(包括往返旅費、在境外醫療費等)自理。

第十一章  報告事項

  第八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增強資訊報送意識,及時、準確、全面地向部人事部門報送以下資訊:

  (一)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人事管理、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幹部黨風廉政等方面的重大情況和重要活動;

  (二)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嚴重病情、傷情等有關情況,在體檢中發現的健康方面的重要情況;

  (三)按照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重要資訊。

  第八十六條  派出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資訊報送工作。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在事後及時上報。對處於發展或處理過程中的難以及時核實的重要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先報送簡要情況,然後及時跟蹤續報全面情況。

  第八十七條  派出機構在報送相關資訊工作中,應增強保密意識和紀律觀念,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開的重要情況,須嚴格限制知情範圍。

  第八十八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派出機構副處級以上黨員幹部應當向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同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  應當報告的有關事項,黨員幹部應當在事後三十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向所在單位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説明原因。報告人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所在單位書面請示。所在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所在單位應當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後報部人事部門。部人事部門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將各派出機構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後報部黨組和駐部紀檢組。

  第九十條  不按規定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

  第九十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副處級以上幹部應當填寫《處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表》。各單位負責接受本單位申報人的收入申報,並及時將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申報材料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九十二條  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檔案由部人事部門管理;其他工作人員的檔案由各單位管理。

  第九十三條  人事檔案資訊的歸檔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工作人員接受培訓或學歷證明等材料原件,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人事部門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二)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登記表、考察材料、《幹部任免審批表》、工資變動審批(備案)表和獎懲審批表等材料,由所在單位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三)工作人員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學習、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報告,人事部門核實後及時變更幹部管理資訊。涉及領導班子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上述情況變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要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告部人事部門。

  第九十四條  管理人事檔案,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一)人事檔案材料收集制度。凡是應收入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均應按時間、按要求歸入個人檔案。

  (二)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要按規定判斷材料是否屬歸檔範圍,未經鑒別和批准,不得擅自銷毀幹部檔案材料。

  (三)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查(借)閱檔案,必須經過批准,履行登記手續。任何組織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閱本人及本人公務回避對象的檔案。嚴禁查(借)閱人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劃圈、增刪、折疊或損壞檔案材料,並不得洩露檔案內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摘抄、複製檔案內容。

  (四)人事檔案傳遞制度。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傳遞檔案要填寫傳遞單,並催要回執。

  (五)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可靠的檔案保管庫房。嚴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檔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防止人事檔案毀損、丟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發生。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要增強紀律觀念,嚴格按照《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資格和程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加強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十六條  各單位要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對機構編制,幹部職級、待遇和領導幹部職數的管理,嚴禁自行設置、變更機構,嚴禁突破核定編制隨意進人,嚴禁突破現有規定自行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和擅自增加領導職數,嚴禁隨意自設新的領導職務名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人事幹部要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堅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模範遵守黨的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各項規定,認真執行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自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派出機構人事管理的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構人事管理工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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