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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挂職(學習)鍛鍊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015-07-03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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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幹部挂職(學習)鍛鍊工作,加強環保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加大幹部培養鍛鍊力度,更好地推進新時期各項環保工作,為提高生態文明水準、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提供組織保障,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環境保護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挂職(學習)鍛鍊包括:

  (一)按照中央有關部門統一部署和要求選派或接收幹部挂職鍛鍊;

  (二)環境保護部自主選派幹部到地方或相關單位挂職(學習)鍛鍊;

  (三)部機關接收地方或相關單位推薦幹部挂職(學習)鍛鍊;

  (四)部系統內部的幹部挂職(學習)鍛鍊。

  第三條 挂職鍛鍊幹部是指鍛鍊期間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一般為選派單位副處級以上或相應級別幹部,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正高級或2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學習鍛鍊幹部是指鍛鍊期間不擔任具體職務,一般為選派單位科級幹部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第四條 挂職(學習)鍛鍊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大局意識比較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夠團結協作;

  (二)具有挂職(學習)鍛鍊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專業水準和工作經驗;

  (三)原則上應為所在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司局級幹部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處級幹部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科級以下幹部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與所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2年以上,中共黨員(含中共預備黨員),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0周歲以下(博士可放寬到35周歲以下),無不良記錄的部直屬單位正式聘用人員,也可納入部機關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範圍。

  第五條 挂職(學習)鍛鍊時間超過6個月的,一般應當轉移黨組織關係,並按規定參加黨組織生活。

  第六條 挂職(學習)鍛鍊工作堅持工作需要、擇優選派、嚴格程式、統一管理原則。

第二章 選派幹部挂職鍛鍊

  第七條 司局級正職或新提拔擔任司局級職務的幹部擬選派到地方或相關單位挂職鍛鍊的,按程式提交黨組會議研究;其他司局級幹部挂職,由部領導傳批;處級幹部挂職,在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由部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部長批准。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選派幹部到地方或相關單位挂職鍛鍊的時間一般為1-2年。按照中央有關部門統一要求選派幹部挂職鍛鍊的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部人事部門負責與挂職鍛鍊單位或地方組織部門聯繫,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並跟蹤了解幹部挂職鍛鍊有關情況。

  第十條 挂職鍛鍊幹部應自覺接受挂職鍛鍊單位和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參加組織活動,主動彙報學習工作情況。挂職鍛鍊時間已滿半年且未結束的,由挂職鍛鍊單位或地方組織部門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未滿半年或當年已結束的,參加派出部門(單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 幹部挂職鍛鍊期滿後,由部人事部門會同或委託挂職鍛鍊單位或地方組織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章 部機關年輕幹部到基層學習鍛鍊

  第十二條 部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原則上應在試用期滿後安排到基層學習鍛鍊。其他科級以下年輕幹部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分期、分批安排到基層學習鍛鍊。

  第十三條 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安排部機關年輕幹部到基層學習鍛鍊。年輕幹部到基層學習鍛鍊時間不少於1年。

  第十四條 到基層學習鍛鍊的幹部應自覺服從學習鍛鍊單位的管理,積極參加組織活動,主動彙報學習工作情況。學習鍛鍊時間已滿半年且未結束的,由學習鍛鍊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等次;未滿半年或當年已結束的,參加派出部門的年度考核。

  第十五條 部人事部門和幹部派出部門應加強對派出學習鍛鍊幹部的跟蹤管理,及時向幹部學習鍛鍊單位了解有關情況。幹部學習鍛鍊期滿後,由學習鍛鍊單位出具鑒定材料。

第四章 部機關接收幹部挂職(學習)鍛鍊

  第十六條 機關各部門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部門核定行政編制數的25%。因所在部門幹部挂職(學習)鍛鍊、駐外、培訓、休假等原因,造成現有在編人員離崗時間達半年以上,以及本部門有空缺編制的,可以等額補充挂職(學習)鍛鍊幹部。選派到經批准的重大專項工作或重點崗位進行挂職(學習)鍛鍊幹部數量,按照已有規定和工作需要執行,不計入上述額度之內。

  第十七條 接收幹部挂職(學習)鍛鍊工作,每年4月、9月各組織開展一次,除中央有關部門統一選派的幹部外,其他時間原則上不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

  第十八條 接收幹部挂職(學習)鍛鍊時間一般為1年(部分崗位有明確時間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最多可延長1年。

  第十九條 接收司局級幹部挂職鍛鍊由部人事部門統籌考慮安排。接收處級以下幹部挂職(學習)鍛鍊,機關各部門于每年3月、8月填寫《挂職(學習)鍛鍊幹部需求計劃表》,由部人事部門負責銜接確定人選,組織填寫《挂職(學習)鍛鍊幹部推薦表》,徵得部有關部門同意後,按程式辦理。司處級幹部挂職要適當控制數量,優先考慮急需崗位。

  第二十條 部人事部門審核提出擬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安排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挂任司局級職務的,提交部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挂任處級職務的,由擬接收部門徵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後,部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部長批准;學習鍛鍊幹部安排由部人事部門研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部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印發挂職(學習)鍛鍊文件並組織崗前培訓。幹部接收部門負責安排挂職(學習)鍛鍊幹部到位,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挂職(學習)鍛鍊工作結束前一個月,接收部門組織挂職(學習)鍛鍊幹部進行工作總結,填寫《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總結鑒定表》,做好工作交接,並及時辦結相關手續。《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總結鑒定表》經部人事部門審定後送幹部派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三條 曾在部機關挂職(學習)鍛鍊2年(含2年)以上的,不再列為部機關挂職(學習)鍛鍊人選。原則上不從同一地市同時接收2名以上(含2名)挂職(學習)鍛鍊幹部。

  第二十四條 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的日常管理由各接收部門負責。各接收部門要關心幫助挂職(學習)鍛鍊幹部,並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挂職(學習)鍛鍊期間,凡涉及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幹部本人應及時向接收部門和部人事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挂職(學習)鍛鍊幹部應自覺接受所在部門和部人事部門的管理,主動向派出單位彙報學習和工作情況。挂職(學習)鍛鍊時間已滿半年且未結束的,原則上由環境保護部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時抄送幹部派出單位;未滿半年或當年已結束的,參加派出單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自行延長干部挂職(學習)鍛鍊期限,或由於對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疏于管理造成較大工作失誤和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暫停該部門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工作一年,並予通報。

第五章 挂職(學習)鍛鍊幹部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幹部挂職(學習)鍛鍊期間,享受派出部門(單位)在職幹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幹部挂職(學習)鍛鍊期間的休假、探親、醫療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環境保護部選派到艱苦地區挂職(學習)鍛鍊的幹部,根據國家和環境保護部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貼和補助,並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手續。

  第二十九條 幹部到環境保護部挂職(學習)鍛鍊期間,食、宿費用原則上由派出單位承擔,環境保護部給予一定的午餐補貼及交通補助。由中央三部委選派的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挂職幹部,挂職鍛鍊期間食、宿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可以在轄區範圍內參照本辦法選派或接收挂職(學習)鍛鍊幹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幹部挂職工作的暫行辦法》(環發〔2003〕130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機關借用人員工作的暫行辦法》(環辦〔2005〕7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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