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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內蒙古自治區反饋督察情況

2022-06-02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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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對內蒙古自治區開展了第二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2022年5月19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督察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督察組于2022年6月2日向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進行反饋。督察組組長黃龍雲通報督察報告,自治區黨委書記孫紹騁作表態發言,自治區主席王莉霞主持會議。林山青副組長,督察組有關人員,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和各盟市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等參加會議。

  督察認為,內蒙古自治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內蒙古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力鞏固我國北方生態安全屏障,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力度較大,取得較大成效。
  內蒙古自治區將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作為“五個重大政治責任”之首,制定《構築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規劃(2020—2035年)》《內蒙古自治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規劃》等22項專項規劃。“一湖兩海”“十三五”治理規劃確定的99個治理項目已完成95個,水生態環境穩中趨好,察汗淖爾地下水水位逐步回升,圖牧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整改任務基本完成,西遼河流域“量水而行”取得初步進展,騰格裏沙漠污染治理轉入長期監測階段。
  積極推進綠色發展轉型和生態保護修復。加快産業轉型升級,淘汰化解落後和過剩産能。實施新能源倍增行動,建設蒙東、蒙西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集中整治黃河河道“四亂”,完成水土流失綜合治理1411萬畝、林草生態建設2452.8萬畝。強化“三區三線”硬約束,持之以恒推進沙化土地治理,毛烏素沙地生態呈現區域性好轉態勢,庫布其沙漠治理為全球荒漠化治理提供了“中國經驗”。
  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治理“散亂污”企業2150家,實施清潔取暖改造,淘汰燃煤小鍋爐,2021年全區PM2.5濃度為23微克/立方米,較2016年下降34.3%。新建或改造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134座,封堵停排入河排污口162個,2021年全區國考斷面優良水體比例達到65%。紮實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19.7%。
  內蒙古自治區高度重視此次督察工作,邊督邊改,立行立改,解決了一批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截至2022年4月底,督察組交辦的2829件群眾舉報問題已辦結或階段辦結1841件,責令整改872家,立案處罰126家,立案偵查45件,約談73人,問責72人。
  督察指出,內蒙古山水林田湖草沙要素俱全,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取得較大進展,但對標對表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與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的戰略要求相比,工作仍然存在差距,一些領域和地區還存在比較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還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新發展理念缺乏深刻理解,推進高品質發展的內生動力不強。草原林地保護為礦山開採等開發建設讓路問題多發頻發。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烏拉山山脈和東北部荒漠草原生態脆弱,但當地仍存在大量違法違規開採行為。烏拉特前旗62個採礦項目違法侵佔荒漠草原近3萬畝,當地還違反自治區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大量開採超貧磁鐵礦,生態破壞嚴重。截至2021年底,自治區1482家在期有效露天礦山中有500多平方公里需要治理修復,烏海市呼珠不沁希勒石灰石礦區關停10餘年未進行治理修復。
  “兩高”項目違規開工。2018年以來,自治區未經節能審查違規建設的“兩高”項目多達42個。焦化項目盲目擴張,2020年7月自治區工信部門推動出臺文件,取消焦化項目總量控制和産能置換政策,半年內8個盟市就備案焦化項目26個,備案産能高達1.08億噸,是文件出臺前已有産能的近2倍。烏海、阿拉善等盟市在上報焦化項目整治方案時,將部分十餘年前審批備案但未實質開工的産能上報予以保留續建,或作為置換産能指標,相關部門審核把關不嚴,同意保留部分應撤銷備案的項目。阿拉善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2019年提出實行承諾準入,使得19個用能項目“未批先建”。
  一些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不力。自治區自然資源部門2018年以來批准新設或延續53宗與自然保護地重疊的礦業權,赤峰市黃崗礦業、克什克騰旗西北礦業7個礦區合計近25平方公里,全部位於黃崗梁國家森林公園內。自治區水利部門對取水許可管理混亂問題缺乏有效監督,2018年以來鄂爾多斯市棋盤井地區地下水實際開採量達到上報量的2倍以上。
  第一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整改任務中,個別存在整改品質不高情況。呼倫貝爾市北方藥業2020年10月以來廢水處理設施長期不正常運作,且存在稀釋排放、間歇偷排等違法行為。
  二是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存在差距。
  違規取水用水問題突出。三盛公水利樞紐長期擅自加大黃河取水量,巴彥淖爾市水利部門越權為其發放取水許可。包頭市首創水務公司連續12年超量取用黃河水,市水利部門擅自同意該公司違規向工業企業直接供水。烏蘭察布市東興化工公司長期違規取水,2020年當地水利部門為其拆分項目、化整為零降級審批。國能包頭煤化工,阿拉善盟烏蘭布和生態沙産業示範園區內有關企業等長期非法取水。
  節水工作推進不力。包頭市應于2020年底前建設6個再生水利用項目,鋪設管網226公里,至督察時僅完成3個項目,鋪設管網28.6公里。呼和浩特市“十三五”規劃建設90.7公里再生水管網,截至2021年僅完成49公里。巴彥淖爾市灌區用水粗放,對烏梁素海水環境保護帶來挑戰。
  違規侵佔河道問題嚴重。鄂爾多斯市烏蘭木倫河下游河道被企業長期違規侵佔,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明知一宗礦權與河道存在重疊,2021年11月仍為其延續採礦許可證。鄂托克旗2017年以行洪為由更改烏珠林溝河道走向,為採礦開發讓路,並違規同意企業在岸邊建設16.5萬立方米蓄水池截取水資源。
  部分地區水環境污染形勢嚴峻。包頭市尾閭工程作為全市污水外排入黃的最大排污口,規劃建設的13個重點工程項目有5個未完成,長期超量、超標排污,使得二道沙河入黃口斷面水質長期為劣V類。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小黑河個別斷面水質也長期為劣V類。
  三是北方生態安全屏障構建仍有短板。
  草原破壞問題時有發生。錫林郭勒盟巴彥哈爾敖包金礦非法佔用草原2953畝,臥龍泉賽馬場等4個項目長期違規佔用基本草原329畝。興安盟扎木欽鉛鋅礦長期違規佔用草原938畝。
 
2022年3月,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錫林郭勒盟現場檢查違規侵佔草原情況
  自然保護地違規問題多發。土默特左旗水務局2次擅自批准紅領巾水庫管理所擴大清淤作業範圍,為其在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採砂洗砂開綠燈。包頭市青山區推進大青山礦山生態修復過程中,違規同意修建38處蓄水池,侵佔保護區實驗區172.8畝。烏蘭察布市紅石崖生態旅遊項目違規侵佔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錫林郭勒盟個別畜牧企業違規侵佔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237.4畝。

2022年4月,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現場檢查違規採砂情況
  黑土地保護不到位。自治區黑土地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出臺滯後。2018年以來,呼倫貝爾、赤峰、通遼、興安盟等盟市批准建設的非農建設項目佔用近萬畝黑土地,一半以上沒有落實表土剝離和有效再利用要求。《東北黑土區侵蝕溝治理專項規劃(2016—2030年)》要求“十三五”期間內蒙古完成侵蝕溝治理5824條,實際僅完成935條。
  督察還發現,自治區濕地保護不夠有力,全區12個盟市均未按要求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濕地保護率未達到35%的規劃目標。
  四是其他一些問題需要關注。
  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運作不到位。全區98座生活垃圾填埋場有23座未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錫林浩特市生活垃圾填埋場2011年投運,2021年才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呼和浩特、包頭等盟市部分工業園區依託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超過管控要求的工業廢水,影響污水處理廠穩定運作。呼和浩特市“十三五”污水管網建設任務僅完成21.9%,包頭市城區排水管網老化破損雨污混錯接問題突出。
  大氣污染防治仍有差距。2021年,烏海及周邊地區臭氧和PM10平均濃度不降反升。區域內“散亂污”企業整治不徹底,礦區揚塵污染嚴重。呼和浩特市等6個盟市作為國家柴油貨車污染重點治理區域,安裝遠端線上監控系統的柴油貨車僅佔7%,遠低於2020年達到50%的目標要求。
  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存在風險隱患。鄂爾多斯市工業固廢處置和利用能力不足,烏海化工固廢渣場堆存量達380萬立方米。包頭市危廢處置中心、赤峰市雲銅有色金屬公司大量危險廢物長期堆存,環境風險突出。烏蘭察布市環態醫療廢物處置公司醫廢填埋不規範。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有差距。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周邊農業面源污染物總量佔入湖污染物總量的56%。全區地膜使用回收和利用率低,巴彥淖爾市回收率為52.6%,烏蘭察布市利用率僅為23.3%。
  一些地方環境檢測第三方造假問題突出。鄂爾多斯高新材料公司委託中碳能投公司,將排放報告所附檢測報告中部分內容篡改上報。托克托縣惠民垃圾填埋場地下水長期超標,其委託的第三方監測公司監測數據長期造假,偽造原始實驗記錄。土默特右旗北控水務公司指使第三方運維公司將配置好的“合格污水”接入監測設備,偽造監測數據。
  督察要求,內蒙古自治區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築牢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區域重大戰略,嚴格控制“兩高”項目盲目開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大草原、河湖濕地保護及修復力度,加快補齊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高度重視群眾環境信訪問題辦理,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問題。對失職失責問題,要責成有關部門進一步深入調查,厘清責任,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強調,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應根據督察報告,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45個工作日內報送黨中央、國務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督察組還對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進行了梳理,已按有關規定移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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