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是政府及其部門開展生態環境監督、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等公共管理以及企事業單位依法對生態環境有影響活動開展自我管理的重要基礎,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
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就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提出諸多要求。例如,2021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要建立完善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202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健全天空地海一體化監測網路。2024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
在這一背景下,《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意義重大。其旨在規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準,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品質,更好發揮生態環境監測在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政府及其部門開展的公共監測、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的自行監測以及技術服務機構受委託開展的監測服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還針對不同主體的義務性要求設置了嚴格法律責任,為《條例》裝上了“牙齒”,以嚴密法網保障生態環境監測的順利開展。總體而言,《條例》在法律責任設計方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創新亮點:
一是加強自我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相繼頒布《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嚴肅黨紀政紀,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監測中弄虛作假、打擊報復等情形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強化了公共監測工作的紀律性、嚴肅性,有利於督促有關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二是強化企事業單位監管。《條例》第三章對企事業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提出了明確要求,例如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的監測設備等。第四十二條明確了違反上述要求的法律責任。除了處以罰款、責令停産停業之外,《條例》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該設備的有關情況以及生産者、銷售者向社會公佈,並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産者、銷售者依法處理。通過這一規定,有利於形成相關部門之間的協同聯動,從源頭打擊生産、銷售不合格設備的産業鏈條。
三是補強技術服務機構監管。《條例》針對實踐中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不遵守生態環境監測規範和標準等情形,專章作了規定。為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的威懾力度,《條例》設立了多種責任類型。對於一些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等條件就開展業務等“濫竽充數”的情況,《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等處罰措施。對於一些技術服務機構“金蟬脫殼”“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情況,《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了“雙罰制”:針對技術服務機構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除了處以高額罰款外,還禁止從事監測服務,對其中取得監測服務相關資質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了處以罰款之外,還規定5年內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情節嚴重的10年內禁止從事監測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終身禁止從事監測服務。
總體來看,《條例》為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創設了嚴密法律責任體系,織造了嚴密法網,這不僅有利於加強對相關主體的震懾力度,也有利於推動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進步,為構建生態環境監測新格局奠定堅實法治基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曹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