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既是其恪守社會責任的基石,更直接牽動著污染減排的實效和環境品質的改善,深刻影響著生態環境領域的公平與正義。《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圍繞自行監測監督管理,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及相關方的義務、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設計了一系列具有創新性和針對性的制度措施,可謂亮點紛呈。
亮點一:系統性構建自行監測數據品質管理制度,築牢數據真實性的“防火牆”
一是確立品質管理制度的法定地位。建立品質管理制度是保障數據真實準確、實施全過程監管的重要基礎。《條例》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品質管理制度,並將其履行情況納入監督管理範圍,對未設立品質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處2-20萬元的處罰。這意味著建立監測數據品質管理制度,已從一項企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的軟性要求,轉變為必須依法建立並嚴格執行的強制性法律義務,今後企事業單位必須加強採樣、分析、記錄、審核等活動的全過程管理,以保證自行監測數據的品質。
二是強化監測設備的全週期管理。《條例》規定企事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的監測設備,將監管視野延伸至設備管理端。實踐中,一些設備廠商故意預留數據造假“後門”。《條例》明確對於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規範的監測設備,管理部門可以將“該設備的有關情況以及生産者、銷售者向社會公佈,並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管部門對生産者、銷售者依法處理”,實現對監測設備的閉環管理,推動形成“優勝劣汰”的監測設備市場環境,從源頭壓縮“造假空間”。
三是引入過程性監控的“電子眼”。《條例》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主要監測點位應安裝、使用可以獲取監測活動過程和監測設備運作情況的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這是一項針對性極強的措施。通過視頻監控實現對監測核心環節的遠端、實時、可視化管理,使採樣點位被擅自改變、監測設備被非法干擾等行為無處遁形,極大增強了監管的威懾力。
亮點二:規範與培育並重,建立健全技術服務機構監管新機制
《條例》通過設專章的形式,建立了完善的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制度,對於自行監測而言,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的任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開展手工監測,一類是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運作維護。近年來,一些技術服務機構被曝光參與數據造假。《條例》的出臺將有利於培育一個健康、專業、可信賴的監測服務市場。
一是確立備案制度。《條例》規定技術服務機構需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等條件,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提交書面承諾。這既設定了基本的從業要求,又強化了機構自律和社會監督。
二是明確行為規範與獨立性要求。《條例》明確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建立品質管理制度,並禁止機構超範圍承接業務、轉委託和同時接受利益衝突的委託,保障了監測服務的獨立、客觀、公正。
三是明確數據品質責任。《條例》規定,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應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委託單位應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監測服務活動加強監督。這一條款有利於破解以往一些排污單位“一委了之”、技術服務機構“唯利是圖”的局面,推動雙方審慎選擇與合作。
亮點三:推動監管方式創新與社會共治,構建現代化監測治理體系
一是鼓勵智慧監管與非現場檢查。《條例》提出加強部門聯合檢查,鼓勵通過非現場檢查、使用非接觸式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這順應了數字化時代潮流,推動監管從“人海戰術”向“科技賦能”轉變,利用視頻監控、物聯網、大數據分析等手段,提高監管效率,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
二是實行分級分類精準監管。《條例》規定根據技術服務機構的規模、能力、信用等實行分級分類監管。這有利於優化配置監管資源,對信用好、能力強的機構減少檢查頻次,對風險高的實施重點監管,引導行業良性發展。
三是強化資訊公開與社會監督。《條例》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自行監測資訊,要求將備案的技術服務機構資訊及其書面承諾等向社會公佈。這種全方位的公開措施,將自行監測相關資訊置於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之下,形成了強大的外部約束力。
《條例》關於自行監測的制度設計,系統回應了當前管理實踐中的難點和痛點,通過明晰主體責任、規範監測流程、嚴懲數據造假、創新監管模式,為構建嚴密、高效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深入學習、準確把握、嚴格執行,共同築牢美麗中國建設的監測數據根基。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黃小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