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生態環境監測領域首部綜合性行政法規,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標誌性成果。生態環境監測是支撐生態環境保護的“頂梁柱”和“生命線”。經過多年發展,特別是“十四五”以來的快速建設,我國已建成規模龐大、要素齊全、佈局合理的生態環境監測網路。與此同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水準有待進一步提高。《條例》通過明確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則、管理體制、各方權責、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等,系統構建了生態環境監測基本制度框架,標誌著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全面邁入法治化、規範化、高品質發展的新階段。
一、構建統一協調的生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明確職責邊界與共用機制
《條例》對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的建設與管理進行了頂層設計,要求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資訊共用”的現代化監測體系。
一是明確部門協同機制,建立“大監測”工作格局。針對監測資訊融合不暢、重復建設與監管盲區並存等問題,《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職責,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生態環境品質監測站點設置,確立了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為進一步加強部門合作,協同建立天空地海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支撐國家生態環境治理效能提升奠定了基礎。
二是國家與地方聯動,保障網路建設運作有序。《條例》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的建設、國家生態環境品質監測站點的設置與備案管理等,側重於宏觀佈局、規則制定和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的規劃建設、運作保障和屬地管理。這種制度安排,既保證了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的佈局合理、標準統一、運作有序,體現了“全國一盤棋”的要求,又賦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必要的自主權和靈活性,有利於結合地方實際開展工作,形成制度合力。
三是確立數據匯交共用制度,夯實協同治理數據基礎。《條例》系統構建了以數據匯交、網路互聯、資訊共用與數據互認為核心的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匯交共用制度,使“共建共用”從原則倡導落實為明確的法定義務。這對於支撐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流域水環境協同治理、重大國家戰略的環境影響評估等至關重要。只有實現了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數據暢通流動,才能為精準溯源、科學決策和高效監管提供堅實、統一的數據基礎,從而極大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整體性和協同性。
二、健全全鏈條品質監管機制,壓實各方主體責任
數據真實、準確是生態環境監測的核心價值所在。《條例》通過健全全鏈條監管體制,壓實各方責任,對數據造假行為“零容忍”,切實維護監測數據的公信力。
一是壓實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源頭嚴防。自行監測是生態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詳細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監測義務和品質保證責任,明確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詳盡列舉了六類數據弄虛作假的具體行為,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鑒別力和法律威懾的精準度。同時,《條例》要求企事業單位建立監測數據品質管理制度,在主要監測點位安裝視頻監控並聯網,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源頭嚴防的“組合拳”,進一步明確並強化了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數據品質的主體責任。
二是規範機構技術服務,過程嚴管。技術服務機構是生態環境監測市場的重要力量,其執業品質直接影響數據可靠性。《條例》對技術服務機構構建了系統的監管框架,明確了嚴格的備案與執業要求,強調其必須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服務,建立服務全過程記錄與可追溯管理制度,從而形成了覆蓋機構備案、執業規範、責任界定到事後追責的嚴密監管鏈條。
三是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後果嚴懲。《條例》針對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設定了從罰款、停業整頓到吊銷資質、終身禁業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梯度化處罰,彰顯了國家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的堅定決心。
三、引領監測技術能力發展,提升數據應用與服務效能
《條例》不僅是對現有實踐的總結,更是面向未來、引領發展的規範,敏銳把握了數字化、智慧化的發展趨勢,為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的轉型升級指明瞭方向,為依靠科技創新提升監測能力提供了法治牽引。
一是明確現代化監測體系建設方向,強化能力保障。《條例》著眼構建覆蓋陸海、貫通天地、央地協同、數據互通的高水準生態環境監測網路,著力推動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裝備向自動化、數字化、智慧化升級。這一頂層設計為不斷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的廣度、精度和效率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同時,《條例》強調加強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與建設,從科技創新和智力支撐兩個維度,為生態環境監測能力的持續提升注入強勁動力。
二是鼓勵技術融合與應用創新,驅動數智轉型。《條例》明確鼓勵遙感監測等非接觸式技術手段應用,要求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數據整合、管理、服務和共用,其導向是推動監測手段從傳統手工向自動化、智慧化演進,監測模式從粗放式向精準化轉變,為推廣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撐。這種發展導向不僅能提升監測效率,減少人為干擾,更能實現對生態環境品質與污染源的實時感知、精準溯源和趨勢預警,從而為“精準、科學、依法”治理污染提供技術支撐。
三是拓展監測服務領域,提升支撐決策效能。《條例》的立法目的不僅限于保障數據品質,更強調發揮生態環境監測在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這意味著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定位正在從單純的環境品質評價,向服務綜合決策、評估治理成效、優化産業佈局、支撐生態補償等更廣闊的領域延伸。《條例》提及的為重點區域、流域、海域以及區域協調發展等提供支撐,強調的風險監測預警,都體現了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內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這就要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必須不斷提升數據的分析挖掘能力和綜合應用效能,使海量監測數據真正轉化為有價值的決策資訊,服務於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的宏觀大局。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副站長 陳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