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
《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開展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日前,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臭氧和細顆粒物(PM2.5)的重要前體物,可引發霧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是當前大氣污染治理的重點和難點。目前可監測的揮發性有機物有300多種。2016年環境保護稅立法時,由於當時監測核算能力不足,僅對18種具有毒性或惡臭的揮發性有機物(如苯、甲苯、甲醛)徵稅,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未納入徵稅範圍。
近年來,我國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標準、産品標準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趨完善,為將揮發性有機物全部納入徵稅範圍提供了技術支撐。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開展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為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次試點將環境保護稅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直接掛鉤,“多排多繳、少排少繳”,通過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讓綠色生産真正成為企業的“加分項”與“硬優勢”,引導企業實施源頭替代、改進生産工藝、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強化收集治理,推動揮發性有機物全流程、全環節、全鏈條深度治理,支援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回應人民群眾對藍天白雲和美好生活環境的期盼。
二、為什麼要分步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
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項多,涉及的工藝環節也多,排放量計算較為複雜。為平穩推進試點工作,我們結合不同行業企業排放規模、環保監管要求、徵管條件等情況,分兩步推開試點,先在“印刷”、“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醫藥製造”、“煉鐵、煉鋼”、“通用設備製造”、“專用設備製造”、“汽車製造”等八個行業開展試點,這八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佔工業源總排量的70%以上。下一步,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將密切跟蹤試點情況,及時總結經驗,評估試點效果,適時在其他行業全面推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
三、為什麼將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設置為每污染當量8—12元?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大氣污染物實行每污染當量1.2—12元的幅度稅額。目前,已納入環境保護稅徵收範圍的大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般性粉塵、煙塵等),以煙囪排放等有組織排放方式為主。而揮發性有機物以敞開液面揮發、動靜密封點泄漏等無組織排放方式為主,涉及的産排污環節多,需要實施“源頭替代+過程式控制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全環節、全鏈條綜合管理,治理難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特點和治理要求,《辦法》在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內,將揮發性有機物的稅額幅度確定為每污染當量8—12元,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大氣環境承載能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四、為什麼將揮發性有機物整體作為一類大氣污染物單獨徵收環境保護稅?
答:揮發性有機物不是一種單一的污染物,而是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目前可監測的揮發性有機物已有300多種。在現階段工作中通常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進行整體監測、核算和管控,若按單項物質分別徵稅,企業和稅務部門都將面臨無法精準獲取排放數據、無法確認申報數據準確性等難題。結合揮發性有機物整體綜合治理的要求,並考慮技術必要性和經濟可行性,《辦法》不區分單項物質,將揮發性有機物整體作為一類大氣污染物徵稅。對於已納入環境保護稅徵收範圍的具有毒性或惡臭的苯、甲苯、甲醛等18種揮發性有機物,仍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作為單項物質徵稅,其排放量在整體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應稅排放量時予以扣除。
五、《辦法》規定了哪些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方法?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計算方法主要包括:自動監測、監測機構監測、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抽樣測算等。相對於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以無組織排放為主,涉及排放源項較多,其排放量的計算更為複雜。為更加全面準確計算排放量,《辦法》採用列明排放源項清單的方式,對不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項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方法。比如,對設備動靜密封點排放源項採用監測法、産排污系數法計算;對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使用排放源項採用物料衡演算法計算;對其他排放源項採用産排污系數法計算。試點將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全部納入徵稅範圍,有利於全方位推動納稅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下一步,生態環境部還將明確具體計算方法,對排放源項逐一規定揮發性有機物産生量、排放量計算方法,並分級分類給出各類設施的廢氣收集、去除效率,支撐揮發性有機物高效精準核算,提升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監管能力。
六、為什麼按照大氣環境績效分級給予稅收優惠?
答:大氣環境績效分級管理是為了推動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引導企業精準治污而建立的分級管理制度,基於國家設定的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指標,對企業的裝備工藝、污染治理、無組織排放管控、環境管理等大氣污染防治水準進行分級評價,其中A級指所有指標均達到行業先進水準,B級指相關指標達到行業良好水準。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對於已納入徵收範圍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和50%的,分別減按應納稅額的75%、50%徵收環境保護稅。由於揮發性有機物以無組織排放為主,僅關注排放口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遠遠不夠,反而容易影響企業提高廢氣收集效率的積極性。《辦法》結合環境績效分級管理要求,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稅收優惠政策,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定的國家重點行業大氣環境績效A級和B級的納稅人,分別減按應納稅額的50%和75%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上述規定與基於排放濃度的稅收優惠政策幅度持平,有利於引導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提升環保績效水準。
七、為確保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平穩實施,下一步還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為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生態環境部將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各排放源項排放量具體計算方法,分級分類給出各類設施的廢氣收集、去除效率。同時,稅務總局還將&&制定配套徵管公告,進一步明確具體徵管操作事項。
二是做好宣傳培訓。各級稅務、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和輔導,為納稅人提供問題解答等諮詢服務,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
三是加強部門協作。各級稅務、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工作協調配合機制,持續加大資訊共用工作力度,及時共用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涉稅資訊,減輕納稅人資料提供負擔和填報負擔。
四是優化徵管系統。稅務總局將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徵管需要,組織開發和測試徵稅資訊系統,及時完成系統改造升級,持續推進納稅申報的智慧化水準,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