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內設機構

  辦公室、核安全協調處(國家安全協調處)、政策與技術處、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人員資質管理處、核安全設備處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