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汞真空泵等8種類添汞産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24年 第21號 |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批准了《〈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第4/3號決定對〈關於汞的水俁公約〉附件A的修正》(以下簡稱《修正案》)。為貫徹落實《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實《〈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生效公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添汞産品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後,禁止生産和進出口下列添汞産品:
(一)用於普通照明用途、不超過30瓦、單支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的帶整合鎮流器的緊湊型熒光燈;
(二)用於電子顯示的各種長度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1.長度較短(≤500毫米),單支含汞量不超過3.5毫克;
2.中等長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單支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
3.長度較長(>1500毫米),單支含汞量不超過13毫克;
(三)體積描記儀中使用的應變片;
(四)熔體壓力感測器、熔體壓力變送器和熔體壓力感應器(不包括在無法獲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況下、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的電氣和電子測量儀器);
(五)汞真空泵;
(六)輪胎平衡器和車輪平衡塊;
(七)照相膠片和相紙;
(八)衛星和航太器的推進劑。
二、禁止在牙科治療中使用散裝汞;禁止將牙科汞合金用於乳牙、15歲以下患者及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牙科治療,除非牙科醫生根據患者的需要認為必要。
三、禁止將《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修正案》所規定的不得生産、進出口的添汞産品納入組裝産品。
四、除非另有規定,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的産品,不適用於上述有關禁止生産、進出口的要求。
五、各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疾病預防控制以及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修正案》所列添汞産品的生産和進出口、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公告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疾控局
國家藥監局
2024年10月14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0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