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塑膠污染治理的意見
發改環資〔2020〕80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塑膠在生産生活中應用廣泛,是重要的基礎材料。不規範生産、使用塑膠製品和回收處置塑膠廢棄物,會造成能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加大資源環境壓力。積極應對塑膠污染,事關人民群眾健康,事關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高品質發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塑膠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膠製品長效管理機制,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膠製品的生産、銷售和使用,積極推廣替代産品,規範塑膠廢棄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膠製品生産、流通、使用、回收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膠污染,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二)基本原則。
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強化源頭治理,抓住塑膠製品生産使用的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分類提出管理要求;綜合考慮各地區、各領域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施路徑,積極穩妥推進塑膠污染治理工作。
創新引領,科技支撐。以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為導向,研發推廣性能達標、綠色環保、經濟適用的塑膠製品及替代産品,培育有利於規範回收和迴圈利用、減少塑膠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
多元參與,社會共治。發揮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督管理,加強政策引導,凝聚社會共識,形成政府、企業、行業組織、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區、部分領域禁止、限制部分塑膠製品的生産、銷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膠製品消費量明顯減少,替代産品得到推廣,塑膠廢棄物資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膠污染問題突出領域和電商、快遞、外賣等新興領域,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塑膠減量和綠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膠製品生産、流通、消費和回收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體系基本形成,替代産品開發應用水準進一步提升,重點城市塑膠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膠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膠製品的生産、銷售和使用
(四)禁止生産、銷售的塑膠製品。禁止生産和銷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膠購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禁止以醫療廢物為原料製造塑膠製品。全面禁止廢塑膠進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産和銷售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一次性塑膠棉簽;禁止生産含塑膠微珠的日化産品。到2022年底,禁止銷售含塑膠微珠的日化産品。
(五)禁止、限制使用的塑膠製品。
1.不可降解塑膠袋。到2020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城市建成區的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以及餐飲打包外賣服務和各類展會活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集貿市場規範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到2022年底,實施範圍擴大至全部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和沿海地區縣城建成區。到2025年底,上述區域的集貿市場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城鄉結合部、鄉鎮和農村地區集市等場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
2.一次性塑膠食具。到2020年底,全國範圍餐飲行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吸管;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景區景點的餐飲堂食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食具。到2022年底,縣城建成區、景區景點餐飲堂食服務,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食具。到2025年,地級以上城市餐飲外賣領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食具消耗強度下降30%。
3.賓館、酒店一次性塑膠用品。到2022年底,全國範圍星級賓館、酒店等場所不再主動提供一次性塑膠用品,可通過設置自助購買機、提供續充型洗潔劑等方式提供相關服務;到2025年底,實施範圍擴大至所有賓館、酒店、民宿。
4.快遞塑膠包裝。到2022年底,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市的郵政快遞網點,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膠包裝袋、一次性塑膠編織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膠膠帶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國範圍郵政快遞網點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膠包裝袋、塑膠膠帶、一次性塑膠編織袋等。
三、推廣應用替代産品和模式
(六)推廣應用替代産品。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製品和可降解購物袋,鼓勵設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裝置,方便群眾生活。推廣使用生鮮産品可降解包裝膜(袋)。建立集貿市場購物袋集中購銷制。在餐飲外賣領域推廣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稈覆膜餐盒等生物基産品、可降解塑膠袋等替代産品。在重點覆膜區域,結合農藝措施規模化推廣可降解地膜。
(七)培育優化新業態新模式。強化企業綠色管理責任,推行綠色供應鏈。電商、外賣等平臺企業要加強入駐商戶管理,制定一次性塑膠製品減量替代實施方案,並向社會發佈執行情況。以連鎖商超、大型集貿市場、物流倉儲、電商快遞等為重點,推動企業通過設備租賃、融資租賃等方式,積極推廣可迴圈、可折疊包裝産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勵企業採用股權合作、共同注資等方式,建設可迴圈包裝跨平臺運營體系。鼓勵企業使用商品和物流一體化包裝,建立可迴圈物流配送器具回收體系。
(八)增加綠色産品供給。塑膠製品生産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生産符合相關標準的塑膠製品,不得違規添加對人體、環境有害的化學添加劑。推行綠色設計,提升塑膠製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積極採用新型綠色環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品質控制標準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膠,加強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産品研發,降低應用成本,有效增加綠色産品供給。
四、規範塑膠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
(九)加強塑膠廢棄物回收和清運。結合實施垃圾分類,加大塑膠廢棄物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和處理力度,禁止隨意堆放、傾倒造成塑膠垃圾污染。在寫字樓、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塑膠廢棄物産生量大的場所,要增加投放設施,提高清運頻次。推動電商外賣平臺、環衛部門、回收企業等開展多方合作,在重點區域投放快遞包裝、外賣餐盒等回收設施。建立健全廢舊農膜回收體系;規範廢舊漁網漁具回收處置。
(十)推進資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動塑膠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規範化、集中化和産業化,相關項目要向資源迴圈利用基地等園區集聚,提高塑膠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準。分揀成本高、不宜資源化利用的塑膠廢棄物要推進能源化利用,加強垃圾焚燒發電等企業的運作管理,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並最大限度降低塑膠垃圾直接填埋量。
(十一)開展塑膠垃圾專項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規堆放點、傾倒點排查整治工作,重點解決城鄉結合部、環境敏感區、道路和江河沿線、坑塘溝渠等處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堆放導致的塑膠污染問題。開展江河湖泊、港灣塑膠垃圾清理和清潔海灘行動。推進農田殘留地膜、農藥化肥塑膠包裝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農田殘留地膜量。
五、完善支撐保障體系
(十二)建立健全法規制度和標準。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將塑膠污染防治納入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適時更新發佈塑膠製品禁限目錄。制定塑膠製品綠色設計導則。完善再生塑膠品質控制標準,規範再生塑膠用途。制修訂可降解材料與産品的標準標識。建立健全電商、快遞、外賣等新興領域企業綠色管理和評價標準。研究對包裝問題突出的商品開展包裝適宜度分級評價,提出差別化管理措施。將一次性塑膠製品管控要求納入旅遊景區和星級賓館、酒店評定評級標準。完善塑膠廢棄物資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環境保護相關標準。探索建立塑膠原材料與製成品的生産、銷售資訊披露制度。探索實施企業法人守信承諾和失信懲戒,將違規生産、銷售、使用塑膠製品等行為列入失信記錄。
(十三)完善相關支援政策。加大對綠色包裝研發生産、綠色物流和配送體系建設、專業化智慧化回收設施投放運營等重點項目的支援力度。落實好相關財稅政策,加大對符合標準綠色産品的政府採購力度。開展新型綠色供應鏈建設、新産品新模式推廣和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等試點示範。各地要支援專業化回收設施投放,消除設施進居民社區、地鐵站、車站和寫字樓等公共場所的管理障礙。鼓勵各地採取經濟手段,促進一次性塑膠製品減量、替代。公共機構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
(十四)強化科技支撐。開展不同類型塑膠製品全生命週期環境風險研究評價。加強江河湖海塑膠垃圾及微塑膠污染機理、監測、防治技術和政策等研究,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與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加大可迴圈、可降解材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提升替代材料和産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規模化應用經濟性等為重點,開展可降解地膜等技術驗證和産品遴選。
(十五)嚴格執法監督。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落實禁止、限制生産、銷售和使用部分塑膠製品的政策措施。嚴厲打擊違規生産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塑膠製品,嚴格查處虛標、偽標等行為。推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加強塑膠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置等環節的環境監管,依法查處違法排污等行為,持續推進廢塑膠加工利用行業整治。行業管理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關塑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由其依法立案查處。對實施不力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並通過公開曝光、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強化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塑膠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組織安排,切實抓好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項工作機制,統籌指導協調相關工作,及時總結分析工作進展,重大情況和問題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專項行動,加強對塑膠污染治理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點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強化考核和問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實化細化政策措施。
(十七)強化宣傳引導。加大對塑膠污染治理的宣傳力度,引導公眾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參與垃圾分類,抵制過度包裝。利用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深入宣傳塑膠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導行業協會、商業團體、公益組織有序開展專業研討、志願活動等,廣泛凝聚共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