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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3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制修訂情況答記者問

2020-12-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12-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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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以下分別簡稱《一般固廢標準》《危廢標準》《醫廢標準》)3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針對3項標準的制修訂情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標準制修訂背景和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産生量巨大,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存在較高環境危害特性,是環境風險防控的重要領域。現行《一般固廢標準》《危廢標準》自2001年實施以來,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污染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技術進步以及生態環境品質改善要求提高,現行標準已難以適應當前生態環境品質改善和精細化環境管理要求;另外,醫療廢物焚燒處置污染控制執行《危廢標準》,消毒處理污染控制參照相關技術規範,缺乏專項標準。

  為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完善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環境標準體系,加強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處理,修訂《一般固廢標準》《危廢標準》,同步制定《醫廢標準》十分必要。

  本次標準制修訂堅持三個主要原則:

  一是堅持與管理體系相協調原則。基於我國頒布的一系列針對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的相關法規、政策、標準等,結合我國國情和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彌補現行標準與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法規標準體系銜接不協調的缺陷。

  二是堅持與發展水準相適應原則。根據國內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可行技術,結合我國實際經濟、技術發展水準,並參照國內外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保證標準執行的可操作性。

  三是堅持與環境要求相匹配原則。綜合考慮我國新時代生態環境品質改善要求和環境管理能力提升要求指導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以促進處理處置技術進步,推動固體廢物利用處置,助力“十四五”社會經濟高品質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

  問:3項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般固廢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聚焦環境標準定位,進一步強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填埋全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加嚴了防滲技術規定,增加了廢物入場有機質含量控制、封場後滲濾液處理及地表水、土壤自行監測等要求。二是為推動大宗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明確了充填及回填條件,並增加了相應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三是明確歷史堆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場地的環境管理要求。針對歷史堆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場地,按照風險管控的思路,明確經評估後確保風險可控條件下可進行封場或土地復墾作業。

  《危廢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因同步新制定了《醫廢標準》,《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也已發佈,因此調整了標準適用範圍,刪除含多氯聯苯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有關內容。二是強化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加嚴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並增加了助燃、一氧化碳控制等技術要求。三是為推動淘汰落後小型設施,提升焚燒設施技術管理運作水準,不再按規模設定排放限值。四是增加了線上自動監測等有關規定。

  《醫廢標準》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吸納了原《危廢標準》中醫療廢物焚燒處置相關內容,並參照本次《危廢標準》修訂,強化了醫療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取消按設施規模設定排放限值、強化線上自動監測要求。二是吸納了現有工程技術規範中醫療廢物蒸汽、微波、化學消毒處理污染控制要求等內容,並增加了醫療廢物處理過程VOCs、顆粒物和惡臭污染物等污染控制要求。三是明確了疫情等應急情況下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銜接規定。

  另外,為強化標準落實,指導地方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監管和執法,《危廢標準》《醫廢標準》均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污染物達標判定的規定。

  問:本次標準修訂首次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填提出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我國礦山地下開採帶來的地表沉陷問題日益劇增,國外發達國家大都將礦山廢物應用於採空區充填,儘管近年來我國在尾礦井下充填的資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由於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制約,尾礦用於採空區回填一直沒有得到發展。本次修訂通過鼓勵合格的尾礦回填,明確其作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利用一種方式,可大幅降低尾礦庫運作成本,減少土地佔用,同時減少甚至消除採空區地質災害隱患,既降低了企業運作成本,也將極大提升尾礦資源化利用率。

  問:本次修訂完善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的運作環境管理要求,主要考慮什麼因素?

  答:現行標準對貯存、處置場的環境管理及自行監測技術要求比較薄弱,對I類場建設甚至沒有基本的防滲技術要求,也缺少對周邊土壤、地表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對於地下水的監測頻次等技術要求也未明確,亟待通過標準修訂提升污染防治水準,確保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過程環境風險可控。

  問:新標準完善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煙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現有設施如何與新標準進行銜接?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建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全面執行新標準規定的污染控制要求;現有焚燒設施除煙氣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聲污染物等排放控制,執行新標準中相關要求。

  對現有焚燒設施的煙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予以一定的過渡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執行GB 18484-2001表3規定的限值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焚燒設施全面執行新標準中規定的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危廢標準》《醫廢標準》的制修訂將産生哪些積極作用?

  答:本次制修訂基於我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環境管理需求和技術發展水準,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管理要求,將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完善我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標準體系。本次標準的制修訂,完善了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管理要求,並填補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的空白,實現了與現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協調統一,共同完善了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標準體系。

  二是有利於提高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行業水準。本次標準制修訂通過完善設施技術性能指標及提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將有效推進技術進步並加速老舊設施淘汰,促進危險廢物焚燒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規模化和規範化發展。

  三是有利於控制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環境風險。本次標準制修訂通過加嚴焚燒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明確消毒處理污染控制要求,強化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將會顯著提升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全過程的污染控制效果,降低環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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