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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答記者問

2022-01-11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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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商務部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環環評〔2022〕2號,以下簡稱《指南》)。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指南》出臺的背景、修訂的主要內容、相關要求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南》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2013年,商務部和原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商合函〔2013〕74號),對規範企業對外投資合作中的環境保護行為,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進入新發展階段,對外投資合作領域需要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際國內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高品質發展。2021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陸續在博鰲亞洲論壇、領導人氣候峰會、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等國際場合提出,堅持開放、綠色、廉潔理念,採取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綠色金融等舉措,努力實現高標準、惠民生、可持續目標。特別是“大力支援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不再新建境外煤電項目”的重大宣示,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在第三次“一帶一路”建設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探索建立境外項目風險的全天候預警評估綜合服務平臺,全面強化風險防控。這些新理念和新要求,迫切需要通過修訂原《指南》的形式將其納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做好對外投資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我部聯合有關部門對原《指南》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過程中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吸收採納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併發布《指南》。
  問:此次在原《指南》基礎上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這次修訂是對原《指南》的全面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指南》適用於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建設的新建(含改建、擴建)類項目、收購並購類項目以及承包工程項目。上述類型的項目在開展項目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時,均可參考本《指南》。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的內涵。《指南》明確生態環境包括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
  三是理順項目全生命週期管理流程。根據項目投資建設前、施工期、運營期、退出等主要環節,《指南》調整並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
  四是突出重點行業的要求。根據對外投資合作的重點行業發展情況,《指南》針對能源、石油化工、礦山開採、交通基礎設施等行業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規定。
  五是增強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隨著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不斷提升,《指南》針對項目在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分別提出了相關要求。
  問:《指南》對項目開展全生命週期生態環境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為向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建設項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態環境管理指引,《指南》在項目建設運作的主要環節規定了生態環境管理的相關要求。
  一是在項目建設或收購並購前,指導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本底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
  二是在施工期,指導企業加強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是在運營期,指導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作、生態環境監測與調查、固廢管理、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
  四是在項目關閉、退出時,指導企業做好退役、拆除、關閉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問:《指南》對開展哪些行業境外投資合作項目提出了針對性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答:我國將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合作作為對外投資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對外投資合作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指南》對開展境外能源、石油化工、礦山開採、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針對能源項目,《指南》提出優先考慮可再生能源項目,在實施水利水電項目時避免佔用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物棲息地、合理採取水生生物和野生動植物保護措施、開展生態流量泄放等。
  針對石油化工項目,《指南》提出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控制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加強環境風險防控等措施。
  針對礦山開採項目,《指南》提出控制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做好固體廢物貯存場所的加固和防滲,減少生態破壞和土地佔用,開展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要求。
  針對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指南》提出合理選線選址,採取無害化穿越、建設野生生物通道等減緩或補償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恢復等措施。
  問:對提高境外項目環境管理水準方面,《指南》有哪些規定?
  答:為進一步提高境外項目環境管理水準,《指南》鼓勵項目採用國際通行標準或中國更嚴標準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實施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時,如果東道國(地區)沒有相關標準或標準要求偏低的,在生態環境保護許可的基礎上,鼓勵採用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更嚴格標準。
  二是在企業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時,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
  三是在對區域開展生態環境調查時,建議將本底值與當地標準,以及國際通行標準或國內品質標準進行對比,並將對比結論納入選址的考量中。
  四是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東道國(地區)缺乏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議參照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標準要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五是在項目退役、拆除、關閉期,建議依法或按照國際慣例做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問:在強化企業對項目環境管理的主體責任上,《指南》有哪些規定?
  答: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對境外項目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指南》提出了以下相關規定。
  一是提出企業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總體要求。
  二是提出企業完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
  三是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産、綠色價值鏈、綠色認證等工作。
  四是要求企業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合規資訊,加強與當地的溝通、資訊發佈和經驗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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