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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執法局負責同志就出臺《關於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22-04-11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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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於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為核心,創新執法理念,加大執法力度,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進一步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的有力抓手,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機制;繼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大氣、水、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持續改善城鄉環境。
  “十三五”時期,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積極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努力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持續加大對無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截至2021年年底,已組織全國將304.24萬個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範圍,基本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查處了各類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案件3500余件,罰款3億余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指導意見》,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有力舉措,將為各地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工作指明方向和路徑,推動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的構建。
  問:《指導意見》的編制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的有機統一。
  一是堅持目標導向。《指導意見》提出到2023年年底,重點行業實施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有效聯動,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全覆蓋,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資訊化水準顯著提升,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全面建立。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排污許可執法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通過全面落實相關責任主體、嚴格執法監管、創新執法理念等細化措施予以解決或指明方向。
  三是堅持效果導向。通過優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方式、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支撐保障措施,全面提高執法效能,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
  《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5部分22條。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第二部分全面落實責任。包括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夯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等。第三部分嚴格執法監管。包括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加強跟蹤監管,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強化執法監測,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嚴懲違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第四部分優化執法方式。包括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執法正面清單,推行非現場監管,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實施舉報獎勵,加強典型案例指導等。第五部分強化支撐保障。包括完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技術和平臺支撐,加快隊伍和裝備建設,強化環保信用監管,鼓勵公眾參與,加強普法宣傳等。
  問:《指導意見》將聚焦解決哪些重點問題和困難?          
  答:為了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生態環境部對地方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發現各地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主要集中在4個方面:
  一是關於落實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對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認識需要提升,責任需要進一步壓實。有些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實施以前已經實際排污,因為各類歷史遺留問題無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且很多因涉及民生問題難以立即關停。為此,《指導意見》要求地方政府全面負責排污許可制度組織實施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加強督查督辦,統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二是關於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方面。多地反映,排污許可證核發環節是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重要前提,必須保證排污許可證核發準確;同時,希望明確核發程式及其內容,並充分考慮廣大中小企業環境管理水準,簡化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自行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加強幫扶指導和普法宣傳。為此,《指導意見》提出,進一步增強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提高核發品質,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品質檢查;同時,要求排污單位必須依法持證排污、按證排污,還要求在現場檢查中加強普法宣傳等。
  三是關於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制方面。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包括多個環節,涉及多個部門,還與其他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密切聯繫,單靠排污許可管理部門或者執法部門無法實現全面監管,迫切需要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監測和執法等部門進一步理順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為此,《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做好與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銜接,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優化排污許可執法方式,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四是關於排污許可執法監管保障方面。排污許可執法監管難度大、任務重,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尤其是一些人員和裝備不足的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地方積極運用資訊化等科技手段,通過建立統一監管執法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推廣借鑒。為此,《指導意見》從完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技術和平臺支撐、加快隊伍和裝備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保障的措施。
  問:《指導意見》印發實施後,將對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帶來哪些變化?    
  答:《指導意見》的出臺將強化排污許可證作為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一方面,將加強排污許可證動態跟蹤監管,加大抽查指導力度,重點檢查是否應發盡發、應登盡登,是否違規降低管理級別,實際排污狀況與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一致。另一方面,將加大對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和故意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將依法嚴懲重罰。
  在執法監管層面《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創新性、綜合性措施。一是創新性的提出“清單式執法檢查”,將推行以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為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二是將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將排污許可發證登記資訊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採取現場檢查和遠端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排污許可證及證後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三是將實施執法正面清單,推動排污許可差異化執法監管,對守法排污單位減少現場檢查次數;四是將推行非現場監管,依託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開展遠端核查,強化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推行視頻監控、污染防治設施用水(電)監控,開展污染物異常排放遠端識別、預警和督辦;五是將建立排污許可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發佈機制,強化典型案例指導和警示教育作用。
  問:《指導意見》將如何推動排污許可相關制度融合?    
  答:全面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固定污染源從環境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一證式”全過程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和融合是重要環節,《指導意見》在推動排污許可相關制度融合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在排污許可執法監管方面,要求強化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加強資訊共用、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構建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同時要求健全執法和監測機構協同聯動快速響應的工作機制,監測機構能夠按排版污許可執法監管需求開展執法監測。
  二是要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銜接,要求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關於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數量、方式及特殊監管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嚴格按證執法監管。
  三是要做好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銜接,要求明確賠償啟動的標準、條件和部門職責,推進資訊共用和結果雙向應用。
  四是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與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的銜接,將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納入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環保信用資訊歸集共用,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做好與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銜接。
  問:如何抓好《指導意見》的組織實施?    
  答:《指導意見》的實施涉及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指導意見》落實,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推動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的全面建立。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繼續開展排污許可證的品質抽查,落實“雙百”任務,推動排污許可提質增效。組織排污許可執法檢查,加大對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排污許可典型案例收集、分析解讀和發佈機制,及時曝光排污許可違法典型案件。指導各地完善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機制。開展重點行業清單式執法檢查試點,推動依證監管。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資訊化建設,固定污染源管理與監控能力建設。生態環境部將持續調度各地在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工作方面的亮點成效及典型案例,並定期組織宣傳報道,促進經驗交流,督促各地全面落實《指導意見》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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