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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3-01-30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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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發佈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加強和規範排污口監督管理對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具有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排污口監督管理進行頂層設計,提出明確要求。為指導各地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全面推進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督管理各項任務,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通知》,對《實施意見》提出的重點任務進行了細化分解,明確了時間節點和具體要求。《通知》是貫徹落實《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對於指導各地深入理解《實施意見》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工作要求,著力抓好《實施意見》貫徹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問:《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深刻認識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重要意義。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別明確了五個方面的重點任務。
  一是制定出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方案。各省份抓緊制定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工作方案,並指導督促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管等各項工作。
  二是分階段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組織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底數,建立管理臺賬並動態更新。按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清單和分年度目標,分階段推進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規審批備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流域海域局)細化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許可權範圍和具體邊界,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批許可權。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地要充分發揮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機製作用,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市縣自查—省級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監管模式,並明確了各級開展核查、抽查的重點。
  五是加快推進資訊化建設。生態環境部依託現有生態環境資訊平臺,建設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資訊化平臺,動態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資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各流域海域局定期報送排污口相關資訊,加強數據共用,提升資訊化管理水準。
  問:《通知》對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進度有什麼具體安排?
  答:《通知》在《實施意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標任務,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實施意見》要求的各項目標任務。同時,明確了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範圍。要求長江、黃河、渤海等試點地區,在原有工作範圍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實現行政區域全覆蓋。
  問:《通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流域海域局要細化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許可權範圍和具體邊界,與流域內相關省份協商一致後報生態環境部,經批准後及時更新辦事指南,並予以公開。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上述範圍外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批許可權,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並向社會公開。
  二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要求,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推行告知承諾、整合服務、一網通辦等改革措施,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更好滿足行政許可申請人辦事需求。
  三是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應徵求有管理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管道、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報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問:《通知》對排污口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哪些舉措?
  答:《通知》強調加強排污口事中事後監管,壓實各方責任,形成監管合力。一是對於排污口責任主體: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資訊公開等要求;二是對於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機製作用,統籌開展相關工作;三是對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市縣自查—省級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監管模式。市縣要邊幹邊查、定期自查,紮實推進各項任務落地實施,省級採取跨部門聯合、相互交叉、雙隨機等方式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各流域海域局以規模以上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等為重點開展監督檢查,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實情況、排查整治成效等,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有關單位。
  問:《通知》發佈後,後續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一是加強組織協調。生態環境部將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與相關部門加強協同聯動,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指導各地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分階段、分年度任務分解,嚴格監督考核,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二是強化指導調度。通過出臺技術指南、組織業務培訓、開展技術幫扶、組織經驗交流等方式,做好業務指導。同時,建立調度通報機制,利用資訊化平臺,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對工作滯後地區進行預警通報,確保按期完成目標任務。
  三是做好宣貫解讀。加強政策解讀、技術指導和宣傳教育,確保相關部門、地方、企業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實好文件相關要求,為深入開展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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