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技術導則》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我國幅員遼闊,不同流域自然資源稟賦、産業結構佈局、污染治理水準及水生態環境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導致各流域水生態環境特徵及保護需求不盡相同。生態環境法典明確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明確要求聚焦區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深化流域水環境分區管控。
因此,在國家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基礎上,針對有突出水生態環境問題和特定保護需要的流域,出臺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有利於形成科學、系統、銜接的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體系。由於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制訂的技術門檻較高,需要在流域特定污染物篩選、項目限值確定、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方法等方面進行指導。制訂出臺《技術導則》,能夠有效指導和規範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的制訂工作,對於落實精準、科學、依法治污要求,完善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體系,維護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問: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依法合規。落實生態環境法典、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標準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特徵和保護需求,開展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制訂工作。
二是目標導向。以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為根本出發點,立足流域差異性問題及現有工作基礎,合理確定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的定位和主要內容。
三是突出特點。充分考慮流域水生態環境差異性特徵,分析自然稟賦、産業結構、經濟技術水準等因素,提出符合流域特點和保護需求的特定控制項目和管控目標。
四是科學可行。在明確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類型的基礎上,以生態環境基準、風險評估等研究成果為依據,結合生態環境效益分析和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合理確定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的控制要求,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問:制訂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應開展哪些技術工作,如何篩選流域特定控制項目並確定限值?
答:主要技術工作包括:國家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實施存在問題和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分析、流域水生態環境特徵調研分析、明確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的類型、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生態環境效益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標準文本和編制説明編寫等。
流域特定控制項目的確定主要根據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的類型,結合流域水生態環境特徵調研分析結果,統籌考慮實際情況進行設置。同時,根據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的需求緊迫程度,可將流域特定控制項目分為須強制執行的基本控制項目和用於跟蹤調查的選擇控制項目。
在限值確定方面,主要依據水生態環境基準和風險評估的最新研究成果,結合經濟技術水準和管理可行性進行規定。針對國家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基本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應制訂保護人體健康或水生生物的統一限值,不針對不同水體功能分類制訂分級限值。對於水生生物,則優先選用已發佈的相關標準中給出的評價分級參照值,無法滿足評價需求時,根據流域內調查、監測數據基礎,按照統計學方法確定評價分級標準。
問: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的情形共有五類:
一是流域內特定物種或特殊生態保護區域具有更高保護需求時,可制訂收嚴限值型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標準,規定嚴於國家的標準限值。
二是對總銻、總鉈等重金屬、有毒有機或無機污染物等流域特徵污染物,國家僅規定適用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人體健康的標準限值的,可制訂補充完善型標準,規定適用於非飲用水水源地水體的保護水生生物的標準限值。
三是對國家未作規定,但流域內檢出率較高且需要進行管控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含新污染物),為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可制訂補充完善型標準,規定相應標準限值。
四是針對具有重要水生態環境功能或水生態問題較為突出的流域,可制訂補充完善型標準,規定水生生物完整性等評價項目和評價方法。
五是流域同時存在限值收嚴和補充完善需求的,可制訂複合型標準,在收嚴國家已規定項目控制要求的同時,補充規定新的控制項目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