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機構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辦法》所規範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後,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法院生效判決繳納的資金。
《辦法》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按照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市地級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人民政府管轄。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國務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由受委託代行該所有權的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
《辦法》規定,損害結果發生地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損害結果第一發生地賠償權利人&&組織地區間政府協商確定賠償資金分配,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部門職責指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根據《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統籌用於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使用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鄒祖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