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木裏礦區非法採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系列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0年8月4日,新聞媒體報道青海一公司在地處祁連山南麓腹地的木裏礦區進行非法採煤,導致生態環境嚴重破壞。青海省成立專項調查組趕赴現場開展情況摸排,核實案件線索。
2.調查評估
海西、海北兩州人民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開展相關工作。經調查,木裏礦區生態破壞涉事企業共計11家。由於長期對煤炭資源非法開採,木裏礦區內形成了體量巨大的11個礦坑和19座渣山,露天採場煤炭、矸石及廢渣大量堆積,對高山草甸和沼澤地原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導致大面積凍土層剝離、水源涵養功能不斷衰退,草場退化、土地沙化、邊坡失穩等突出問題,共造成5527.6公頃高山草甸土壤完全損毀,53.3公頃植被受損。評估團隊就涉事企業非法開採對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費用和供給調節服務功能期間損失開展了鑒定評估。
3.磋商情況
2021年至2024年,海西、海北州政府分別與11家涉事企業進行了多輪磋商。與其中7家企業簽訂磋商協議並取得司法確認,共計賠償金額24.75億元;截至2025年10月底,已到位17.59億元。因磋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追究其他4家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4.修復情況
木裏礦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因涉事企業多、案情複雜、賠付金額大,案件辦理耗時長,考慮到礦區位於高寒地帶,自然條件嚴酷,生態系統脆弱,生態修復難度大、恢復速度慢,省政府決定先行墊資實施一體化修復。省、市州、縣區政府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採取“包坑包乾”的方式,協同推進採坑回填、渣山復綠、邊坡整治、植被恢復等各項工作。期間,累計動用土石方5897.95萬立方米,修復濕地9784.2畝,種草復綠36042.53畝,實現了11個礦坑、19座渣山治理修復目標。礦區原有採坑、渣山已與周邊地形地貌交錯融合、自然銜接,初步具備了後續自然恢復的土壤和地貌條件。
《人民日報》頭版(2022年9月29日)、央視一套分別以《木裏新生》和時政專題片《不負綠水青山》為題,刊播了木裏礦區非法採煤整治成效的報道。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大、影響範圍廣、賠償義務人多,是目前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最高的案件,具有重大的生態意義和社會意義。該系列案的成功辦理為鑒定評估技術體系完善、多義務人複雜案件辦理、區域生態環境問題整體治理等方面提供了可借鑒經驗。
1.因地制宜,探索形成針對高寒高海拔生態脆弱敏感區的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標準體系要求,評估團隊提出了適宜高寒草甸生態系統的損害評估技術方法,獲取並解譯了15幅覆蓋範圍近400平方千米的亞米級高解析度衛星遙感影像,開展了歷時三個月的無人機航拍、探地雷達監測、植被與凍土調查等現場工作,累計分析數據3萬餘條。通過採用有限元差分、模型模擬、等值分析和支付意願調查等多種技術方法進行數據分析,並通過多方案比選,最終確定生態恢復方案。
2.分類施策,探索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先期賠付協議。海西、海北兩州政府堅持磋商優先原則,根據企業開發時間、損害程度、自行修復程度不同等實際,採取“一企一策”工作思路,強化宣貫、多次磋商、分類確定專門磋商方案,某礦冶公司作為民營企業,首個簽訂先期賠付協議,為其他涉事企業主動擔責作出示範引領。同時,鋻於企業面臨刑事追繳非法所得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雙重壓力,合理確定了賠付時限及要求,與多家企業簽署分期賠付協議。
3.尊重自然,科學有序推進木裏礦區高寒草原生態環境修復與治理。推進木裏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種草復綠是重點,也是難點,更是生態修復的關鍵。面對嚴酷自然條件,缺肥少土、種草立地條件差、客土成本高、植被恢復慢等難題和挑戰,海西、海北兩州政府、有關部門及科研單位、施工企業,組織各方專家集中開展科研攻關,從方案制定、地面整形、土壤重構、植被重建、補植補種、後期管護、生態監測等方面分步推進,及時總結推廣“覆、撿、拌、耙、種、耱、鎮”七步法種草復綠技術,保證了精細化施工和建植成效,確保了木裏礦區精準復綠、高效修復。
(辦案單位:海西州、海北州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系列案的線索來源於新聞媒體對木裏礦區非法採煤行為的報道,輿論監督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發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系列案發生於高寒高海拔生態脆弱敏感區,涉案非法露天採礦行為對高山草甸和沼澤地原始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辦案單位根據不同賠償義務人的違法程度和賠償意願制定差異化的解決方案,採用分期賠付模式緩解企業經濟壓力;政府先行墊付資金對礦坑實施一體化修復,為後續自然恢復創造條件、爭取時間,減少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期間損害。本系列案的辦理強化了生態脆弱敏感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探索了緩解企業經濟壓力的新型賠付模式,實現了高水準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有機統一。(秦天寶 武漢大學 教授)
二、廣東省東莞市某電鍍基地多家企業違法排放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在廣東省東莞市開展執法檢查工作中,發現東莞市某電鍍基地附近坑塘水質超標,基地企業涉嫌偷排電鍍廢水。
2.調查評估
東莞市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指導下迅速組織開展調查。東莞市政府同步指定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結果顯示,上述電鍍基地附近受污染影響坑塘面積約12萬平方米、蓄水量約37萬立方米,9個監測點位鉻、鎘、銅、鋅等水質指標超《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GB 3838—2002)Ⅴ類標準限值達3.1-22.3倍,總鎳超過廣東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相應限值23.1倍;沉積物重金屬綜合潛在風險評價等級為“極強風險”,原因為坑塘長期受納基地企業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且具有歷史型、疊加型污染特徵,坑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達1.2億元。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經深入調查基地企業生産廢水産生、排放情況,結合歷年行政處罰、涉刑案件、生産廢水排放監測結果等情況,認定坑塘嚴重污染與基地28家企業排放生産廢水進入坑塘有關。
3.磋商情況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分別與28家企業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式等事項開展多輪磋商。經磋商,與1家企業簽訂了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214萬餘元;與其他27家企業磋商不成,提起訴訟。
4.訴訟情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坑塘生態環境損害自20世紀 90 年代開始,呈現歷史型、疊加型污染特徵,案涉企業對坑塘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但尚不足以導致全部損害後果,經綜合考量,除 1家企業與案涉生態環境損害不存在關聯外,酌情判定另26家企業根據排放量按份承擔所有賠償費用的 50%,共計約 5762 萬元。
5.修復情況
案件發生以後,東莞市政府制定坑塘水環境整治方案,通過改建基地生産廢水集中處理廠,對坑塘約48萬噸存量污水進行處理,並清理坑塘底泥5萬餘噸,同步改造基地生産廢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處理系統,累計投入費用達1.18億元。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人大執法檢查過程中移送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在探索歷史型、疊加型環境污染案件調查評估、完善部門聯動工作機制、以案件辦理帶動區域環境整治等方面具有創新性。
1.深入開展調查評估,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在案涉電鍍基地發展歷史長、企業變動大、管理不完善,造成案涉坑塘呈現歷史型、疊加型污染特徵的情況下,生態環境部門與鑒定評估機構密切配合,通過對坑塘水質及底泥現場取樣、分析,確定環境損害程度及範圍,系統、全面梳理分析基地企業行政處罰、涉刑案件、給排水準衡、污染物超標排放等情況,認定因果關係、確定賠償責任,為後續磋商、訴訟奠定堅實基礎。
2.強化與檢察機關協作,完善聯動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門邀請檢察機關全程參與案件辦理。雙方互相支援、協作配合,一起開展現場調查,共同研究環境污染與企業排污關聯性問題以及賠償義務人認定問題;檢察機關參加索賠磋商,支援起訴並參與庭審,推動案件最終順利判決。立足本案實踐,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協作的意見》,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聯動工作機制。
3.著力生態環境修復,帶動區域環境全面整治。案件辦理過程中,地方政府在先行組織處理坑塘污水、清理坑塘底泥的同時,積極推動涉案基地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原則,對生産廢水、生活污水、雨水收集處理系統進行全面改造,並強化監管執法,有力提升基地污染防治水準和環境管理能力,區域水環境品質得到有效改善。
(辦案單位: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案的核心難點在於如何處理複雜來源的累積性污染損害,進而衍生出因果關係認定、責任分配以及溯及力三大難題。案發後,通過採樣分析等技術手段可確定坑塘受污染現狀,但如何證明電鍍基地內以往和當下的相關企業均對損害發生負有責任則殊為不易。辦案機關通過歷年行政處罰、涉刑案件、生産廢水排放監測結果等證據材料,確定了各企業的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案件的時間跨度大、污染來源複雜,辦案機關並未簡單要求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而是結合各自的排放情況等厘清了責任份額。此外,本案部分損害行為發生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出臺之前,部分實務工作者對此類“舊賬”可否主張索賠存在一定顧慮。企業有守法義務,即使損害行為發生在制度出臺之前,但在污染未被有效治理前,損害後果一直持續存在。因此,政府在有資格主張索賠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可就責任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向其主張索賠,本案的處理具有示範意義。(張梓太 復旦大學 教授)
三、福建省泉州市某採石場非法採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3年12月,中央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通報指出,福建省泉州市某採石場存在未按修復方案要求施工,只見開採不見修復和違規以協議方式處置礦産資源等問題。
2.調查評估
經調查,泉州市某採石場從2021年開始以礦山修復、土地平整之名違規開山採礦面積達220.39畝,礦山立面高差達80-90米,礦區內遍地積塵,環境污染嚴重,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評估,該採石場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所需費用約3682萬元。
3.磋商情況
2024年1月,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授權,惠安縣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共同負責案件辦理,經與賠償義務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開展2輪12次磋商,創新引入擔保人機制,達成磋商協議,由賠償義務人組織有資質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
4.修復情況
根據修復方案,將生態環境受損區域劃分成土地復墾區、綜合治理區和邊坡防護區三個片區,因地制宜、分區分類採取土地復墾治理、復綠工程、水環境治理工程、地質災害防護等措施。2024年7月,該礦山生態修復完成並通過驗收,累計復綠土地2.7萬平方米、綠植覆蓋率超90%。2024年8月,該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通過修復效果評估。福建日報對相關修復情況進行了報道。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線索的典型案例,在案件辦理、生態産品價值實現等方面具有一定示範意義。
1.高位推動,高效達成賠償磋商協議。省、市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批示,親自部署推進。屬地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檢察機關等多部門通力協作,充分考慮賠償義務人賠付能力,確定賠付時限,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確保賠償資金全額到位。
2.多方協同,積極推進受損環境修復。屬地政府統籌各方力量和資源,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單位編制生態修復方案,抽調技術專家駐點推進、全程指導修復工作。圍繞“邊坡防護、綜合治理、土地復墾”3個功能區,集中25天攻堅推進分區復綠,是省內同類型礦山修復中用時最短的項目。
3.科學評估,系統整合修復成效經驗。率先適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和關鍵環節 第3部分:恢復效果評估》(GB/T 39791.3-2024)開展損害恢復效果評估,系統性評價了環境治理效果、植物群落恢復、礦山地質穩定等礦山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恢復目標完成情況,為後續同類案件的效果評估提供借鑒。
4.提質增效,拓展生態産品實現路徑。堅持生態産業化發展路線,探索“國企+種植大戶+村集體”協同模式,構建有機生態農業新型産業供應鏈體系,實現産值59.61萬元,實現村集體增收14.53萬元。此外,受損生態環境恢復後,生態産品價值外溢到周邊土地價值上,帶動土地價值提升。
(辦案單位:泉州市惠安生態環境局、惠安縣自然資源局,報送單位: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案的兩大突出亮點是創新磋商機制,以及科學制定生態修復方案並高效推動落實。這些努力使拖延多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得以妥善解決。
有效的磋商是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在本案中,惠安縣通過十余次磋商,引入擔保人機制,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付時限,促進達成磋商協議,為生態修復的順利展開奠定了基礎,並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實現。
在本案中,生態修復方案將受損區域劃分成土地復墾區、綜合治理區和邊坡防護區三個區域。在此基礎上,生態修復工作針對這幾個區域分類開展。這種因地制宜、分區施策的方法,確保了生態修復方案及其實施過程的科學性。這一經驗在生態修復方面特別值得推廣。(于文軒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四、重慶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非法處置廢有機溶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3年7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移送《磋商意見書》,指出重慶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于2018—2023年間,將生産中産生的含有二氯甲烷等成分的廢有機溶劑,違規出售給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王某某等5家中間商。5家中間商將收購的廢有機溶劑轉手給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詹某某等3人,詹某某等3人將從5家中間商處收購的廢有機溶劑分別在重慶市沙坪壩等4個區縣廠房內違法勾兌,製成油漆稀釋劑、鍋爐油等對外銷售,加工過程中産生的殘液殘渣等直接傾倒廠房周邊外環境以及北碚區復興鎮。公安機關現場查獲400余噸廢有機溶劑。
2.調查評估
2023年8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委託鑒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結果顯示沙坪壩區等5個傾倒點位的土壤、地下水受到損害。查獲的400余噸廢有機溶劑屬於危險廢物。
3.磋商情況
2024年1-10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多次赴現場調查取證,並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前期溝通。12月,會同公安機關委託有資質的公司對查獲的400余噸危險廢物進行了處置。2025年1月,重慶市某制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主動向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了自願承擔賠償責任的書面意見。次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邀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重慶市公安局和相關區縣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鑒定機構、法律顧問等,與10家企業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議。會上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賠償協議,賠償金額共計1028.49萬元。
4.修復情況
2024年11-12月,公安機關查獲並暫存的400余噸危險廢物已轉運至具備處理資質的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集中處置。2025年2月,沙坪壩區傾倒點位污泥已委託有資質的重慶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清運處置。相關企業已按照賠償協議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和鑒定費用。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作為重慶市首例醫藥化工行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和警示作用。
1.建立市區協同索賠工作機制,形成“一體化”索賠工作格局。該案涉及跨多個區縣的生態環境損害,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檢察院一分院、市公安局,整合相關區縣生態環境、檢察、公安等多部門力量,共同調查鎖定涉案危險廢物“産廢單位—中間商—加工作坊”非法處置鏈條,第一時間委託鑒定機構開展評估,準確掌握生態環境受損情況,全域協同推進索賠工作。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同步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實現“三責”同步追究。
2.合理劃分賠償責任,實現責任主體“全鏈條”追償。該案涉及産廢單位、中間商、加工作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鏈條複雜。本案兼顧公平性與可執行性,採取“分點位平均分擔”方式科學劃分賠償責任,促進産廢單位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舉一反三,加強醫藥化工行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管,開展專項排查,從源頭預防危險廢物非法處置。
3.賠償磋商前置溝通,切實增強責任主體賠償意願。磋商前,組織相關區縣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鑒定結論及賠償方式充分溝通,採取點對點的形式解疑答惑,促使賠償義務人從“都不賠”到“部分賠”,再到“全部賠”的轉變,保障磋商順利達成一致。磋商中,邀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相關區縣生態環境部門、鑒定機構、法律顧問等多方參與磋商,確保磋商的合法性與科學性。
4.與公益訴訟銜接形成閉環,推進賠償責任全面履行。該案係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的案件線索,市生態環境局邀請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及相關區縣檢察機關全程參與調查取證,支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督促賠償義務人及時履行賠償協議,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監督作用。將賠償義務人責任履行情況函告檢察機關,供其在提起公訴時作為量刑建議參考,形成“線索移送+支援磋商+監督履行+履行反饋+量刑參考”銜接閉環,推進賠償責任及時全面履行,著力提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效率和成效。
(辦案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專家點評
本系列案中,生態環境部門收到檢察機關移送的《磋商意見書》後,及時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現場取證調查,並與多個賠償義務人達成賠償協議,為實現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創造了有利條件。
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具有如下亮點:一是在案件線索篩查方面,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實現資訊共用,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二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方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委託開展鑒定評估,以及聯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對生態環境損害情況予以全面、深入研判;三是磋商賠償方面,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賠償義務人數量多、損害跨區域等具體案情,開展磋商前置溝通,並邀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機構、法律顧問等主體參與磋商,實現了賠償協議的順利達成和賠償責任的合理劃分;四是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及時對案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並且在賠償協議達成後,對案涉區域污泥進行及時清運處置;五是責任追究方面,生態環境部門將賠償義務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情況函告檢察機關,為其提起公訴時確定量刑建議提供參考。在此基礎上,實現了對違法行為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全面追究。綜上,該案具有典型意義,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落實具有積極作用。(孫佑海 天津大學 教授)
五、北京市大興區某養殖企業違法排放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2年2月,北京市大興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大興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大興區某村莊外林地內有大量惡臭污水糞渣,嚴重影響村民生活。接報後,大興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調查處理工作。現場發現林地內遍佈污水、糞便、廢渣,執法人員在林地北側一養殖企業的南側圍墻處發現一個內徑約20公分粗的白色排污管,且有排污痕跡,初步判定林地內的污水、糞便為該養殖企業排出。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
2.調查評估
2022年3月4日,大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及鑒定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對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某養殖企業及其南側圍墻外的林地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經對該養殖企業內部和週邊調查取證確認,該養殖企業在養殖過程中産生的污水、糞便日常均排入廠區內氧化塘中存儲。2022年2月因修繕更換氧化塘防滲膜,擅自將氧化塘內的污水、糞便抽排至廠區內氧化塘南側挖掘的無任何防滲措施的臨時滲坑中,由於污水量大,滲坑盛裝不下,其又在廠區外林地中開挖兩處滲坑,通過圍墻鑿洞設管將污水、糞便偷排至圍墻外滲坑內,導致大量污水廢渣通過兩處滲坑漫溢至周邊林地。
經調查,受糞污影響的林地總面積達4.7萬平方米,多項污染物超標。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本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共計約665.84萬元。
3.磋商情況
2022年3月,大興生態環境局與該養殖企業進行了非正式磋商,邀請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到場監督、支援。雙方就該案件的損害影響、賠償依據和理由、賠償責任和履行方式等情況進行了溝通。區人民檢察院對雙方初擬協議進行了審核,圍繞該案件涉及的損害事實、賠償責任、修復方式及目標、賠償協議規範性以及具體磋商事宜等給出了建設性建議,為開展正式磋商奠定了良好基礎。
2022年4月2日,大興生態環境局與該養殖企業開展正式磋商,並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約定:賠償義務人對現場遺留廢水廢渣清理處置,對受損場地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以及修復工作完成後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修復效果評估。該養殖企業認可違法事實,認可評估報告,自願按照評估報告和協議對因自身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修復和賠償。
4.修復情況
該養殖企業按照協議要求完成現場廢水廢渣清理處置、現場回填復原工作,併為企業所在的村莊支付建設水井工程及村莊環境建設費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對責任履行情況進行了多次調度與監督。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1.行政處罰與損害賠償聯動開展。本案是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聯動展開,同時立案、同時調查,行政處罰後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既節約時間成本,又嚴厲震懾違法行為,對破解涉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啟動滯後、調查重復、耗時較長等問題有一定借鑒和參考價值。
2.修復方式多元化。根據協議約定,該養殖企業修復方式既包含直接對現場遺留廢水廢渣清理處置,對場地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又包含實施美麗鄉村建設工程,為受糞污影響的村莊建設水井,進行村莊環境整治,強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具有積極的示範和實踐意義。
3.檢察機關作用發揮充分。區檢察機關主動介入,發出《關於支援對北京某公司進行生態損害賠償的函》,充分運用檢察機關的法律專業優勢,為磋商提供支援與保障,並對磋商實施全程監督,提升賠償協議的公信力。
(辦案單位:北京市大興區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以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本案除了體現人民檢察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全過程監督和支援的特點之外,尚有兩點尤為值得注意。
第一,以“現場修復+替代性修復”的方式,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産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按照磋商協議,本案賠償義務人的修復責任既包含直接對現場遺留廢水廢渣清理處置,對受污染場地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又包含實施美麗鄉村建設工程,為受糞污影響的村莊建設水井,進行村莊環境整治。本案拓展了生態環境修復方式,注重將保護、修復與民生改善相結合,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第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本案賠償義務人利用滲坑違法排放污染物,其涉及的法律責任除了依照《民法典》第1234條應當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外,還應當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承擔行政處罰責任(財産罰和行為罰);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須依照《環境保護法》第63條承擔行政拘留責任。這些不同的法律責任固然不能相互替代,但也並非沒有關聯性。《關於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提出“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41條規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節。因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的達成、履行以及具體的修復效果應當作為確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責任的考量因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11條第1款規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的情節。”本案大興生態環境局聯動開展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製作了有益的探索。(吳衛星 南京大學 教授)
六、內蒙古赤峰市某礦業公司違規佔用國家森林公園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2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通報“內蒙古赤峰克什克騰旗違規佔用國家森林公園生態破壞問題突出”典型案例,反映某礦業公司採礦區全部在內蒙古某國家森林公園範圍內,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生態破壞問題突出。
2.調查評估
經核實,針對環保督察發現的礦山生態修復滯後的問題,該公司已于2022年按照治理方案完成了礦山破壞區域的治理修復與植被恢復工作;針對2018年礦井疏幹水污染因子超標受到生態環境部門處罰問題,該公司已于2021年升級改造了疏幹水處理系統,于2022年安裝水質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此後未再出現超標現象。
經鑒定評估,該企業佔用區域從破壞開始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水準的期間功能損害約為 874.78萬元;疏幹水超標排放對地表水環境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約為5.36萬元。
3.磋商情況
2024年12月,赤峰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市縣兩級自然資源、林草部門以及旗人民政府,同時邀請了自治區、市、旗檢察院等單位與賠償義務人召開磋商會議。賠償義務人同意支付生態環境期間損害費用和水環境損害費用共計880.14萬元(企業已自行主動承擔生態破壞治理修復、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
4.修復情況
根據磋商協議,賠償義務人採取異地替代恢復的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損害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補償。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商當地旗政府及林草部門,結合當地需求,選取臨近渾善達克沙地與科爾沁沙地結合處林場的宜林空地實施替代恢復項目。該項目將於2025年年底前實施完畢,屆時市生態環境局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確保生態恢復履行到位。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係企業違規佔用國家森林公園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的典型案例。2022年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通報後,企業已基本完成破壞區域的生態修復工作,本次主要對其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期間損失以及疏幹水超標造成的地表水污染問題進行索賠,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及代表意義。
1.本案在檢察機關擬提起公益訴訟履行程式公告期間,赤峰市生態環境局作為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辦理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磋商會議邀請了自治區、市、旗縣三級檢察機關同時參加進行監督,充分保障磋商結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由於原破壞區域已全部進行了生態恢復,本案通過“異地恢復”的替代補償方式實現礦山開採過程導致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期間損失的同等恢復,既能夠有效提高區域內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又能對沙地治理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3.通過本案的辦理,嚴格追究破壞國家森林公園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彰顯其典型警示教育意義,實現了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教育意義的有機統一,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成為社會共識,從源頭上減少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發生。
(辦案單位: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案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的典型案件,貫徹了修復優先、應賠盡賠的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制度示範與實踐推廣價值。
辦案單位在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間,啟動索賠磋商工作,並邀請三級檢察機關全程參與,自然資源、林草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介入,形成了多方協同、專業支撐的磋商機制,不僅提升了賠償決定的公信力,也強化了賠償過程的透明度和正當性,為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共治格局提供了制度樣本。本案的辦理,體現了磋商相較于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優先效力,是理順磋商與環境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的有益嘗試。本案在受破壞區域的直接恢復已基本完成的背景下,通過對鄰近地區開展替代恢復以填補期間損害,進一步明確了直接恢復與替代恢復、基本恢復與補償性恢復的適用關係,為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適用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範本。(張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教授)
七、江蘇省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築垃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2年以來,南通市轄區內多地發生跨區域違法傾倒固體廢物的事件,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2022年12月,根據路政寧通四大隊提供線索,在啟東市海復鎮某村附近發現填埋有不明外來固體廢物。
2.調查評估
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赴現場執法檢查,對現場進行初步清挖核查。經鑒定評估,該現場填埋的固體廢物為生活垃圾及建築垃圾混合物,重量約6000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有害物質”,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54.79萬元。上述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經公安機關偵辦,啟東市海復鎮某村固廢填埋是周某某等23人所為。
3.磋商情況
2023年9月,啟東市城市管理局、啟東市人民檢察院、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三部門聯動,共同推進生態修復工作。2023年10月,啟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啟東市人民檢察院、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對涉案主要當事人周某某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2023年12月,經多輪磋商,啟東市城市管理局與周某某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磋商協議,周某某願意開展修復處置工作。周某某已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300萬元。
4.修復情況
2023年11月,修復工作全面推進。2024年1月底,修復工作全部完成,並進行清挖基坑土壤品質評估,最終通過多部門聯合驗收。2024年5月,啟東市城市管理局、啟東市人民檢察院、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三部門再度聯合,對除周某某以外的其餘22人另案分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後未就賠償協議達成一致,現已提起訴訟。
江蘇法治報、騰訊新聞、江海南通等多家媒體對本案進行跟蹤報道。案例也成功入選“2023年度長三角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作指導案例”。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多部門聯合辦理的建築垃圾違法傾倒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賠償責任合理分配、科學確定賠付方案、聯動推進磋商索賠、賠償責任有效落實等方面積累了較好的經驗,為各職能部門今後在辦理同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參考。
1.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部門索賠職能。南通市在全國地級市率先出臺《關於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方案》,將建築垃圾違法傾倒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職能明確到城市管理部門。本案由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生態環境部門全面指導,城管部門開展索賠,三方共同辦理,本案也成為江蘇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門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2.突出修復優先,確保賠償落到實處。南通市突出修復優先理念,鼓勵當事人自行開展修復,通過保證金形式確保修復落實到位。本案中三部門與周某某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磋商協議,指導賠償義務人自行委託第三方開展修復;賠償義務人先行繳納保證金保障修復順利推進。
3.部門協同聯動,合力推進案件辦理。本案由檢察機關、公安、城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屬地區鎮共同參與,是南通市迄今為止聯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部門最多的案件。本案案發後第一時間由檢察機關介入,全程參與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磋商、修復等工作,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刑事污染案件查辦同步推進。同時,本案涉及賠償責任人較多,違法程度又各不相同,檢察機關深度參與案件辦理,強化主要責任人賠償義務,在賠償責任合理分配、科學確定賠付方案、聯動推進磋商索賠、賠償責任有效落實等方面提供了強力保障和規範指引。
4.延伸辦案效果,推進區域環境治理改善。通過本案辦理,有效打擊了非法填埋固廢的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震懾。在此案成功辦理的激勵下,南通市各部門再次加大協作力度,推動出臺《關於常態化打擊整治跨區域非法轉移、傾倒建築垃圾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在全市範圍內持續保持依法整治的高壓態勢,對偷運、跨區域填埋垃圾“零容忍”。
(辦案單位:啟東市城市管理局,報送單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擅自傾倒、填埋建築垃圾,違反建築垃圾管理的規定,破壞生態環境,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本案中,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和城管部門等單位聯合辦理非法填埋建築垃圾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案件,在賠償責任確定、賠付方案制定、推進磋商索賠、賠償責任落實及環境修復效果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結果,為解決建築垃圾私拉亂倒問題和實現受損環境修復提供了經驗和借鑒。
辦案單位充分認識到該案件的特點,明確部門職責、堅持修復優先、多部門協同聯動,高效推動了案件的辦理,並延伸形成了長效治理制度。在懲罰的同時,更加注重環境的修復和治理,加大違法成本,不僅可以有效打擊非法填埋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對建築垃圾私拉亂倒形成強有力震懾,同時還依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取得了良好的環境和社會效應。(陳家瓏 北京建築大學 教授)
八、湖南省益陽市某砂石公司違規採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根據2023年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某砂石公司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間,在益陽市沅江巴南湖採區存在越界、超量、超時開採等問題,破壞了湖南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生態環境資源。
2.調查評估
2023年9月,益陽市水利局、生態環境局在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援下,聯合益陽市農業農村局、林草局等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益陽市水利局與賠償義務人共同委託開展鑒定評估工作,對本次事件中採砂區域及周邊土地資源、河道地形地貌、岸帶穩定性、水文情勢、水質、岸帶生境和水生生物等進行損害確認、因果關係分析和損害量化。經量化評估,案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3863.58萬元,其中洲灘、岸帶生境修復費用2444.74萬元,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功能損害費用1338.28萬元,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77.05萬元,陸生生物多樣性損害費用3.51萬元。
3.磋商情況
2023年12月,益陽市水利局、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依據鑒定評估報告開展磋商,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具支援磋商意見書,沅江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自然資源等部門和行業專家代表,環境保護志願者代表參加磋商會議。最終達成磋商協議,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全部修復和賠償責任。
4.修復情況
賠償義務人于2023年12月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341.79萬元。2023年年底開始,賠償義務人根據《湖南省沅江市巴南湖可採區2019-2022年採砂實施後評估報告》中的修復方案,開展岸坡修復、岸線修復、洲灘修復、水生生物修復、監管監測工程、其他輔助工程六大工程。2023年-2027年,每年在沅江市白沙長河小河咀水域依據《湖南省沅江市巴南湖可採區2019-2022年採砂實施後評估報告》進行增殖放流。現已完成2期,後續三期已出具承諾書承諾定期完成。
2024年6月,賠償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沅江市巴南湖採區生態修復進行跟蹤評價;9月,通過了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的整改銷號驗收;11月,經賠償義務人申請,在湖南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檢察院等部門聯合銷號驗收的基礎上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驗收,基本達到了預期修復效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濕地自然保護區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前沿陣地,洞庭湖濕地又有“長江之腎”的稱號。本案涉及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建設大美洞庭湖,是益陽市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守護好一江碧水”殷殷囑託的充分體現,其探索的多方式賠償、多維度修復等做法對長江流域生態修復具有一定的借鑒與啟示意義。
1.高位統籌、協同發力,統籌推進案件辦理。益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相關市直部門緊密配合、同向發力,是一次大規模的跨部門合作嘗試。市水利局發揮&&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作用,積極邀請相關部門共同開展調查;市生態環境局指導相關業務,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充分發揮各自職能職責方面的優勢,積極配合辦理好案件。
2.修復優先、貨幣賠償為輔,應賠盡賠彰顯環保底色。本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損害事實進行了分類定性、精準處置,對能原地修復的損害,進行了有效修復;對無法原地原樣修復的損害,進行了分期替代修復;對完全無法修復的損害,進行了貨幣賠償;同時由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確保了賠償無遺漏。
3.跟蹤評價、公眾參與,確保修復效果。本案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生態修復進行跟蹤評價,確保了修復措施的有效性,切實保護好南洞庭湖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邀請地方行業專家代表、環境保護志願者代表參與磋商會議,對增殖放流開展多重新聞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環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推動社會共治。
4.多措並舉、生態優先,系統治理成效顯著。本案通過實施洲灘、岸帶生境修復,增殖放流,陸生生物多樣性損害賠償修復項目,有力恢復並加強了南洞庭湖的生態多樣性,對長江流域同類水生態修復案件辦理具有借鑒意義。
(辦案單位:益陽市水利局、益陽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湖南省水利廳、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採砂導致生態破壞而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其典型意義主要表現為,基於對生態環境損害類型的精準認定,合理適用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不同責任承擔方式。
本案中賠償權利人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為依據,將案涉生態環境損害具體化為洲灘和岸帶生境損害、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功能損害、陸生生物多樣性損害、水生生物資源損害。針對不同的損害類型適用了不同的修復方式。其中,對於能夠修復的洲灘和岸帶生境損害,要求責任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並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進行了量化;對於修復期間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功能的損失,要求責任人繳納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對於不可修復的陸生生物多樣性損害,則要求責任人繳納永久性損害賠償金。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水生生物資源損害這種永久性損害,本案並未直接適用繳納損害賠償金這種責任承擔方式,而是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要求責任人實施增殖放流。通過開展替代修復,更好地契合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修復為中心的功能定位。
綜上,本案無論是對生態環境損害類型的識別,還是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的選取,都較為準確、合理,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示範和引導意義。(王社坤 西北大學 教授)
九、貴州省黔南州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兩家企業違法建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12月22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黔南州督察發現羅甸縣蒙江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記憶體在違法建設,嚴重影響保護魚類及其生存環境問題。
2.調查評估
經黔南州農業農村局聯合州水務局調查,黔南州羅甸縣某水務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的大壩和某電力有限公司建設的水電站在羅甸縣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保護區範圍內。兩個工程均未通過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影響專題論證,也未建設過魚設施,工程壩體阻斷魚類洄遊,形成的庫區淹沒激流型魚類産卵場,影響激流型魚類繁殖,對羅甸壩王河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生存環境造成損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黔南州農業農村局與兩家公司共同委託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評估認為,某電力有限公司水電站、羅甸縣某水務公司大壩工程建設運作對蒙江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其中某電力公司水電站造成斑鳠(hù)流水型河流生境5.66 km生態功能服務完全喪失;羅甸縣某水務公司大壩工程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態服務功能季節性損失,認定羅甸縣蒙江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共計約為5753.06萬元,賠償資金用於壩王河斑鳠棲息地恢復重建工程3789.06萬元、保護區斑鳠種群重建工程1915萬元、鑒定評估費49萬元(已支付)。其中,羅甸縣某水務公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約為3037.81萬元,某電力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約為2715.25萬元。
3.磋商情況
2022年11月4日,黔南州農業農村局組織召開磋商會議,與賠償義務人就簽訂磋商協議達成了一致。2022年11月5日,黔南州農業農村局分別與某電力公司、羅甸縣某水務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2022年12月,黔南州農業農村局與兩家公司共同申請,取得了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司法確認。
4.修復情況
根據賠償協議,當地實施了斑鳠棲息地及産卵場重建工程。水務部門組織實施拆除涉案水壩和電站,並進行生態修復,增加了25km河流生境用於作為斑鳠棲息地及繁衍場所。修建羅甸縣八吝大壩過魚通道,並於2023年12月通過驗收。編制保護區資源管控方案及中長期魚類增殖放流計劃,有序開展增殖放流工作。截至2025年6月,在保護區水域累計放流鰱、鳙100萬尾,斑鳠12.14萬尾,南方白甲魚15萬尾。有效恢復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斑鳠等魚類野外生態種群數量,同時提升了保護區水域水生生物物種的豐富度和種群密度。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1.本案是“多因一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案公司建設的工程違反相關規定,共同造成了羅甸縣蒙江壩王河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破壞。為推進案件的辦理,黔南州成立了州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水務等相關部門參與的案件辦理專班。黔南州農業農村局抽調執法、水産、法律方面的業務骨幹參與辦案,有力推進了案件的辦理。
2.充分考慮義務人的困難確定分期賠償,推動磋商協議的順利達成。在磋商過程中,面對高額的賠償金額,義務人提出延期繳款、分批支付的請求。在充分考慮企業承受能力的情況下,賠償權利人本著既要維護修復生態環境,也要助力減輕企業負擔的思想予以積極回應,實現了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3.本案對河流生態環境採取異位修復,同時通過增殖放流適宜數量的性成熟斑鳠親魚、成魚和幼魚,實現斑鳠棲息地和斑鳠種群恢復重建,對提升紅水河生物完整性指數具有積極意義。
(辦案單位:黔南州農業農村局,報送單位:貴州省農業農村廳、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水産種質資源保護領域的一次重要實踐,意義重大。
一是有利於加強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水産種質資源是水産養殖種源保障的重要物質基礎。本案中兩賠償義務人“未評先建”,未科學合理採取修復措施,導致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警示涉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項目單位,必須履行影響專題論證義務。
二是深入踐行“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理念。本案統籌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綜合考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生態保護實效要求,立足紅水河流域,綜合採取種群重建、河流異位修復、過魚通道建設等生態修復措施,堅持保護與發展並重,最終實現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水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
三是探索出一條可複製、可推廣的涉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生態損害賠償新路徑。本案由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生態環境、水務等相關部門參與,部門配合緊密,為案件處理提供了有力支撐。農業農村(漁業漁政)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科學量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並通過磋商確認兩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司法確認強化了賠償責任履行的強制性,避免責任推諉,確保賠償責任得到有效履行。(唐議 上海海洋大學 教授)
十、山東省青島市黃海船舶污染事故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4月,一艘外籍油輪與一艘外籍雜貨輪在青島外海發生碰撞,導致船載貨油泄漏入海,構成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事故發生後,山東省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海面溢油及上岸(島)油污最終得到有效控制和清理。
2.調查評估
事故發生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青島市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問題進行分析研判,組織專業力量成立索賠工作組,並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監測評估。經過評估,確定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及相關費用共計43917.35萬元。
3.訴訟情況
2021年8月,青島海事法院裁定准許相關油污責任保險人設立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2021年9月,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就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及相關費用向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2021年12月,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損失及相關費用43917.35萬元,並就上述費用在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受償。2023年12月,青島海事法院作出判決,支援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全部訴訟請求。2024年12月,青島海事法院作出基金分配裁定,按照13.63%的分配比例,確認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最終獲賠金額為6212.4158萬元。
4.修復情況
獲賠資金現暫存于青島海事法院案款賬戶,後續將按資金使用相關規定統籌用於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評估,以及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維護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上溢油導致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案件具有事故涉案主體複雜多元、證據固定難度大、國際國內法律適用複雜等難點特點,其在訴訟路徑選擇、索賠方案設計、證據收集固定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做法,對後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1.省市聯動,高效推動索賠工作開展。該案發生後,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成立索賠工作組,全程指導各方面規範固定涉案證據,並多方聯繫司法行政、海洋、海事等相關部門,推動數據共用和證據協同固定,確保了索賠工作順利推進。
2.專業支撐,紮實做好證據收集固定。工作組專門編制了《船舶污染事故索賠工作指引》和《索賠證據清單》,為索賠取證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引。在取證過程中,組織執法、監測等力量對海水、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底棲生物、沉積物等多個項目進行多點位、多頻次採樣。同時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低空巡查、船舶監測等技術手段精準監測污染範圍,確保索賠證據紮實有效。經過多輪庭審質證,相關證據得到法院認可。
3.依法依規,全力爭取損失應賠盡賠。根據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實行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通過提交溢油污染與海洋生態環境受損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有關證據,明確了該案的被告。船舶油污損害的特殊之處在於,船舶所有人可以通過設置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來限制賠償金額。該案中,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密切關注涉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情況,及時向法院申請債權登記。此外,本次事故還對天然漁業資源造成損失,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另案向被告提起天然漁業資源損失及修復費用賠償訴訟。青島海事法院于2023年12月判決支援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的訴訟請求,對本次事故導致的天然漁業資源損失43271.9萬元及利息予以確認。2024年12月,青島海事法院作出基金分配裁定,確認農業農村(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最終獲賠6170.5145萬元用於修復天然漁業資源。
該案涉及的合理恢復措施費用主要為海洋生境修復費用、生物種群恢復費用。被告提出了未説明將要採取何種修復措施及合理費用、與清污費用重合、與漁業損害修復費用重合等11個方面的問題,對此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向法院出具書面質證意見、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等方式,在法庭審理中逐一質證答辯,最終實現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判決認可的結果。
(辦案單位: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單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專家點評
本案中,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在船舶碰撞溢油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開展專業監測和評估,協調司法、海事等多部門成立索賠工作組,高效推動了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辦理。
針對船舶污染事故涉案主體複雜、舉證難度大的情況,辦案單位依託系統性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覆蓋海水、沉積物、浮游生物、底棲生物等關鍵要素,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等先進技術手段,構建起科學完整的證據鏈,還推動了“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適用,使責任主體清晰、賠償依據充分,得到法院全面認可。獲賠資金將統籌用於近岸海域的生態監測和修復,既實現了對受損生態環境的有效救濟,也為提升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提供了保障。實現從“事故應對”到“長效保護”的延伸,為我國後續涉海環境污染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姚子偉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