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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標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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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綜合處、法規處、標準管理處(環境健康處)、損害賠償指導處(行政復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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