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二)內設機構
綜合處、法規處、標準管理處(環境健康處)、損害賠償指導處(行政復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