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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標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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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態環境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歸口管理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發送生態環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規後評估。指導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社會組織和有關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歸口管理部法律顧問和國際公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解釋,配合司法機關做好司法解釋工作。組織開展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擬訂相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和標準制訂技術規則,承擔標準立項、協調和審核報批等工作,制訂基礎類標準和生態環境基準,組織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承擔地方標準備案。組織管理環境與健康有關工作,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法規後評估、普法等工作。

  2.法規處。承擔立法、合法性審查、法規文件清理等工作。

  3.標準管理處(環境健康處)(簡稱標準處)。負責標準綜合協調和管理、環境健康相關工作。

  4.行政復議處(簡稱復議處)。負責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應訴、法律顧問、公益訴訟、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依法行政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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