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要素保障,持續釋放改革效能,以高水準保護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環評制度銜接聯動、優化環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堅持試點先行、穩步推進、及時推廣,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執法監督閉環環境管理體系,發揮制度合力,協同推進經濟高品質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
(二)工作原則
加強聯動、提升效能。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制度高效聯動,發揮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間,優化環評管理,提升源頭預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發展。統籌從宏觀到微觀、從源頭到過程各項管理要求,優化管理流程,強化環評保障,提升環評效率和品質,服務高品質發展。
綠色引領、守牢底線。堅持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理念,加強宏觀管控,嚴格生態環境準入,引領、推動産業綠色發展,守牢生態環保底線。
嚴格監管、注重實效。加強與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聯動,嚴格監督管理,推動責任落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生態環保要求落實到位。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總體完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執法監督等制度銜接更加順暢,基層審批、評估能力進一步提升,資訊化支撐水準顯著增強,事中事後監管水準和企業落實環評責任意識持續提升,環評工作進一步優化。到2027年,試點成果規範化、制度化取得積極進展,制度合力進一步發揮,源頭預防作用進一步提升,守好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
二、加強制度銜接聯動
(四)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作用。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字化管理,建設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資訊平臺,強化共用共用,開發環境準入研判、選址選線環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務規劃編制和項目招商引資等科學決策。鼓勵開發資訊平臺的網頁端、移動端,面向企業、公眾和第三方技術機構共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成果。
(五)結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優化産業園區規劃環評。産業園區規劃環評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簡化與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産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的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充分銜接成果中關於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識別和制約因素分析、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等內容。加強對産業園區環境品質現狀和變化趨勢、污染物減排潛力和總量控制、環保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等的分析論證。結合規劃産業發展任務,進一步明確産業園區生態環境準入和跟蹤監測等要求,提出規劃優化調整的對策建議。
(六)銜接排污許可探索推進“兩證審批合一”。生産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週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酒、飲料製造業,紡織服裝、服飾業,製鞋業,印刷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業,自來水生産和供應業,天然氣鍋爐等十二類建設項目,在企業自願的原則下,可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建設過程中發生環評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不屬於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
三、深化環評改革試點
(七)按程式實施聯動改革。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參照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産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進一步細化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産業園區要求。明確納入試點的産業園區申請、跟蹤評估、退出等程式規定,形成園區名錄報我部,並向社會公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展改革試點,評估不合格的退出改革試點。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不得納入此次改革,不得簡化管理要求。
(八)試點推進一批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納入試點的産業園區內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佈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生態環境部將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
(九)推廣一批報告表“打捆”審批。納入試點的産業園區內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塑膠製品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等九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報告表項目,可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並明確相應企業的環保責任。納入試點的産業園區內生産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産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製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十)簡化一批報告書(表)內容。已完成環評的産業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港口、航運、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産業園區內建設項目依託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並運作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依託設施分析內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設置決定書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十一)試點優化完善一批項目環評總量指標審核管理。充分用好總量指標重點保障政策,納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或批准的規劃和政策文件的建設項目,地市級行政區域內總量指標不足時,在滿足區域環境品質改善要求的基礎上,可在省級行政區內統籌調配予以支援,具體辦法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區分建設項目輕重緩急,優先保障環保指標達到先進水準,且在“十四五”期間可以投産或達産的建設項目。“先立後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於本行業或非電工業行業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後産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納入試點的産業園區內,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環評審批中,建設單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説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並納入管理臺賬。
(十二)繼續開展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環評試點。深入推進將減污降碳協同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産業園區規劃環評和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的試點工作,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案例。立足於完善現有環評體系,推動形成污染物與溫室氣體管理統籌融合的環評技術方法和管理制度,銜接現有碳排放管理體系,有效發揮環評制度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源頭預防作用。嚴格落實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控要求。探索在煤炭開採、油氣開採、垃圾填埋和污水處理等行業項目環評中開展甲烷管控研究。
四、牢牢守住生態環保底線
(十三)嚴守環境準入底線。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總要求,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堅持依法依規審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項目環評一律不予審批;堅持生態環境品質只能向好不能變差的底線,持續改善環境品質,不斷提升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對“兩高一低”項目,要堅決遏制盲目發展,重點關注環境影響分析及污染防治設施、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有效性,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研究推進新污染物環評工作;對承接産業轉移項目,要重點關注與承接地環境品質底線和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等相符性;對“公園”類項目,要防止違規“圈水圈地”,重點關注用水用地的環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態需水;對生態敏感項目,要優先避讓環境敏感區,重點關注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以及各類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分析和對策措施;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要關注輿情、及時回應,防範化解環境社會風險。
(十四)加強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對鐵路、公路、軌道交通、機場項目,應重點關注環境敏感區的生態環保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採取有效噪聲振動控制措施,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對水利水電項目,應重點關注生態流量泄放、過魚、增殖放流、分層取水、棲息地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對煤炭、黑色金屬礦、有色金屬礦、化學礦採選類項目,應重點關注土壤和地下水保護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煤炭、油氣開採類項目還應關注禁採限採、煤矸石、泥漿及污水處置和綜合利用、生態修復、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潔運輸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對涉尾礦庫項目要強化選址論證,應重點關注防滲、排水(回水)、揚塵對周邊及下游土壤、水體、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對涉危險廢物項目,應重點關注危險廢物産生情況和利用處置情況。對港口碼頭項目,應重點關注水生生態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推動清潔集疏運體系建設,減少運輸造成的排放污染。
加強生物多樣性評價和保護。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要求,加強生態本底現狀調查,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調查監測與影響分析,關注建設項目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完整性、穩定性的影響,針對珍稀、瀕危、保護物種和極小種群物種及其棲息地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保護措施,強化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對生態敏感目標的監測。沙化土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環評中應依法納入有關防沙治沙內容,減緩對沙化土地的影響。鼓勵對生物多樣性評價方法、保護措施開展探索研究,強化保護成效。
(十五)推進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環評、排污許可與執法監管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項目環評批復落實的可操作性,探索涵蓋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生態環保設施及對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內容的重點執法清單。夯實屬地監管責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提出的生態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及運作效果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執法,加大環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及不落實環評要求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省際交界地帶的産業園區和鋼鐵、焦化、火電等項目,嚴格落實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要求,加強源頭防控和執法監管。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棲息地保護、生態調度、環保搬遷等對策措施不落實或落實進度緩慢的,依法實施通報、約談或限批。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突出的,規劃環評要求落實不力導致區域環境品質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的,按有關要求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鼓勵利用衛星遙感、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監管,推動水利水電項目及時將生態流量、分層取水、過魚等監測數據接入有關資訊平臺。
五、加強基層能力建設
(十六)加強面向基層的指導幫扶。鼓勵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及其他管理制度銜接聯動機制研究。加強對基層環評管理的針對性培訓,將基層行政審批部門統一納入政策指導、業務培訓範圍。充分利用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諮詢平臺和技術評估專家庫,推進遠端幫扶、“線上會診”,指導、幫助解決基層環評審批管理遇到的困難。
加強對基層環評審批的監管。通過日常檢查、復核等方式加強對環評文件品質、審批品質的監管,將基層行政審批部門統一納入監管工作體系,強化全鏈條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復核工作機制,按季度或定期開展復核,並推進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加強從事技術評估和復核工作的第三方技術機構管理,推動加強技術能力建設,原則上應要求配備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並對技術評估和復核結論負相應責任。推進環評審批全程網辦,實施受理、評估、審批全程留痕和資訊公開。
(十七)提升基層技術能力。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開展環評審批許可權梳理和承接效果評估,確保與基層能力相匹配。加強技術評估能力建設,鼓勵省級評估部門為各市重大項目環評審批開展技術評估服務,鼓勵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使用全市審批和技術評估力量。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並組織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報告書項目和較複雜的報告表項目開展技術評估,並將評估費用納入財政預算。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環評與排污許可技能比武,不斷提升基層管理能力和水準。
提升基層資訊化能力和水準。加快推廣應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統籌登錄系統開展線上審批、聯通系統開展數據共用兩種形式,分類施策推進,2024年底前基本實現全國環評審批部門全覆蓋。加快推進環評文件智慧復核在基層環評審批中的應用,推動審批提質增效。持續做好對地方的數據共用,為屬地監管提供數據支援,加強數據挖掘應用,對有關趨勢性、苗頭性問題開展分析研判。
(十八)加強組織實施。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實施,及時細化工作要求,並加強對基層的指導監督,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因地制宜,細化改革試點的具體範圍、要求,同步加強效果評估和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基層的幫扶力度,加快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推廣應用,做好人力、技術和經費保障。及時總結凝煉有關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強宣傳推廣,營造良好氛圍,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進展和經驗做法。
本意見有關改革試點有效期自發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生態環境部
2023年9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9月20日印發
解讀:1.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