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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機關各部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各督察局,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執法工作實際,我部修訂了《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並經2023年第16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