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當前位置:首頁 > 要聞動態 > 直播訪談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答記者問

2024-01-05

2024-01-05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環執法〔2024〕2號,以下簡稱《規範》)。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規範》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範》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事關生態環境執法效果,關係黨委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修訂出臺《規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工作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對指導執法人員強化作風建設、規範執法行為、提升依法行政水準、樹立新時代執法隊伍新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2018年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後,執法機構名稱和執法人員名稱均發生了變化,執法機構由“環境監察”機構統一更名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由“環境監察”人員更名為“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改革也對執法人員全面統一著裝、完善執法資格管理、強化紀律約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提升行政執法品質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就全面提升行政執法品質和效能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印發的《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以下簡稱《原規範》)在規範現場檢查、排污費徵收、案件調查工作等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原規範》已不能滿足指導隊伍建設、規範執法人員行為的需要,需要修訂出臺新的《規範》。
  問:《規範》對於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範》明確“執法人員”是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生態環境執法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問:與《原規範》相比,《規範》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新修訂的《規範》在適用範圍、具體內容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
  在適用範圍上,《原規範》規定“環境執法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案件調查、排污費徵收和督查時,適用本規範。”綜合執法改革後,按照《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4號)等文件要求,執法人員工作職責發生了改變,將適用範圍修改為“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範。”
  在具體內容上,一是增加了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對執法工作中的規範著裝、文明用語、接待群眾、行為舉止、規範用車進行了規範。二是對執法工作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按照亮證告知、現場檢查、全過程記錄、調查取證、執法公示、行政強制的順序逐條進行了規範。三是增加了廉潔執法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在廉潔執法方面提出了不違規辦案、不以權謀私、不收受財物、干預記錄和保密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加強執法稽查的內容,明確將《規範》的執行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執法稽查範圍。五是修改完善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違反《規範》內容的,要求及時予以糾正,並由有管理權的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六是給予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一定的自主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也可參照制定輔助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問:《規範》施行後如何做好貫徹落實?
  答:一是要積極做好宣傳解讀工作,通過學習培訓、印製學習手冊等方式,教育引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規範》內容,嚴格落實相關要求。二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規範》落實情況納入執法稽查範圍,加強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三是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確保《規範》落地見效。

  下一步,我們將以《規範》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規範執法行為,強化作風建設,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努力提升執法隊伍作風形象和依法行政水準,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中的主力軍。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