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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於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的通知
環大氣〔2024〕5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關於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於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月19日印發
解讀: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關於推進實施焦化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