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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通用要求》答記者問

2021-05-20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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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通用要求》(GB 8999-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通用要求》(以下簡稱《通用要求》)修訂背景、原則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用要求》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輻射監測是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重要基礎,是核與輻射應急工作的技術支撐,是生態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品質是輻射監測工作的生命線。
  上世紀80年代末,國家先後發佈《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一般規定》(GB 8999-1988)和《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品質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對規範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工作、確保監測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家發佈《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ISOIEC17025-2017),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對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技術能力、品質管理等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
  2017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的意見》,要求健全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對輻射監測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必須進一步加強品質保證工作。原標準GB 8999-1988、GB 11216-1989已不能滿足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和資質認定工作的需要,對這兩個標準進行修訂非常必要。
  問:《通用要求》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本次修訂時遵循以下幾個總的原則:
  一是本標準在原標準《電離輻射監測品質保證一般規定》(GB 8999-1988)、《核設施流出物和環境放射性監測品質保證計劃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基礎上進行整合,並且與現行的相關法規和標準相協調。
  二是充分反映國內輻射監測機構的經驗反饋,以及國家對環境監測品質保證的要求,並參考國際上關於輻射監測品質保證的相關要求,與國際接軌。
  三是確保質保措施覆蓋電離輻射監測全過程,包括監測計劃的制訂、採樣、現場監測、樣品運輸與保存、樣品處理、分析測量、數據處理、報告編制等。
  問:與原標準相比,《通用要求》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一是增加“規範性引用文件”“品質管理體系”“附錄A 低本底測量裝置的泊松分佈檢驗方法”,調整優化部分術語和定義;
  二是完善品質保證計劃。完善監測依據的技術性文件、監測人員等影響監測數據品質活動的品質保證要求。刪除了品質保證機構對上級機構負責等行政管理條款。
  三是加強人員管理。增加現場監測人員應不少於2名,監測和品質管理人員的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要求。
  四是完善計量器具管理。增加自動站儀器設備期間核查和數據存儲相關要求。
  五是完善樣品和測量的品質控制。增加水樣中加入化學穩定劑的條件。量化了品質控制樣品數量等主要品質控制指標。
  六是完善記錄與保存和監測報告要求。明確原始記錄應包括監測過程的技術活動原始記錄,增加重要數字資訊應雙機備份保存要求。明確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監測機構應滿足資質認定相關規定。
  七是加強品質保證核查。引入“品質管理PDCA迴圈”理念,增加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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