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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同志就《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答記者問

2022-05-26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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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佈《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指南》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南》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我國有近萬座尾礦庫,尾礦庫數量大,分佈廣。尾礦庫環境管理基礎薄弱,加之尾礦庫污染隱蔽性強,一些尾礦庫鄰近重要河流、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環境敏感目標,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運作和管理不規範,環境風險隱患較為突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尾礦庫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2022年7月1日即將生效的《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6號)明確要求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出臺《指南》將有效指導尾礦庫運營、管理落實尾礦庫環境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和規範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防範和化解尾礦庫環境風險。
  問:《指南》編制的主要目的?
  答:《指南》用於指導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以及指導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自行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明確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查什麼、怎麼治、如何管”的具體工作要求。
  《指南》指導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有效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形成污染隱患排查、污染隱患治理、治理成效核查的管理閉環,建立尾礦庫環境管理臺賬,不斷提升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水準。
  問:《指南》的主要內容?
  答:《指南》共包括3個章節和附表。第一章“總則”包括編制目的、適用範圍、編制依據、術語和定義等。第二章“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主要明確省級、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要求和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第三章“排查治理工作方法及要點”包括資料收集、現場排查、治理及成效核查的工作內容。附表1是建議收集的尾礦庫資料清單,附表2分為運營(含在用、停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表(附表2-1)和封場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表(附表2-2),附表3是尾礦庫治理成效核查表,附表4是尾礦庫特徵污染因子匯總表。
  問: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如何開展污染隱患排查治理?
  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是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其中,無主尾礦庫的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礦庫管理維護單位組織開展。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強化日常排查治理工作,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根據排查問題清單,結合日常排查治理情況,制定治理方案,實施“一庫一策”治理,明確具體治理措施、完成時間以及後續管理措施,消除污染隱患。同時按排版查治理內容及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尾礦庫環境管理臺賬。
  問:開展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生態環境部門需要做好哪些監管工作?
  答:《指南》發佈後,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尾礦庫立即組織開展一次污染隱患全面排查工作,建立排查問題清單,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對排版查問題清單及時實施治理,消除污染隱患。同時指導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建立尾礦庫環境管理臺賬。
  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完善常態化執法監管機制,對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開展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指導。對行政區域內一級環境監管尾礦庫監督指導每年不少於二次,並至少在汛期前開展一次;對二級環境監管尾礦庫每年不少於一次;對三級環境監管尾礦庫隨機開展抽查。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協調推進尾礦庫污染隱患摸底排查和常態化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執法監管和指導幫扶長效機制,重點加強一級環境監管尾礦庫的監督管理,同步完善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
  此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立足環境監管職責定位,依法依規做好尾礦庫環境監管工作的同時,按照“主動向前一步”的原則,在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過程中若發現尾礦庫安全設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應及時通報應急管理部門並做好記錄,同時提醒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自覺接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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