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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負責人就《地方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答記者問

2023-02-28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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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佈了《地方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1217-2023,以下簡稱《導則》),《導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有關負責同志就《導則》的制訂背景、原則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導則》制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農業面源污染是影響水環境品質的重要因素。水産養殖是重要的農業面源之一,其污染防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規範工廠化水産養殖尾水排污口設置,在水産養殖主産區推進養殖尾水治理。
  為推進水産養殖污染治理,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提出指導各地制定水産養殖尾水排放等標準規範;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要求沿海各省(區、市)按照地方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有關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臺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標準。為此,生態環境部研究制定了《導則》,用於指導和規範各地因地制宜制訂相關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導則》的制訂出臺,是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體現,有利於完善我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促進水産養殖業污染防治與綠色發展,持續改善我國水生態環境品質。
  問:我國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如何?
  答:我國是世界水産養殖第一大國,污染物排放量不容忽視。根據《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我國水産養殖業分佈在全國2843個區縣,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的年排放量分別為66.60萬噸、2.23萬噸、9.91萬噸和1.61萬噸,是工業源相應污染物排放量的0.73倍、0.50倍、0.64倍、2.03倍。其中,特別需要引起關注的是,水産養殖業總磷排放量已達到工業源的2倍。因此,加強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是保護和改善水環境品質的重要任務。
  問:地方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生態優先原則。圍繞地方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目標,分析當地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特徵,明確管控對象,提出合理控制要求,減少水産養殖尾水對水生態環境品質的影響。
  二是綜合施策原則。基於全過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進生態養殖,實施源頭減排。對封閉式水産養殖,開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和養殖過程式控制制,對開放式水産養殖,加強污染控制技術措施約束。
  三是分類分級原則。根據地方水産養殖方式、養殖週期、品種、規模、佈局等因素,科學設置不同類型水産養殖的排放控制方式。對於有尾水排放的,應結合排放去向,區分受納水體水質改善要求,合理設置排放控制項目,分級確定排放限值。
  四是適用可行原則。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應基於地方水産養殖業特徵和發展規劃制訂,並充分論證技術經濟可行性。按照循序漸進、逐步加強的原則提出管控要求,確保標準落地實施。
  問:制修訂地方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應開展哪些主要技術工作?
  答:制修訂地方水産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主要技術工作包括:地方水産養殖業調查、受納水體水環境品質狀況與流域/海域環境特徵污染物調查、標準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設置、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確定、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標準文本與編制説明編寫等。
  其中,調查工作是基礎,分類分區分級排放控制要求設置是核心,監測與實施監督要求確定是支撐標準落地實施的重要內容,環境效益與技術經濟分析則是提高標準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關鍵依據。
  為便於地方快速掌握水産養殖産排污和治理技術特點,《導則》附錄A給出了水産養殖生産過程和産排污環節説明,附錄B給出了水産養殖尾水主要處理技術介紹。
  問:《導則》如何指導地方進行分類分區分級的標準管控?
  答:關於分類。《導則》提出地方應基於當地水環境品質改善需求,針對不同的水産養殖類型,如針對海水養殖和淡水養殖,封閉式養殖和開放式養殖,池塘養殖和工廠化養殖,魚類養殖和貝類養殖等不同類型,分別明確管控方式。
  關於分區。對封閉式水産養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時,應根據環境功能目標和環境品質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一般來説,可將環境功能目標要求較高的受納水體或水質不達標受納水體作為重點保護水域,其他受納水體作為一般水域。
  關於分級。排向不同水域的水産養殖尾水,可要求分別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限值。排入重點保護水域的執行相對較嚴的一級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執行二級排放限值。
  需説明的是,地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水域分區和排放限值分級設計。對於未明確環境功能的受納水體,水産養殖尾水可參照執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排放限值,或者僅規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問:《導則》對設置尾水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限值提出哪些指導性要求?
  答:《導則》根據水産養殖業産排污特徵和對水環境的影響,將懸浮物、pH值、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5項指標作為尾水排放標準必選的基本控制項目。除此之外,地方可選擇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環境)、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排入海水環境)、色臭味、重金屬、抗生素等指標,以及地方水環境品質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標,作為尾水管控項目。同時,海水養殖尾水排向地表水體時應注意對鹽類物質的控制。
  《導則》區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規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確定方法。目前,水産養殖業尾水一般為直接排放,基於先進技術確定排向重點水域限值,基於可行技術確定排向一般水域限值。此外,為促進尾水迴圈利用,可通過調研確定單位産品基準排水量,包括單位養殖産品産量基準排水量或單位養殖水面面積基準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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