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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稽查辦法》答記者問

2024-01-07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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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稽查辦法》(環執法〔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稽查工作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對執法行為監督的一種形式,也是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準、實施內部糾錯的有力抓手。2014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環發〔2014〕116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實施9年來,各地生態環境執法規範化水準明顯提升,案件辦理品質明顯提高。但隨著省以下環保垂改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推進,各級執法機構層級和執法內容均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對稽查的主體、程式、內容進行調整。2023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提升行政執法品質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國辦發〔2023〕27號),要求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優化執法監督職責、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監督程式、責任體系等。因此,需要修訂出臺新的《辦法》。
  問:相比《原辦法》,新修訂的《辦法》在稽查定義上有何區別?
  答:《原辦法》規定,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省以下環保垂改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已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因稽查定位於內部檢查約束,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其派出機構進行內部稽查,符合稽查的職責定位。因此,《辦法》對稽查的定義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執法職責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問:與《原辦法》相比,《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在稽查內容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主要職能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開展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因此《辦法》將稽查內容規定為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情況,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情況和執行生態環境執法相關政策制度情況等。
  在稽查程式和流程上,為適應生態環境保護資訊化監管要求,新增“非現場方式稽查”,制定了簡易程式,明確“通過移動執法系統等非現場方式開展稽查”發現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稽查單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單位反饋稽查結果。
  在稽查責任體系上,《辦法》的修訂著眼于“內部監督、糾錯容錯”的工作定位,按照“強化層級監督和內部約束,完善糾錯問責機制”等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執法稽查工作。《辦法》新增了妨礙稽查的責任追究規定,強化了稽查保障;新增了責任認定的合理考慮因素,新增了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規定,明確了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7種情形。通過全面重構完善稽查體系,進一步強化了稽查工作的權威性、專業性、嚴謹性,也有利於增強執法人員工作信心和積極性。
  問:《辦法》施行後如何做好貫徹落實?

  答:一是積極做好宣傳、解讀和培訓工作,通過學習培訓、印製學習手冊等方式,教育引導各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內容。二是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辦法》要求開展執法稽查工作,規範執法行為,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三是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等活動,完善“大練兵”正向激勵和“執法稽查”反向約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推動執法隊伍建設邁上新臺階,切實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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