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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4-01-22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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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日前與相關部門聯合發佈了《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指南》的背景、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南》修訂有哪些背景?
  答:“十三五”期間,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會同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印發《關於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為加強工作指導,2019年,生態環境部印發《指南(試行)》。
  《指南(試行)》實施以來,地方積累了不少好做法,如結合水體用途/功能因地制宜開展治理,強化公眾參與和監督等;但也發現一些問題。如:排查範圍不清晰;個別地方存在將水體“一填了之”的情況;一些地方長效機制不健全,存在返黑返臭情形。有必要對《指南(試行)》進行修訂完善,一方面,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吸收地方好的經驗做法;另一方面,針對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要求。
  問: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綜合分析黑臭水體的特徵與成因,因水體類型施策,精準治污。二是經濟適用,利用優先。合理選擇低成本、易維護、高效率的治理模式。優先採取資源化利用、生態化等措施進行治理,降低治污成本。三是典型引路,注重實效。選擇典型區域開展試點示範,以點帶面推進治理。重點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黑臭水體,引導村民共商共治共管共用。
  問:農村黑臭水體識別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1.明確水體面積。多大面積水體應當納入農村黑臭水體排查範圍,原《指南(試行)》不明確,給地方工作帶來困擾。經反覆研究,綜合考慮治理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南》規定:原則上將水體面積200平方米及以上納入農村黑臭水體排查範圍,但群眾反映強烈的黑臭水體,可不限于上述要求。
  2.明確識別步驟。原《指南(試行)》規定農村黑臭水體依據水體散發濃烈氣味或顏色明顯異常感官特徵進行識別;對於感官判斷有爭議的農村水體,可對水體周邊居住村民等開展調查,進一步判斷水體黑臭狀況;當開展公眾評議有困難時,通過水質監測判定是否黑臭。執行中,地方對是否需要開展水質監測,仍存在疑惑。《指南》進一步明確,按照感官判斷、公眾評議、水質監測三個步驟,判斷是否為黑臭水體。前一步驟可判定為黑臭水體的,則不進行下一步驟。
  3.規定了不判定為黑臭水體的特殊情形。包括無污染源、僅透明度單項指標超標的水體;以及農村污水治理中作為污水收集、輸運和處理系統的水體,如收集農村生活污水並輸運至污水處理設施的加蓋的村莊邊溝等非管道收集系統形成的水體;本身作為污水處理系統一部分且運作正常的水體,如人工濕地、氧化塘等。
  問:如何對農村黑臭水體開展清單管理?
  答:《指南》明確,原則上將水域面積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體(較大面積黑臭水體)納入國家監管清單管理,水域面積不足2000平方米的黑臭水體納入省監管清單管理。省監管清單中水體面積較大、治理難度複雜的黑臭水體,視情調整進入國家監管清單。
  問: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總體要求有哪些?
  答:《指南》明確,一是整縣系統治理黑臭水體。堅持以污染源頭管控為根本,按照“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水系連通、生態修復”的基本技術路線,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整縣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治理。二是優先選擇資源化利用措施。根據水體用途或其用地分類和污染成因,結合村莊發展規劃、區域經濟水準和村民需求等確定治理思路,優先採用資源化、生態化治理措施。三是嚴控將水體“一填了之”。實施並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後,確因無水源而導致水體消亡的,在水利、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變更土地利用類型的情況下,徵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方可採取覆土填埋等措施。
  問:農村黑臭水體治理長效管護機制包括哪些?
  答:《指南》明確,一是水體巡查和保潔制度。鼓勵河長制湖長制體系向村級延伸,鼓勵建立農村環境網格員制度。有專人負責,定期巡查和保潔水體(如打撈水面垃圾、枯枝敗葉等)。二是污染治理設施管護制度。做好農村黑臭水體源頭治理設施管護,特別是廁所糞污、畜禽糞污、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等設施管護。三是村民參與制度。鼓勵將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及治理情況、長效管護機制(包括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聯繫方式等),以行政村為單位通過公告欄等便於群眾知曉的方式向村民公開。鼓勵通過“二維碼”掃一掃等手段,暢通群眾問題舉報和資訊反饋渠道。四是社會監督制度。每季度,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將本行政區域內新增納入國家、省監管清單的黑臭水體,完成治理的農村黑臭水體通過政府網站或本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問:治理成效如何進行驗收?
  答:《指南》明確了水體不黑不臭、完成水體治理措施、建有長效管護機制、群眾滿意、公示無異議等5條驗收標準。
  達到驗收標準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季度對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進行自查自評,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指導並核實本行政區內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完成情況。其中納入國家監管清單的農村黑臭水體應組織進行逐個核實,並報生態環境部銷號。對銷號後出現返黑返臭、難以立行立改,特別是控源截污措施不到位的水體,生態環境部將取消銷號。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後重新驗收、組織核實,並上報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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