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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民用運輸機場綠色發展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4-04-03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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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與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推動民用運輸機場綠色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通知》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9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出席北京大興國際機場投運儀式,提出要把大興國際機場打造成為國際一流的平安機場、綠色機場、智慧機場、人文機場。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2020年7月,黃潤秋部長調研大興機場建設運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到大興機場建設運營的全過程、各方面,將大興機場打造成為綠色機場的典範、高品質發展的標誌性工程。
  民用運輸機場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航業是國家重要的戰略産業,是發展臨空經濟和樞紐經濟的重要戰略支撐,是滿足人民出行新需求的新擔當。隨著民用運輸機場的迅速發展和城市外擴,城市和機場的矛盾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由於機場噪聲等引發的輿情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根據國家“十四五”相關規劃,到2025年民用運輸機場數量要由2020年的241座增加至270座,大量樞紐機場面臨改擴建,帶來的噪聲、廢氣等綜合污染治理難度和生態保護壓力將進一步加大。同時,近些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雙碳”戰略、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新的環評技術導則,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機場項目需要在噪聲等污染防治、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在機場環評管理實踐中,雖然近年來相關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不斷完善,相關技術方法取得創新成果,環評管理成效明顯;但也還存在從源頭預防噪聲等污染問題的力度不夠、生態保護意識不高、綠色低碳技術相對滯後、部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環境管理落實不到位等難題。
  制定《通知》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綠色機場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舉措,也是推動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的具體行動,對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推動民用運輸機場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通知》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通知》重點針對選址階段、機場總體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內容、形式、程式進行了深入研究,細化了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新要求和相關實踐進一步強化了項目環評要求,強調源頭預防、過程管控和措施強化,旨在將綠色發展理念貫徹到機場規劃建設全過程、各方面。
  《通知》內容共包括4個部分,一是要求依法做好規劃和選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出依法開展佈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深化選址階段環境比選和影響分析論證、加強機場總體規劃環境影響研究和分析、協同聯動強化規劃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等要求。二是要求深化和規範機場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圍繞提升環評審批效能,提出項目環評實施聯動簡化、加強項目環評審批保障、強化項目環評動態管理等要求。三是要求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針對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出噪聲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環境保護、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管控、其他環境保護措施,以及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鼓勵開展綠色低碳機場相關科學研究等要求。四是要求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提出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監管、加強資訊公開等要求。
  問:《通知》在機場環評管理方面有什麼重大突破?
  答:《通知》是生態環境部門與機場行業主管部門首次在環評管理領域達成基本共識,對於機場行業環評管理來説,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一是探索了非政府編制規劃的管理模式。機場總體規劃是由機場管理機構或前期籌備部門編制,大多不屬於政府部門編制,不屬於《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的規劃編制機關範疇。《通知》創新管理思路,通過編制篇章的形式、以徵求意見的方式報送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民航局組織論證,提出生態環境保護優化意見和生態環保措施要求,實現機場規劃建設綠色發展。
  二是在項目層面真正實現了環評提前介入。《通知》要求在項目選址報告中增加環境影響比選和論證的相關內容,並徵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4E等級(含)以上的機場還應同步徵求生態環境部意見,能夠保障選址階段環境保護工作的有效參與,切實保障環評在源頭髮揮預防作用。
  問:《通知》在推進機場綠色發展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答:《通知》圍繞“綠色低碳發展”的核心內涵,結合綠色機場建設的經驗成果、先進技術,將近年來生態文明建設政策要求和污染防治攻堅戰重大舉措細化到項目環評管理中,分要素提出了適應綠色發展的生態環保具體要求,為地方強化項目環評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為行業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指導。
  一是嚴格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關於機場噪聲管理的具體要求,提出了源頭防控、功能置換、拆遷、建築物隔聲、依法在周邊劃定禁建區和限建區、加強噪聲監測等要求。二是強化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結合生物多樣性保護,提出了減少佔用、加強對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及生境保護、科學開展生態修復等措施。三是嚴格水環境保護措施。強化了雨污分流、廢水分類收集處置、中水回用等要求。四是嚴格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管控措施。提出了溫室氣體核算和排放控制要求,提出了新能源車輛和機械替代、清潔能源供暖、APU替代、減少尾氣及油氣排放、加強大氣環境監測等要求。五是其他環境保護要求。除主要影響外,對固體廢物處置、電磁輻射影響控制、環境風險防範等提出措施要求。六是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環評應明確施工期環境管理要求和施工期環境監測計劃,提出施工期污染控制、強化綠色工藝技術應用、建築材料迴圈利用等要求,鼓勵委託有能力的單位依法開展環境監理等環境管理服務。七是鼓勵開展綠色低碳機場的相關科學研究。在重大機場項目環評中,應根據機場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提出相關科研要求。
  問:在機場環評審批優化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通知》通過細化近年來環評改革和環評保障相關成果,進一步完善了行業項目環評管理制度體系,增強環評服務保障重大機場項目的能力。
  一是項目環評實施聯動簡化。對在選址階段、總體規劃階段已經開展相關環境影響論證並獲得生態環境部門認可的,在項目環評階段可以簡化相關內容。
  二是加強項目環評審批保障。要求將重大機場建設項目納入年度重大項目環評管理臺賬進行跟蹤協調,供油等工程可以與機場主體工程一併評價和審批,不得違規設置環評審批前置。
  三是強化項目環評動態管理。針對機場項目環評審批後,發生重大變動或5年內尚未建設的情形,依法進行了細化規定。
  問:《通知》如何加強機場生態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
  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既是機場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日常要求,也是解決實踐難題的舉措。《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建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方式,細化了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提出了依法公開資訊等要求,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一是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明確了機場建設運營單位建立環境管理體系、落實“三同時”制度、開展跟蹤監測及定期評估、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等主體責任,推動生態環保措施落地。
  二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細化了“三同時”監管、環評文件和自主驗收文件品質監管等要求。
  三是加強資訊公開。明確了建設單位環評資訊公開、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及執法等資訊公開要求,保障公眾權益。
  問:如何有效推動《通知》相關要求的落地實施?
  答:為保障《通知》順利實施,我們將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宣貫和培訓,製作“一圖看懂”等宣傳資料,採取政策解讀、培訓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民航管理局、環評機構、建設單位等的培訓。二是加快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和技術文件,規範機場選址和總體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三是持續開展文件實施效果評估,收集、總結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環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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