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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答記者問

2024-09-14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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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詳細了解《若干措施》出臺的背景、思路、主要任務、創新舉措、實施保障等內容,記者採訪了生態環境部綜合司相關負責人。 
  問:《若干措施》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答:長期以來,民營經濟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同時,民營經濟在污染減排、節能降碳、保護生態、綠色轉型升級等方面也做出積極貢獻,在發展綠色新質生産力、推動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黨的二十大提出“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202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出系統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致力於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對民營經濟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9年以來,生態環境部聯合有關部門先後印發實施《關於支援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的意見》《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援民營節能環保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對服務民營企業綠色發展作出安排,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以實際行動支援服務民營經濟。 
  本次出臺《若干措施》,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一系列新部署,進一步指導生態環境部門更好支援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發揮民營企業在推動綠色低碳高品質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增創民營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問:《若干措施》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若干措施》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兩個毫不動搖”,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立足生態環境部門職責,堅持穩中求進、問題導向、強化預期,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通過改革創新進一步優化便企惠企助企措施,積極回應民營企業反映的生態環境領域關切和實際問題,增強民營企業綠色發展能力與意願,強化對民營經濟綠色發展的技術、資金和政策支援,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引導和激勵民營企業在美麗中國建設和高品質發展中發揮更大重要作用。
  問:《若干措施》部署了哪些主要任務?
  答:《若干措施》圍繞4個方面,部署了重點任務。
  一是支援綠色發展。加快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項目碳減排量核算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産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引導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增加環境治理服務供給,推動大規模回收迴圈利用,支援企業提升廢舊資源迴圈利用水準。支援發展環保産業,引導環保企業延伸拓展服務範圍和服務領域,促進生態環保産業、節能産業、資源迴圈利用産業、低碳産業一體化融合發展。 
  二是優化環境準入。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準,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中遇到的問題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服務制。繼續實施環評審批“三本台賬”和綠色通道機制,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民營重大投資項目,開闢綠色通道。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在企業自願的原則下,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批合一”。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政策指導,對企業投資的同一建設項目,涉及生態環境領域多個行政許可事項的,要加強行政許可事項銜接。 
  三是優化環境執法。實行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持續規範涉企收費和罰款,定期清理規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收費事項,做好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仲介服務收費相關工作,推動治理變相收費、低質高價,切實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嚴禁生態環境領域“一刀切”,統籌民生保障和應急減排,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
  四是加大政策支援。強化財政金融支援,發展綠色金融,推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等模式創新。支援參與環境權益交易,鼓勵企業自主自願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參與全國碳排放權、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交易。支援創優和試點示範,鼓勵民營企業創建環保績效A級企業,並落實好相關激勵政策。建立綠色發展典型案例展示平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為打造美麗中國先行區作貢獻。
  問:《若干措施》提出了哪些創新舉措?
  答:解決制約民營企業綠色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優化民營企業發展政策環境,《若干措施》在環境準入、資訊填報、信用評價等多個領域,部署了多項新舉措。 
  在深化環評改革方面,提出有序推進環評分類管理,環評文件標準化編制、智慧化輔助審批試點,優化環評審批分級管理;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協同銜接,對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週期短的建設項目,在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後,新增産品品種但生産工藝、主要原輔材料、主要燃料未發生變化、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在優化總量指標管理方面,提出在嚴格實施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對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項目,免予提交總量指標來源説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並納入臺賬管理。
  在減少企業填表方面,提出充分利用環境統計、排污許可、環評審批等系統平臺已有數據,建立數據共用機制,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簡化報表填報,推動“多表合一”,探索“最多報一次”;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涉企報表填報減負改革試點等措施。 
  在規範信用評價方面,提出合理界定評價對象,堅持過懲相當,明確評價結果適用邊界條件;推進依法不予處罰資訊、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不納入環保信用資訊範圍;推廣環保信用承諾制度;健全企業環保信用修複製度,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引導企業“糾錯復活”,幫助企業“應修盡修”。 
  其他方面,《若干措施》還提出了支援大規模設備更新、加強生態環境科技支撐、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政策指導、強化財政金融支援等創新舉措。
  問:《若干措施》出臺後如何抓好落實?
  答:為確保各項措施順利實施落地落細,《若干措施》提出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機制;暢通民營企業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對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態環境問題,要快速反應、緊抓快辦。二是加強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的制修訂品質管理,標準發佈前制定實施方案,為企業預留足夠時間;加強生態環境法規、標準、政策等宣傳解讀和培訓,激發企業綠色發展內生動力。三是加強對民營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先進典型的挖掘總結;積極回應中小微企業的關切,多措並舉為企業紓困解難。持續強化輿論引導,營造支援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健康發展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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