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名錄》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佈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並適時更新”。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結合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要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情況,會同國家疾控局編制發佈了《名錄》,將18種(類)易於留存于土壤環境中且對生物體有毒性和致癌性的化學物質納入《名錄》,進一步提升有毒有害土壤污染物防控水準。
通過篩選出需要重點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質,進一步明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強化其監測監管,控制其産生、排放、滲漏、流失和揚散,提高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減少其對土壤的污染風險,保障土壤環境安全。
問:《名錄》的編制思路是什麼?
答:《名錄》的編制工作結合我國國情和國內外經驗做法,按照“該管”的原則,考慮這些物質的固有危害屬性,基於《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含第一批和第二批)收錄的40種(類)物質作為篩選基礎。進而,按照“能管”的原則,綜合考慮相關化學物質管控標準、檢測方法成熟度、是否具有水或大氣排放標準等因素,篩選出18種(類)物質納入《名錄》。
隨著生産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進入土壤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也在不斷增多,同時考慮到對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性的認識仍在不斷加深,名錄將分批發佈,此後根據相關研究進展,適時更新。
問:《名錄》包含哪些污染物?有什麼危害性?
答:《名錄》收錄了18種(類)化學物質,包括:鎘及鎘化合物、六價鉻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鉛及鉛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氰化物、1,1-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苯、二氯甲烷、甲苯、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2,4-二硝基甲苯、苯並[a]芘、苯並[b]熒蒽、苯並[k]熒蒽。
從成分組成來看,這些物質包含有機物12種(類),重金屬及無機化合物6種(類)。從危害來看,這些物質均為固有危害性較大的物質,且易於留存于土壤環境中,對水生生物具有急性或慢性毒性,對人體可産生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效應以及其他高危害特性。
從行業來看,根據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這些物質共涉及一級行業分類3類,分別是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涉及二級行業分類22類;涉及三級行業分類69類;涉及四級行業分類177類。
問:如何推動《名錄》落地實施?
答: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後續政策解讀。面向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培訓,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斷提升土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控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