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法定義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2021年,我部印發了《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指南),指導重點監管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十四五”期間,累計推動1.7萬餘家重點監管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及一輪“回頭看”,整治了一批隱患點。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典型問題和需求,有必要優化試行指南相關內容,提高可操作性,同時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主要體現為:一是需進一步突出工作重點。對地上設施的排查,安全生産管理等工作均會關注且排查頻次更高、成效更好;同時企業對埋地或接地儲罐、池體、管道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高風險的隱蔽性設施,重視程度不夠、排查成效不佳。二是需強化對隱蔽性設施排查的指導。目前以目視檢查、資料檢查為主,難以發現隱患。三是需進一步明確隱患判定和整治標準。目前自由裁量空間大,部分企業排查不準確、敷衍整治。
與此同時,“十四五”以來,隱患排查整治的技術體系初步成型、監管機制逐步健全,各地方、各企業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也為標準制訂奠定了堅實基礎。
問: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繼承與發展相結合。在繼承方面,標準充分借鑒吸收了試行指南的主體內容,包括總體工作流程、各環節關鍵技術要點等,保持了技術體系的連續性。在發展方面,聚焦“十四五”實踐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和需求,在試行指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技術要求,提高可操作性。
二是減負與倒逼並重。聚焦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真隱患、真問題,優化排查對象、簡化成果材料等,在保證工作成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突出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執行力,明確建立制度重在實施排查整治,並配套細化了質控要點,為監管提供依據,倒逼企業履責。
總體而言,標準力求在提升工作品質與減輕企業負擔之間找到平衡,既保證土壤地下水環境安全,又服務企業高品質發展。
問:標準同試行指南相比,重點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答:標準結合實踐經驗和問題,重點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排查範圍進一步聚焦。突出工作重點和薄弱點,排查範圍精準聚焦風險較大的隱蔽性設施、重點場所防滲阻隔設施,同時強化同安全生産管理等的區分,減小企業對地上設施重復排查的負擔。經初步測算,企業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數量可平均減少約30%。
二是細化了現場排查方法。提出資料檢查、目視檢查、滲漏檢測、土壤地下水監測四類現場排查方法,尤其是針對隱蔽性設施強化了滲漏檢測應用要求,篩選了一批技術較成熟、經濟成本相對可接受的滲漏檢測參考方法,並明確了應用場景。
三是明確了隱患情形和隱患整治標準。針對14類重點場所、11類重點設施設備,提出138種具體隱患情形,供企業“照單排查”。對應隱患情形分別提出相應的整治要點,供企業“照單選擇”,特別針對工程類整治措施,總結形成了典型模式與技術要點供企業參考。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標準的落地實施?
答:標準的出臺為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提供了統一、清晰的技術指引。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解讀。分層分類面向企業、第三方機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等開展解讀,把標準的核心要求、技術要點講清講透,讓大家明確排查內容、掌握排查方法、吃透整治要求。製作通俗易懂的圖文釋義、案例解析等,通過多形式宣傳解讀,推動標準落地見效。
二是強化工作銜接。一方面要推動隱患排查整治與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環境執法等工作協調聯動,把標準要求嵌入排污許可證核發、年度執行報告核查、現場執法檢查等關鍵環節。另一方面推進自行監測、周邊監測數據與隱患排查整治結果的相互印證、聯動分析,通過多環節協同發力,進一步提升排查整治工作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三是做好跟蹤指導。密切關注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暢通建言渠道,建立問題反饋和響應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確保標準各項要求落地見效。同時鼓勵各地方、各企業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先進排查技術和隱患整治模式,我部將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