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採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範圍的環境空氣品質評價。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分為三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空氣環境品質分為三級: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共限定了六種污染物的濃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標準同時配有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
關於發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的通知(環發[2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