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範我國核設施退役后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對《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餘放射性可接受水準規定(暫行)》(HJ 53—2000)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