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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準》(GB45437-2025)答記者問

2025-06-23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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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實施《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準》(GB45437-2025)(以下簡稱標準)。標準既是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生態環境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標準的修訂背景、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標準《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準》(GB45437-2025)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對核設施退役後的場址殘留放射性水準進行規定,是我國對核設施實施的全生命週期的監管工作的一部分。在發佈《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準》(GB45437-2025)之前,我們使用的是《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餘放射性可接受水準規定(暫行)》(HJ53-2000)來規範退役場址放射性殘留水準,應當説HJ53-2000在我國的核設施退役工作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核設施退役實踐的深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HJ53-2000的相關規定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新情況的需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HJ53-2000 發佈較早,與現有實際情況已有差異。HJ53-2000 所設定的土壤放射性限值和適用範圍並未考慮到當今核設施退役的實際情況,與 IAEA 等後續更新的規範有一定差異,使用不便。
  2.HJ53-2000 與土壤污染風險管理的理念存在差異。2018 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為土壤污染的管理設定了新的框架,尤其是第十二條明確指出要依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以及土地用途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標準。這意味著,對於核設施退役後的場址,不僅要考慮放射性污染的程度,還要結合土地的未來用途、污染治理要求及社會經濟效益來綜合評估。HJ53-2000沒有清楚的闡述土壤污染風險管理的這一要求,因此需要新標準來進行完善。
  3. 核設施退役實踐的不斷變化。我國核設施退役不僅涉及單個核設施的退役問題,還包括多個核設施共同退役的複雜場景。隨著實踐的不斷增加,退役過程中涉及的評估模型在進一步發展,有關參數也在不斷積累更新。如,我國的食譜結構、假定條件以及環境因素在多年的實踐中已經有所變化,應當在新的標準中進行體現。
  HJ53-2000 是環境保護標準。考慮規範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核素的內容也屬於土壤環境管理的一部分,因此本次發佈的GB45437-2025定位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它既是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在實施《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準》(GB45437-2025)的同時,HJ53-2000廢止。
  問:該標準修訂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標準修訂嚴格遵循《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的要求,始終秉持“合法合規、體系協調、品質優先、分工協作”的基本原則。在修訂過程中,主要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與相關法律要求保持一致:標準修訂緊密銜接並嚴格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要求。
  2.參考國際先進經驗:充分借鑒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標準要求,並吸收他國實踐經驗的反饋,以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3.結合我國實際經驗:標準修訂中充分總結我國多年來退役管理的實踐經驗,確保提出的要求合理可行、且避免過度治理,確保經濟與環保的平衡。
  4.注重可操作性與實用性:重點考慮標準的可操作性,確保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具有較高的適用性和可行性,便於各方有效落實。
  問:該標準與原有的 HJ53 相比,有哪些新的內容和要求?
  答:本標準新增了一些重要內容和具體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適用範圍
  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範圍。標準名稱定為“核設施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可接受水準”,確保其適用於相關核設施退役場址的開放使用,核技術利用設施退役場址的開放使用參考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活動場址主要存在的是天然放射性核素,與核設施的退役有較大區別,其場址開放的要求由 GB23727 等其他標準規定,不在本標準適用範圍內。
  2.修改退役終態的劑量準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和國際輻射防護要求的發展,明確了退役終態的劑量準則,範圍設定為0.01-0.25mSv/a,這一改變旨在更好地平衡環境保護和土地再利用需求。
  3.首次提出土壤放射性核素篩選水準
  本標準提出了篩選水準的概念,即: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濃度等於或低於該值時,繼續開展治理活動可能不具有正當性。在標準中,針對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型,給出了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篩選水準。另外標準還特別説明瞭如何在實際操作中使用這個篩選水準,這部分內容通過流程圖的方式進行解釋,使得標準使用者能夠清晰地理解如何根據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濃度來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治理。
  4.更新退役后土地使用場景
  標準修訂了退役后土地使用的主要場景,並依據這些場景,制定了土壤中殘留放射性物質的篩選水準。這一修改有助於在不同使用場景下進行土壤修復和環境管理,確保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增加核素種類和篩選程式
  標準中新增了部分核素種類,進一步豐富了土壤放射性污染的評估範圍。同時,加入了退役場址土壤中殘留放射性水準確定的工作程式要求,明確了不同情況的評估和處理程式,確保放射性污染的科學管理和有效修復。
  這些新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提高了土壤放射性環境管理的精細化水準,推動了土壤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問:該標準對指導我國土壤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工作有哪些作用?
  答:本標準既是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也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其出臺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態安全
  人類活動導致的土壤中殘留放射性物質如不加管控,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長期潛在的影響。本標準作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可以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質在土壤中的濃度,減少其對公眾的輻射風險,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2.推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本標準為土壤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學依據和操作標準。明確的劑量準則和篩選水準將幫助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和企業更有效地開展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工作,為環境保護和污染修復提供明確的目標。
  3.推動相關法規體系的完善
  該標準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土壤環境保護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體系,相關管理和監管更具規範性,有助於為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更為具體的監管依據和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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